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我見

渣打銀行員工 陳勇達
  立法院近日二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草案是由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而來,新法將規範對象由原本之公家機關、徵信業、醫院、學校、金融業、媒體等,擴及至所有自然人,依照二讀通過的草案,往後所有的個人資料,包含姓名、生日、教育、職業、電話等,除了法律規定、契約關係、當事人自行公開、學術研究、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5種情況外,非公務機關(含自然人)都不能處理或蒐集。
  
  不可否認,台灣部分媒體及民意代表濫用言論自由,偷拍、爆料、狗仔文化盛行,此法無非是為了管制素行不良者,然則按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一般民眾如經由第三人詢問朋友電話,或是在facebook張貼與他人之合照,如無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皆屬違法行為,對於民眾日常生活,將造成不便,該法仍有討論空間。
  
  法律是國家保護人民的消極手段,要使國家人民朝良善的方向發展,更重要的則是積極透過教育的方式,讓人們能學會尊重。當人們懂得互相尊重,政府也不需要制訂此等法律,出現亂世用重典的現象;當記者與民代能尊重自己的專業,謹守本分,法律就不需要被無限上綱,言論自由也得以彰顯;當所有公務員能尊重小老百姓,盡心於公職,國家有效率,社會建設完善,人民自然更願意繳稅;當人類懂得尊重大自然,就會更加珍惜資源,愛惜這個美麗的地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