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與人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經理 盧庭賢
  我國的稅法規範雖尚稱完整,但其中仍有許多不合時宜,無法符合現階段全民之需求與期待。例如部分國人因不懂稅法或因自身疏忽或其它原因,導致積欠稅金。目前稅務機關的做法,為有效率收回稅款即以禁止出入境或假扣押財產或執行當事人薪資等手段來達成目的。

  上述手段雖可直接達到目標,惟稅務機關將欠稅金額門檻訂定非常低,至幾乎大部份欠稅的人很容易被處份。尤其是積欠之稅額並非相當大即已禁止出入境乙事,有嚴重侵犯人民自由生活之權利之嫌。另有稅務人員為達成個人業務目標,以威脅手段幾近擾民方式,強迫當事人就範。此等訊息常於生活中聽聞。例如前報章報導太極門事件,法院已三審定讞,太極門無罪、無逃漏稅、無非法所得,但國稅局人員仍自為認定太極門為補習班,而開立稅單。每經當事人提出異議,即利用稅制之漏洞,再開立不同金額之稅單,擾民之程度,可說令人相當痛恨。

  國家必需靠稅收來建設,提供一個優美生活環境給全國百姓,這是一個不變的法則,但必需在一個公平、公正、正義的原則下,不賤踏百姓人權下,合理收取為要。而不是予取予求,破壞國家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