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社會的環境與人權

逢甲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長 馬彥彬
  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人權—人之所以為人所應享有的權利—成為超越國家、種族、宗教、性別、語言的普世價值,受到國際社會的維護與促進,也成為一個國家、企業或團體的道德判準。然而,對於人權的具體內容、優先排序與實現的方式,至今仍有不同的爭議甚至衝突。

  依據1948年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所有人都享有的基本人權可分為「公民權和政治權」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兩大類,前者包括生命權、人身權、不受奴役和酷刑權、人格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無罪推定權、財產權、婚姻家庭權、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權、參政權和選舉權等;後者則包括工作權、同工同酬權、休息和定期帶薪休假權、組織和參加工會權、受教育權、社會保障和享受適當生活水準權、參加文化生活權等。其後,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以及相關的宣言或個別條約中,人權的內容得到進一步的擴大與具體化。例如,近年來有人主張應該再加入發展權、自決權等價值,以充實人權的內涵。

  此外,環境的「永續發展」也日益成為全人類共同追求的另一普世價值。誠如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所揭櫫的理念:「滿足當世代的需求,且不損及未來世代滿足其需求的發展機會」,永續發展重視需求的滿足,並且追求世代之間以及世代之內的公平。既然都表現出滿足人類的基本需求以及追求公平的價值取向,環境價值與人權價值自然具有相通共生的親近性,許多國家即將「環境權」也納為基本人權之一。然而,吾人固然樂見環境價值與人權價值的相輔相成,但隨著社會的變遷—「風險社會」( Risk Society )的來臨,也要警覺兩者之間可能產生的弔詭或矛盾。

風險社會的環境意識

   環境的破壞與污染,一直伴隨人類的歷史進程。孟子說的「童山濯濯」,可能正是山林濫伐的結果;19世紀的倫敦,掉到泰晤士河的水手不是溺水而死,而是被下水道的惡臭和有毒水氣窒息而死;當時的巴黎有雨天專門揹負女士過街的行業,因為街道的積泥與穢物實在太厚太髒。顯然,自然資源枯竭、水污染和垃圾廢棄物的危害,並不是廿世紀以降的專有問題;然而,這些危害的根源,當時的人們歸諸醫療技術或衛生手段的缺乏,尚未意識到是攸關大自然與全體人類命運的「環境問題」。

   直到廿十世紀的後半期,「環境問題」才全面進入世人的意識,成為眾所關注的公共議題,激發各式各樣的道德主張與解決方案,包括範圍最為廣泛、層級最高的「廿一世紀議程」(Agenda 21),對全球各政府的施政目標與政策都產生深遠的影響,奠立了環境價值的普遍基礎。不過,細察環境意識本身的取向,近約二十年來也逐漸產生深刻的改變。

   曾經,環境意識是對於未來理想世界的許諾,也是實現一個「後工業烏托邦」的轉捩點,不僅可以彌補工業革命以來破壞環境的惡果,進而還要再造國家政策、市場經濟與生活方式,達成兼顧生態平衡、經濟繁榮與社會正義的「永續發展」,建立一個新的美麗世界。而今,環境問題卻鮮少能令人萌生邁向更美好未來的樂觀情緒,而是不斷激起對於大難臨頭的普遍恐懼;時時出現的環境災難,不斷提醒著環境問題的存在與惡化。

   環境意識的改變,正反映著社會本身的變遷。人們越來越由恐懼來面對環境問題,印證了德國社會學者Ulrich Beck所提出「風險社會」的基本邏輯。當代發達社會隨著生產力不斷提升,以及社會安全網的建立,生活所需物質的匱乏( scarcity )問題大致得到解決或減輕,於是匱乏問題逐漸讓位給由科技所衍生的風險問題;財富的生產分配邏輯則逐漸轉型為風險的生產分配邏輯。在一個以風險為主導邏輯的當代社會中,人們最在乎的不再是「我餓」(匱乏感),而是「我怕」(不安全感)。亦即,恐懼居於上位,優先於、甚至主導著匱乏問題的解決方式。換言之,環境意識已經風險化了。

環境風險的分配與衝突

   風險在不同階級與不同地區的分配是不平均的。隨著環境風險意識的擴散與升高,感受到安全威脅的人們,越來越可能起而對抗他們所認為的環境風險製造者(例如,圍廠抗議污水排放),或互相搶奪他們認為足以降低風險的資源(例如,水權糾紛)。Beck即認為廿一世紀人類最大的衝突將不再是種族或階級衝突,而是生態衝突 ( ecological conflict);這些衝突正來自環境風險的分配。

   除了風險本身的分配,環境風險的「利益分配」也是衝突的導火線。Beck曾指出風險具有市場化的潛能,可以轉變為財貨與服務的生產、流通與消費,用以滿足人們對於安全的需求。例如,對水污染的恐懼可以轉變為對淨水器或排毒療法的需求。而且,對比於「匱乏的需求」,風險(安全的需求)永遠無法滿足;飢餓可以靠填滿腸胃以滿足慾望,但「安全」卻是自我再生的、無底的慾望深淵。因此,「環境風險產業」(例如,再生能源、除污設備的生產與應用),可以由無休止的恐懼中不斷得到發展的動能,具有潛在的無窮利益;但是,這些利益的分配形式卻未必符合社會的公平。

