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每個人的宗教信仰

玉山銀行辦事員 洪美芳
  強迫別人做不想做的事情,或是吃不想吃的東西,就是違反人權。最近看到一則新聞,心理有很大的感觸,不僅不尊重人權,也對我們台灣的國際形象造成傷害。

  一間知名運動品牌的老闆娘以吃豬肉才能補充體力,來逼迫三名印傭吃下豬肉,如果不吃一天就扣五百元薪水,七個月後印傭終於忍無可忍向外界求救。

  每個人都是一個獨立的個體,擁有自己的想法與意識,我們應以尊重,這就是保障人權。國家也一樣,每個國家都擁有不同文化思想與風俗民情,我們也應予尊重。印尼是個回教國家,可蘭經明訂回教徒不可吃豬肉,報導中的印傭,雖然吃豬肉並不會造成實質上身體的傷害,但是卻會讓他們覺得違背了自己的宗教信仰,進而造成心靈上沉重的負擔。逼迫回教徒吃豬肉,就像逼迫吃素的佛教徒吃葷一樣,如此不僅違反了個人宗教信仰的行為,也是傷害了為人擁有選擇權的自由。

  只要人的選擇及行為是不觸犯法律,我們都該給予尊重的空間;所以,我們除了應該加強對各種不同文化及信仰的尊重與了解外,也要運用同理心去尊重每個人、每個國家的生活型態,這樣才會讓我們的社會將更圓滿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