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之介紹

台灣經濟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張明仁

  世界貿易組織(WTO)成立於1995年1月,其前身為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主要成立目的在於創造自由、公平的國際貿易環境,使資源依循永續發展原則,進行最佳之運用,藉以提升生活水準,確保充分就業,並擴大生產與貿易開放、平等、互惠與互利,同時促進開發中與低度開發國家的經濟發展與轉型。台灣亦於2002年1月1日正式成為其會員國,入會承諾主要來以關稅調降及市場開放這兩方面為主,對於國內產業的直接衝擊就是以往受到關稅保護的國內產業,開始面臨國外產品的進口衝擊。這其中以傾銷進口對國內產業打擊最大,所謂傾銷係指「若一產品自一國出口至另一國的出口價格低於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出口國供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的商業」。為避免傾銷行為發生,WTO特別制定反傾銷協定,該協定內容主要包含傾銷定義、認定方式、反傾銷調查之程序與要件及爭端解決這幾個內容,各會員國則依據該協定內容制定相關之反傾銷之法律。本文主旨為介紹台灣反傾銷之法律規定、主管機關、申請要件及實行概況等,俾作為參考。

  台灣執行反傾銷措施之法源依據為「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該法制定於民國56年,並於94年2月23日參考WTO反傾銷協定、補貼協定及美國、歐盟等國相關法規修正部分條文,修正之版本為最新版本,使「實施辦法」更臻完整、明確,並因應國際經貿情況變化之需要;目前台灣與反傾銷稅率相關的主管的機關有: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及財政部關政司,其中關稅稅率委員會主管業務內容為反傾銷調查展開與否及稅率制定;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則是負責調查國內產業損害程度;關政司則是負責反傾銷稅率的執行及公告;此外,涉案貨品是否涉及傾銷,相關調查則是由財政部設立專案小組進行調查。申請程序方面,根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之規定,並非產業相關業者均可提出傾銷調查之申請,除產業相關之外,申請者尚須具產業代表性者。所謂具產業代表性,定義為:「申請時最近一年該同類貨物總生產量計算,其明示支持申請案之我國同類貨物生產者之生產量應占明示支持與反對者總生產量 50%以上,且占我國該產業總生產量25%以上」。此外,製造商與出口商或進口商有關聯,或其本身即為涉案傾銷貨物之進口商時,得將其自該產業中排除。

  至於申請傾銷調查文件方面,雖無如進口救濟般有制式格式填寫,但依舊有規則可循,主要填寫重點包含:案情摘要、申請人資格說明(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其生產數量、生產價值)、國內同類貨物生產商名稱、生產數量、價值(如其係代表國內產業提出)、被控訴傾銷產品之完整描述、涉案出口國或原產國之所有出口商、製造商名單,國內進口商名單、出口國或原產國國內市場銷售價格及輸出至我國之出口價格資料,或其輸出至第三國價格,或推定價格資料、涉案傾銷產品進口數量之成長情形、對我國國內市場同類貨物價格之影響及對我國國內有關產業造成之衝擊資料。由申請人資格及申請文件撰寫方面,可知國內廠商申請傾銷調查的條件十分嚴謹,使得部份產業雖遭受傾銷之侵害,但受限於本身相關知識或人才不足,文件填寫不符合規定,致使錯失申請時機,讓國內產業平白遭受傾銷之侵害,為避免這種情況發生,目前工業總會網站上提供申請文件撰寫輔導之協助,建議廠商可前往尋求協助。(網址:www.cnfi.org.tw/wto)

目前反傾銷案件實行概況方面,根據關政司統計資料顯示,自從「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施行後,台灣官方一共受理51件反傾銷案件,其中有13件以課稅結案,價格具結1則有2件,課稅案件中目前僅剩下印尼及日本的銅版紙、中國大陸的鞋靴及毛巾,還繼續執行課稅案件外,其餘案件已經課徵期滿停徵。就國家別而言,被台灣課徵反傾銷稅國家次數最多的國家為韓國,其次為日本,但近幾年台灣課徵反傾銷稅產品多以中國大陸為主,顯示台灣近幾年中國大陸不但成為台灣最重要貿易夥伴,其進口產品亦造成部份台灣產業之危機。

  綜上所述,全球貿易趨勢逐步走向自由化下,台灣本身資源不豐,相關原物料均仰賴進口,實無法自絕於國際社會之外,但在逐步開放國內市場,要如何兼顧國內產業利益及避免國外惡意掠奪性傾銷行為影響國內產業生存,如何善用反傾銷相關措施就變得十分重要,這其中十分仰賴官方與民間通力合作,唯有如此,方可使國內產業於貿易自由化浪潮中永續經營。

1 價格具結(Price Undertaking)是指出口商向進口國承諾一定的外銷價格,以促使進口國停止 傾銷調查。根據WTO「反傾銷協定」,進口國經初步認定傾銷確已存在且造成國內產業損害,出口商若同意修改其外銷價格,或同意停止以傾銷價格輸出產品,使進口國認定已無傾銷問題,則進口國在收到出口商的價格具結申請後,可暫停或終止對其傾銷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