臺灣原住民族人權發展之問題與對策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企畫處處長 杞明錫

壹、 前言

  臺灣原住民族是南島民族重要的一環,南島民族北起臺灣,南至紐西蘭,東始復活節島,西達馬達加斯加島,彼此擁有共通的語言及傳襲的海洋文化。南島民族的人權,在聯合國及國際上,頗受重視,由傳統教育文化的綿延傳承,至氣候變遷的永續生存,均是重要課題。據考古及語言學者研究,臺灣原住民族的所在地極可能是南島民族的發源地,位處歷史及地理樞紐地位的臺灣原住民族,各種人權發展的良窳,是在臺灣的中華民國人權發展狀況的黃金指標,為舉世矚目的焦點。

  臺灣原住民族是臺灣土地原始的主人,歷史源遠流長,文化多元之豐美,居住環境具山海特色,目前人口約50萬餘人,佔臺灣人口2%,共有14族,包括: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魯凱族、卑南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達悟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撒奇萊雅族及賽德克族等,主要分布在原住民族地區,包括30個山地鄉及25個平地原住民鄉(鎮、市),處於國土空間結構的邊緣位置。惟近年來,受現代社會工商業發展及就業需求之影響,遷居都會地區居住之人口逐漸增加,約佔原住民人口40%,形成都市原住民生活適應、居住、就業、子女教育、文化語言傳承等問題,長久以來,習慣於山林奔馳、海洋為鄰的原住民,遷居都市叢林後,如何保障其應有之人權,為一嚴峻之挑戰。而居住原住民族地區的原住民仍然面臨區域發展政策失衡、部落公共建設不足、天然災害頻繁、醫療資源缺乏、平均餘命偏低、飲水欠缺普及、容易失業、所得偏低、土地自然資源權利不足,及自主管理的民族自治訴求未實現等問題。

  國際上,聯合國通過與原住民族相關、重要的公約、宣言等文件,諸如:第一、「世界人權宣言」第2條與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宣言及國際公約對於保障一切種族平等、不受歧視之權利;第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第1項規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第2條第1項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並確保所有境內受其管轄之人,無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一律享受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第三、「原住民和部落民族公約」對於政府有責任消除原住民與其他人民之間存在的社會經濟差距、教育文化、土地、就業、社會保障與醫療衛生及國際交流等工作,均明確規範;第四、「保護原住民族遺產的原則和準則」,規範政府應協助原住民和部落收回文化財產和其他遺產的控制權和所有權,並以立法予以保護;第五、「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於2007年9月13日通過,對於原住民族平等權、自決權、生存權、差異權、反強制同化權、反非自願遷移權、教育權、文化權、語言權、媒體權、工作權、決策參與權、發展權、經濟權、社會福利權、醫療權、自主權、土地與資源權、環境權、智慧財產權、開發權、身分權、司法權及國際交流權等,均詳細明定保障。

  我國目前雖非聯合國之一員,但為民主法治國家,對於聯合國通過之國際公約及宣言等文件,均極為重視,對於國人人權,以及原住民族人權的保障,均列為施政重點,重要者諸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於2009年4月22日公布施行、行政院及包括原住民族委員會在內的各機關設立人權小組推動人權事務、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原住民族各種權利之保障、制定施行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身分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等法律,並訂定各種配套法規,修正中央部會相關法規納入原住民規定等作為,已建立原住民族法制體系,作為原住民族健全發展的基石,確保原住民族人權的實踐。但是,盱衡我國原住民族人權發展的現況,無論涉及個人權的部分,例如:平均所得、失業率、平均餘命、教育程度,仍與一般民眾存在明顯的差距,或關涉集體權的部分,例如:語言文化權、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司法權、環境權以及自治權等,仍面臨瓶頸,亟待加以突破,以完善原住民族人權的藍圖。本文所臚列人權的指標,係參考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各國原住民人權指數之比較研究(施正鋒、李安妮、朱方盈:2005)、中國人權協會2008台灣原住民人權指標調查報告等,並斟酌原住民實務狀況,加以分析論述。

