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專利制度來檢視人權

經濟部下屬單位技術管理 謝育桓

  知識經濟的來臨已是衆所皆知的事,其具體的表現在專利數目的蓬勃成長,專利的目的在專利法第一條中已開宗明義的規定「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其實際的做法就是申請專利並公開技術內容,之後取得專利權,以取得排除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權利;這個制度的優點在公開技術內容給社會大眾,使得該技術的發展可因為有更多人的參與,而快速發展,同時不同技術間,解決問題的技術手段也可相互參考,使得專利資料更具價值;另一個優點在保障專利權人的專利權,使得糾紛產生時有一屏障;專利制度的發展對社會有重大的影響,它不但使得工業及科學的發展與時俱進,同時也與個人的工作權或財產權有關。

  專利制度與個人的工作權或財產權有關,或許我們會覺得不可思議,茲舉二個例子來說明:記得多年前有一個日本新式樣的案子,它的內容是各種髮型的造型,結果取得專利權後,對國內知名的髮廊、理容院寄出存證信函;又如幾年前有一新型案關於綁魚的方法,同樣的,申請人在取得專利權後,對全省的漁會、漁市場主張權利,不管結局為何,如果站在髮廊負責人的角度,或者是漁販的角度來看這件事,應該可以明瞭,專利制度對我們的財產權及工作權可能會有交集,正因為如此,我們更應該思考專利制度對我們的影響。

  幾天前看到一則跨國的專利訴訟的案件,主角是臺灣及韓國的面板大廠,發生的台灣公司地點是在美國,最終的判決是臺灣公司獲得勝訴,這點是值得大家高興的;這幾年來類似國際訴訟的案子一再上演,已了無新意,但這則新聞特別提及韓國政府的參與其中及我國政府的處理態度,這可以反應一件事,那就是專利訴訟必需要有資金及技術來支持,試想,這個案子是台灣與韓國的訴訟,政府的支援係無可厚非,但是若是本國人之間的紛爭,政府是不會也不能參與其中,否則會有行政不中立,甚至有圖利廠商的嫌疑;但是若是訴訟的兩造,各種條件均差距懸殊,例如個人對大企業,當然訴訟的結果是不一定的,但是兩者在立足點上就已經不公平了;這有無涉及個人財產權及工作權?又政府是否真的無施力之處?個人的見解是認為政府應該設立一公開平台,不管在法律程序上或專業技術面上提供資訊相關尋找路徑或各種專業人才交流用,以降低立足點的不平等。

  專利制度的優點,我們都已經享受到,但在上述例子中,有些美中不足之處,那就是個人的工作權或財產權受到了不公平的立足點的對待;前幾天公視做過一關於大海漁業枯竭的一個節目,其中有段內容讓人印象深刻;西非沿岸的人係世襲的靠海維生,自從少數財團以精良的捕魚工具配合精準的聲納雷達,大規模捕抓漁業造成漁業資源漸漸枯竭,也影響著西非沿案的那些人抓不到魚;以專利制度來對比,那些財團有廣大的市場可以精準的回饋市場的流行及需求,有堅強的技術團隊可以做即時的技術開發,還有厚實的法律團隊可以處理相關的訴訟,這就好像那些外來的財團,擁有優良的器具,而個人就像西非沿岸的人,只有簡單的工具,這兩者之差距應該不言可喻;進一步的延伸,世界貿易組織的制度是為了解決關稅障礙之問題而存在,但它同樣可以跟捕魚做類比;跨國的大財團就像那些捕魚的財團,而地方性的產業就像西非沿案的漁夫,因為地方性產業無論人材、設備、資源均無法與大財團相比,沒有好的訂單,就像漁夫捕不到魚而無法生存,這同樣造成工作權及財產權立足點的不公平,所以經濟的發展亦應同時重視人權,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