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為人權之本

致理技術學院 會計資訊系學生 洪秀珠

  天賦人權,即使是母體中的胚胎也賦予應有的權利,2004年中央健保局公佈了一項當年進行墮胎手術的婦女就有210,437位,父母無權隨意剝奪嬰兒的生存權,人的一生中都離不開關於人權的議題,人與人的相處,須以尊重為根基,其大到小單位可分為國家、種族、社會、家庭:

  國家方面為國與國之間的交流,是否能以和平共處為基礎,例如:近期在南韓發生了天安艦疑似被北韓擊沉而引發雙方間的衝突,使兩國的關係日趨緊張,也使國內百姓人心惶惶,一旦兩韓戰爭爆發,必定將耗費國家大量資源,也將重創人民生活安定及生命安全,致整個國家動盪不安。如果兩方能訂定和平共存條款,雙方相互合作,化干戈為力量,必定能為雙方創造出更大的效益。

  種族方面最常聽聞的即是種族歧視事件層出不窮,因此,1965年12月2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規定,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禁止一切種族歧視。締約國承擔義務,防止、禁止並消除各種種族歧視,特別是種族分離和種族隔離,保證不分種族和民族,人人有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權利。

  社會即是各種團體間的交流,政府與公司、公司與公司、政府與民間團體...等,我認為社會交流須以「誠信」為上策,政府在向人民課稅時,也能否維護納稅義務人應有的權利與保障。而在公司與公司間的商業往來,也以誠實、信用為原則,即是商譽,這也是企業重要的資產之一,此反映著企業對客戶及員工的尊重與愛護。

  家庭方面包含親子、夫妻、手足等關係,親子間的互動將對孩子的人格有重大的影響,這又牽涉到父母是否能「以身作則」,為孩子樹立模範,如果爸媽整天吵架、惡臉相向,那要孩子如何去心平氣和的待人呢?夫妻間良好關係的建立在於溝通、包容、多為對方著想,便能「家和萬事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