貳、 面臨的人權問題

  臺灣原住民族人權的發展,近年來,已有相當的改善,但是,無可諱言的,目前原住民族的處境,在一般社會中,仍處於結構性的弱勢地位,屬個人權的生活指數,與臺灣一般社會比較,仍存在相當的差距;而屬集體權的實踐狀況,檢視國際公約、宣言、原住民族意願及國內法制之落實情形,我國仍有相當努力的空間。據中國人權協會發表2008台灣人權指標調查報告,台灣十一項人權指標的衡量,以文教人權(3.34)分數最高,其次是婦女人權(3.09),最後三位,分別是身心障礙者(2.67)、老人人權(2.54)、原住民人權(2.24),並以原住民分數最低,顯見原住民人權實是政府應該優先施政的重點工作。

  臺灣原住民族個人權之生活指數,以差距約10年的時間,與一般民眾作比較,已有進步,但仍有相當差距,謹臚列如下:

一、 原住民教育程度低:

  依表1-1國中以下學歷者,原住民自1998年至2009年已由61%降低至46%,已下降15%,而原住民與一般民眾的差距,也由1998年的16%,至2009年微降為15%。

  依表1-2專科以上學歷者,原住民自1998年至2009年已由9%提高為16%,已提高7%,而原住民與一般民眾的差距,由1998年的13%,至2009年擴大為20%,因一般民眾進步更快,提高14%,原住民教育程度如何更快進步,值得省思。

表1-1 教育程度比較(國中以下學歷者)

表1-2 教育程度比較(專科以上學歷者)

資料來源:

1.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
2.行政院主計處

二、 原住民平均所得低:

  依表2原住民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由1998年至2009年已由11,000元增加至14,770元,增加3,770元,而原住民與一般民眾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的差距,一般民眾是原住民所得的倍數,由1998年的2.9倍,至2009年成為2.7倍,以平均所得的倍數而言,已有些許改善。

表2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比較

資料來源:

1.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
2.行政院主計處

三、 原住民失業率高:

  依表3失業率,原住民1999年7.55%,至2009年降低為7.31%,計降低0.24%,另原住民與一般民眾失業率之差距,1999年為4.71%,至2009年縮小為1.57%,由此可見,美國金融風暴對於臺灣失業率,具有影響,而政府加強原住民就業服務,也有一定成效,當然,如何再縮小原住民與一般民眾失業率的差距,為重要課題。

表3 失業率比較

資料來源:

1.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
2.行政院主計處

四、 原住民的平均餘命低:

  依表4平均餘命,原住民1998年自66歲至2008年69歲,增加3歲。另原住民與一般民眾平均餘命之差距,1998年至2008年均是9歲。由此可知原住民之平均餘命,已經延長,但與一般民眾之差距,仍能維持9歲,其影響原住民餘命之各種因素,如依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之研究調查,原住民意外事故死亡率為一般民眾的2.25倍、山地鄉原住民為一般民眾的3.52倍,以及2007年原住民嬰兒死亡率10.3‰為台灣地區4.9‰之兩倍,山地鄉嬰兒死亡率達15.0‰,為台灣地區的3.3倍(行政院原住民族促進○○○○○,原住民○○地醫療資源不足、環境衛生、飲水設施、飲酒健康習慣等因素。

表4平均餘命的比較 單位:歲

資料來源:

1、內政部(統計處)
2、原住民健康統計年報

  台灣原住民族集體人權的狀況,在歷年政府的努力之下,確已有所進展,例如,憲法增修條文承認原住民之認同權,以及保障原住民之立法委員名額、設有中央部會級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政治權等,但是,原住民族語言文化權、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司法權、環境權,以及民族自治權等,仍面臨嚴峻的考驗,亟需政府與原住民共同努力,其相關問題臚列如下:

一、 原住民族語言文化瀕臨危險:

  要消滅一個民族最好的方法,是消滅其文化,當一個民族語言滅絕的時候,那個民族已經是一個死亡的民族,這是知識份子的共識。台灣原住民族語言文化由於漢人主流文化強勢影響之時代變遷、原住民遷居都市而父母缺乏與子女以族語溝通等因素,形成傳承綿延之困難,加上原住民族語言未成為官方語言之一,以及原住民仍無法以族語接受教育等狀況,原住民族語言文化之傳承振興,面臨困難。

二、 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不足:

