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與人權

社會人士 鄭婷婷

  責任制,這個近年來廣為流傳的名詞,為台灣僱主慣用壓榨勞工的一種手法。僱主藉由增加工作量與減少雇員數,再加上縮短工作完成時間,聲稱員工在工作上所造成的加班是因能力不足等個人因素所致,故所加之班公司不給付加班費,再讓我們看看勞基法對於勞工工時的說明:勞基法第30條指出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而勞基法第24條也指出了員工超時工作應得到的報酬: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而企業營運成本大致上分為三種:1.原料:如製造業之物料成本,服務業販賣的服務(律師販售法律服務)2.薪工:除了經營者本人之外的所有薪資支出3.費用:諸如水電費,房屋的折舊等等,以企業營運的角度來看,原料價格攸關產品品質,水電費及房屋折舊較無法隨意減少,因此在營業額無法顯著上升的狀況,要增加獲利只能靠縮減人事成本,也就是前段所述的責任制。

  工時保護的目的,在於每個人都要有工作之外的充份休息以及育樂的權利,這是每位勞工都應享有的人權,這是僅次於生命權的最優先權利,因此,我們不得不嚴肅看待這樣的事情。勞工是一家公司最重要的資產,我們不能再坐視台灣資方無止盡的壓榨勞工,政府若再放任企業壓榨勞工,台灣人才外流的問題將更嚴重,此時別說是要振興經濟,連最基本的人口外流都無法避免,建議台灣政府不只要治標更要治本,與其盲目的追求失業率數字的降低,更應該最根本的勞工人權著手,讓責任制這個名詞從此在台灣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