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知的權利--地產篇

皇成不動產負責人 石士宏

  我們每天生活在繁忙的社會裡,扣除睡眠時間外,幾乎就是吃喝玩樂和工作了。生活中我們每一個人都會有消費的需求,而消費者又是整個經濟體系中最後的環節,從研究、生產、製作、批發、展示、銷售最後才引起消費者購買的動機與使用的環節。其中所有過程消費者不一定是清楚知道的,銷售者就各憑本事與手段,在自由競爭市場中佔一息之地。所以其中有些商人便會為了賺錢而不擇手段以達目的,而害苦了消費者,花了錢卻又受罪。所以廠商應提供消費者對其所消費產品成分、製程....等應有的知的權利,更須有相關公正單位認證以示負責。

  我本身從事房地產買賣仲介工作,每當接受委託物件時,總要詳細詢問相關資料,包括動機、屋況、地上物及不確定性債務、或為共有或是否出租中.....等備查註記,並要求所有權人簽名確認,做成現況說明書,同時須併入合約的一部分。此作為之必要性乃在於保護消費者知的權利。因許多購買者於過戶中途才發現有認知出入之處,而造成買賣糾紛,甚至造成無謂的困擾或損失時,通常有兩種結果:一是認賠了事,一是告到法院,曠日費時,沒完沒了!雖然要回公道,但卻損失了無形的精神與時間的浪費,這豈是金錢所能彌補的呢!

  所以在買與賣的過程中,我們巧扮居間的角色,不時要將心比心,為買方爭取該有的權利,同時也要為賣方兼顧到理想價位,總是盡心盡力儘可能達到三贏的結果,也就是買得安心、賣得開心、而我也能獲得應有的報酬,何樂而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