  台灣原住民雖有保留地面積約26萬餘公頃,但原住民對土地所有權的取得,尚待努力,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對於自然資源的使用,如捕獵野生動物、採集森林產物、土石、礦物及利用水資源等行為,仍然受到中央相關法規限制,使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依傳統生活習慣而生活,卻因牴觸中央相關法規而遭受刑責,如何改善此種問題,需要評估檢討。

三、 原住民族司法權利亟待改善:

  泰雅族尖石鄉司馬庫斯櫸木事件於法院援引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傳統生活習慣納入現行法制之研究報告」後,獲得平反。其他原住民族依傳統生活習慣引起之司法事件,其他法院能否援引司馬庫斯櫸木事件之判例,讓在原住民族土地上過傳統生活之原住民,得以獲得司法公平合理的對待,為後續關注的焦點。

  另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惟迄今尚無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之設置,俟爾後原住民族自治區成立,於管轄自治區域之法院,設置原住民族法庭,或另設原住民族法院分院,以保障原住民族司法人權,也為關心原住民族人權之人士所矚目,更是原住民族社會所企盼。

四、 原住民族環境權利面臨威脅:

  廿一世紀氣候變遷及溫室效應,引起全球災難不斷,生態浩劫,美國前副總統高爾「不願面對的真相」及台灣陳文茜女士「正負2℃」等環保前鋒,登高一呼,掀起節能減碳之風潮,世界領袖聚集哥本哈根研商環保對策,我國馬總統將節能減碳列為施政重點,均嚴肅體會自然氣候環境對人類生存的威脅。台灣原住民族位處偏遠山區,莫拉克風災造成傷亡慘重,災區重建,面臨部落安全與民意的拔河,災後地區地質脆弱,易再造成災害,而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調查,全國土石流潛勢溪流1420處中,近九成(1248處)的潛勢溪流位於原住民族地區,每逢颱風豪雨或地震,將影響原住民族生命財產安全。加上原住民族地區之區域發展失衡,部落公共設施不足,均影響民眾之正常生活。

  核廢料的存放,威脅生活環境,也影響居民之健康,惟蘭嶼核廢料問題,迄今未解決,台灣地區核廢料存放之選址,又以達仁鄉等原住民鄉為選項,原住民族生活環境,確實面臨嚴峻的考驗。

五、 原住民族自治權利願景亟待實現:

  台灣原住民族在日據時代以前,即是自治型態,由自己治理自己的事務,傳統部落組織發揮穩定的效能,與台灣山林、海洋和諧共處,大地是母親,河川是奶水,滋養著原住民的靈魂,原住民族成為台灣山林的守護者。

  民族自治與現行地方自治,有所差異,應予釐清。地方自治是以地方為單位的自治,是一般地方制度的自治,以地方自治團體組織運作,以促進地方建設、繁榮為目標,民族自治,則是以民族為單位的自治,是依民族意願,賦予獨特之民族傳統組織與文化特色,以達成民族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為目標。

  按原住民族人權體系中,民族自治權是最後一塊拼圖,在台灣地狹人稠、原住民與一般民眾混合居住的情況下,如何發揮高瞻遠矚的智慧,遵依原住民族意願,取得大社會認同,規劃出完善的民族自治制度,為一重要挑戰。

參、 台灣原住民族人權的對策

  台灣原住民族生性樂觀善良,面臨以上人權問題,依然樂天知足,積極面對,政府相關機關,尤其是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地方政府原住民族單位,絕對有責任省思檢討,協調相關機關分工合作,發揮創意,改善或解決原住民族人權的問題。以下謹針對原住民族人權問題,提出改善或解決問題的對策,雖無特別創見,但落實執行,對於改善原住民族人權問題,確有相當裨益。

一、 投資原住民人才,紮根教育權

  根據原住民教育人權問題的分析,大專以上學歷者,原住民與一般民眾的差距,由10年前的13%,至今擴大為20%。大家了解,教育是國家根本大計,同樣的,教育也是原住民族未來發展的根本大計,政府及民間將資源集中投資原住民人才的養成,培育更多高等教育人才,或發展原住民體育、音樂、藝術、文學等各種天賦潛能,將會有更多優秀的原住民人才,在各個領域發光發熱,成為國家社會的棟樑之才,也是國家社會的重要資產。

  所謂「登高必自卑,行遠必自邇」,原住民自幼托教育、國小、國中、高中至大學(專)以上,接受適性適才的教育,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使原住民免於因經濟負擔而無法升學,這是正確、有意義的投資。

二、 立足原住民族文創觀光產業及就業,厚植社會經濟權

  根據原住民平均所得低、失業率高的社會經濟人權問題分析,無論平均所得或失業率,原住民與一般民眾之間的差距,近10年來,已有改善的情況,顯示政府、民間及原住民努力的成果,但是,要進一步改善原住民社會經濟人權的情況,則需要持續步上正確可行的道路。據觀察文化創意產業及觀光產業,符合原住民族多元文化的特色,並適合山明水秀的原鄉,舉凡原住民族多元文化、歷史事蹟、神話故事,加上工藝、音樂、歌舞,結合影視產業、科技電玩、電腦遊戲,可能在產業的潮流中,激盪起浪花,進而形成浪潮。例如,魏德聖導演的海角七號電影為琉璃珠、小米酒打響名號,拍攝中的賽德克‧巴萊影片,以霧社事件為本,勢將掀起新的流行風潮,而原住民族文化、優美自然景觀與觀光列車的結合,是一絕配。但是,目前在銜接的環節上,似乎出現狀況,如交通網絡的便利、旅遊業者的結合等,需要進一步解決,希望原住民族的文化創意結合觀光產業,能呈現新的利基。另外要注意的是,原住民部落並不需要一窩蜂地做同樣的發展,而是找出部落的潛在優勢,發展出特色產業,才能可長可久。

  原住民就業在文化創意及觀光產業的帶動下,將具在地就業的良好機會。加上目前在立法院審查中的原住民族工作保障法修正草案,保障原住民的工作權,由配合政府採購時,轉變為平時進用的保障;由技工、工友等下階層的職務保障,轉變為全面性進用人才的工作保障,將大幅增加原住民長期就業人數,使原住民就業獲得更好的保障,這是原住民工作權的一大進步。

三、 強化原住民衛生醫療資源及基礎建設,落實生命健康權

  依平均餘命的統計,原住民與一般民眾的差距,仍維持9歲。而原住民的意外事故為一般民眾的2.52倍至3.52倍(山地鄉),嬰兒死亡率原住民為一般民眾的2倍至3.3倍(山地鄉),另外,飲水普及率原住民族地區則由1999年的44.38%,到2009年提高為81.23%,但這是包括簡易自來水在內,其飲水品質仍然堪慮。由此可見,找出原住民平均餘命較一般民眾仍有大幅差距的原因,由政府補強衛生醫療資源,增加誘因,鼓勵民間診所到原住民鄉開業,及原住民醫師返鄉服務,安排原住民免費健康檢查、產前檢查,以及加強飲水設施品質,推行社區部落安全計畫及節制飲酒計畫,降低意外事故發生率,加上暢通原住民鄉對外交通等措施,對於原住民健康權的增進,有一定功效。

四、 戮力原住民族地區自然保育及災後重建,保障永續環境權

  原住民族地區環境永續的關鍵,在於防災治理、自然保育的工作,能否落實執行,以原住民人本的概念,發揮傳統生態智慧,讓原住民作為山林的守護者。數千年來,山林在原住民的守護下,讓台灣擁有「美麗之島」的美名,可惜廠商過度開發山林,加上山老鼠橫行,使山林破壞變色,加上氣候變遷的威脅,台灣已成為災難之島,唯今之計,山林歸還在地原住民自己治理,並擔任山林巡守員,國家公園、風景區等,由在地原住民共同管理,加上原住民族土地的妥善管理,均是使台灣山林恢復生機的可行之道。

  莫拉克風災重創台灣,原住民災區災後重建,影響山區防災、抗災能力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規範政府應依災民意願、兼顧安全,進行重建,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委員會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進行重建,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也基於「安全與民意兼顧」的理念,以及「離災不離村、離村不離鄉、離鄉不離鄰近鄉鎮」的原則,溝通協調中央部會、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進行災後重建,均是良好的對策,冀望爾後,原住民災區生活重建、家園重建、心靈重建、產業重建及文化重建,均能秉持上述理念及原則,掌握時效,達成災後重建的任務。

  核廢料及其他有害物質的存放,可能有害環境及健康,其地點之選擇,務必尊重原住民族意願。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1條規定,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存放有害物質。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11條規定,場址所在地縣(市)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經公民投票同意者,將為候選場址。以上法律,已有尊重民意之規定,惟當地原住民族仍須覺醒,做正確的抉擇。

五、 推動原住民族自治,完成集體人權之最後拼圖

  原住民族集體權之主要問題,包括語言文化之瀕臨危險、土地及自然資源之權利不足、司法人權之缺口等,如能確實推動原住民族自治,設立自治區,以上問題,均能獲得改善,惟仍以所通過原住民族自治法,其自治區之制度及權利,符合原住民族需求之權利為前提。

  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列入自治區之民族自治事項,自治條例可將民族語言列為政府通用語言之一,加上具特色之歲時祭儀文化、部落自治機制之建立、族人凝聚力之強化,以及民族史、部落史、文獻、影音之紀錄及傳揚,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將可永續薪傳綿延。

  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為民族自治權利之核心,原住民族於自治區內可以按照傳統生活習慣自在的生活,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免於依傳統生活卻遭刑罰之恐懼,加以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立法通過後,所賦予原住民族之土地,予以妥管理運用,如此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將可順應國際潮流,大幅提升。

  原住民族司法人權於自治區域設立後,管轄自治區域之法院,設立原住民法庭,可謂水到渠成,加以普及族語傳譯,透過研習,使司法官、檢察官等人員對於原住民族傳統生活習俗及文化,有更進一步地瞭解,相信原住民族司法人權定能獲得更好的保障。

  原住民族自治,誠如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孫主委大川所言,係原住民族權利藍圖的最後一塊拼圖,於馬總統原住民族政策白皮書,提出試辦自治區之主張,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規定依原住民意願,保障原住民族權利之意旨,以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實行原住民族自治之規定,均為原住民族自治之政策指南及法源依據。是以原住民族自治法之立法,如能順利完成,不論以哪一種類型的民族自治實施,只要符合原住民族意願,務實可行,對於原住民族而言,實為一種福音。

肆、 結語

  本文對於國際原住民族人權的宣言、公約與臺灣原住民族人權的發展歷程,作簡要爬梳,並對台灣原住民族人權發展面臨的問題及對策,作初步的探討。綜觀以上的分析,台灣原住民族人權發展的個人權,已逐漸進步,逐步縮短與一般民眾之差距,但是依然存在努力的空間,而原住民族集體權的發展,無論在語言文化權、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司法權或環境權的進展上,均面臨一個難以突破的瓶頸,慎重衡量評估,原住民族自治權的實施,設立民族自治區,極可能是打開臺灣人權寶庫的一把金鑰匙,也可以說,在台灣原住民族人權的拼圖中,原住民族自治權是最後一塊拼圖,只要完成原住民族自治的拼圖,其他集體權等問題,也可以迎刃而解,或獲得改善。但是,在此要強調的是,台灣原住民族是否已作好準備,要自己治理自己?是否由部落自治做起,凝聚部落族人的共識,醞釀民族自治的能量?政府是否已做好準備,完成民族自治各項配套法規措施?做好自治人才培育,並支援充足財政經費?所謂「自助而後人助,人助而後天助」,唯有台灣原住民族自己先站起來,做好民族自治的準備,加上政府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的推波助瀾,以及取得民間社會的支持,才是原住民族自治真正成功的契機。

  「民族平等、多元共榮」是臺灣各族群發展努力的目標,唯有個人權、集體權及發展權一律平等,進而國家社會和平、環境永續,臺灣才是真正的人間樂土,才是實在的美麗寶島。相信台灣原住民族人權的船艦,只要以憲法增修條文、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總統原住民族政策白皮書主張,作為領航的羅盤,以政府行政及立法機關為舵手,以原住民族社會力量為堅實的船身裝備,以民間團體及大社會的支持為後勤動力,台灣原住民族一定可以同舟共濟、乘風破浪,順利抵達人間的桃花源,徜徉山海樂土,永續綿延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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