   環境風險帶來的利益往往有階級、產業與地區的不均分配。然而,目前各國政府的環境政策幾乎僅止於關注這些利益的生產,僅只致力爭取本國的市場份額,採取強勢干預市場的種種手段,包括補貼、管制以及對市場外部性的懲罰或獎勵,以強化「風險利益」的競爭力。至於這些利益的分配,都交由「看不見的手」(市場)來主宰,彷彿這些「風險利益」因為擁有道德的光環(為了潔淨的環境、可居的地球、後世子孫的福祉),便不需考量可能造成的財富重分配(例如傳統產業的重新洗牌)、就業衝擊(例如因生產技術的環保標準改變而失去「技術資格」的工人)、生活改變(某些生活消費形式遭到譴責、禁止甚至處罰),因而,環境政策彷彿便不需要對這些利益分配的後果進行評估與補償。

   更經常卻又更複雜的實際情境,往往是「風險威脅的分配」與「風險利益的分配」交疊在一起,造成某些人在環境問題中享受大部分的利益,而幾乎不需付出任何代價;另一些人則幾乎未能分霑任何利益、卻承受大部分的危害或不利,甚至成為各種型態的「環境難民」。在得利者與受害者之間,可以預見衝突的可能性。

   環境風險與利益的分配不均,將使環境政策在取得社會共識與全民配合上,遭遇極大的阻力甚至破壞。然而,當前的環境政策往往預設了一個和諧的整體( harmony whole ),缺乏解決衝突的機制,甚至缺乏對(潛在或公開)衝突的承認。這些牽涉社會公平的分配問題,如果環境政策不正面面對、積極處理,就將逐漸積累成社會衝突的火藥庫。

環境運動的人權風險

   在環境運動的開展過程中,「環境正義」(environmental justice)是一個追求社會公平與基本權利的重要課題,其目的在於解決「由於環境因素而引發的社會(不)正義,尤其是關乎強勢與弱勢團體間不對等關係的議題。」,其關懷焦點在於少數族群與弱勢團體的土地與資源被侵佔,以及他們被迫承受主流社會的各種廢棄物毒害之問題。環境正義主張少數民族及弱勢團體有免於遭受環境迫害的自由,而且社會資源應該公平分配,每個人與每個社會群體都有平等享用乾淨的土地、空氣、水和其它自然環境的權利。不過,在繼續堅持關心弱勢少數的同時,身處風險社會中的我們也要提防更普遍的人權危機。

一、科技專制的極權風險

   當代社會的政治是民主的,經濟與科技則是自由的、卻非民主。環境風險主要來自經濟與科技的發展,但在絕大多數的場合中,經濟與科技的發展並不經過民主程序,而是由個別廠商、學者專家或官僚自行決策,Beck因此稱當代社會就像一個「實驗室」。這部份的潛在風險(可能破壞環境的經濟或科技)通常不會訴諸民主過程之中的理性、公開、自由討論,而是往往要到風險成為實際的危害時,才進行事後的討論與補救,但已由整個社會的生命與財產來付出代價。

   不僅如此,基於風險問題的複雜重大,舉凡環境風險的定義、環境目標的設定、環境方案的制訂與抉擇、環境改善的評估、評估之後的後續作為,往往訴諸專家學者的專業權威,雖有科學社群之內的同儕討論或審查機制,但基本上還是由上而下的菁英決策,避免一般人的廣泛以及實質的參與(以免受制於他們的「偏見、不理性、短視、自利」)。尤其,當環境政策影響到每一個人的日常生活與生計時,此種「科技專制」( technocracy ) 可能進一步極化成為對大眾的極權統治例如,台灣的某一城市曾設專人專責翻看家庭垃圾是否經過分類回收,並有告發處罰的權力。或許,在環境風險意識的恐懼之下,大眾是自願(或不自覺)地將自己的生活方式乃至命運交由官僚或專家(預設他們沒有「偏見、不理性、短視、自利」)做決定,但此一民主代價卻可能違反了人權的價值。

二、極端主義的恐怖風險

   在風險社會中,面對環境風險的威脅,社會成員可能會出現「出於恐懼的團結」,形成一種新的社會聯帶 ( social solidarity),進而啟動政治的動員。而且,這種團結可能因為「地球共同命運」的意識而跨越國界,凝聚成全球公民社會 ( global civil society ),採取全球行動以解決全球的環境問題。「危機促成了社會,全球危機促成了全球社會」。不過,Beck也疑慮:這種源自恐懼的強大凝聚力會不會因恐慌而失去理性?會不會造成極端主義或狂熱主義?進而採取「摧毀」風險來源的激進手段?

   經由媒體、教育、公民團體與政府的鼓吹,環境風險意識不斷強化;危機感的升高,固然有助於環境政策得到更多的支持與配合,但也可能造成「受害者」與「加害者」的相互標籤( labeling ),產生彼此間的敵視,甚至以恐怖方式嚇阻對方,或採取更激烈的手段(1985年「彩虹戰士號」被炸事件說明了激烈手段有時可能出自政府)。因此,「環保恐怖主義」或「環保恐怖份子」的出現,並不是遙不可及的杞人憂天。

三、道德主義的排他風險

   當環境的破壞與危害被認為將會損及廣大的地區、人群甚至以後的世代時,環境問題往往就被賦予道德的色彩(例如,排碳導致地球暖化,造成某些島國因海平面上升而淹沒,於是排碳者形同「滅國的兇手」)。道德修辭 ( rhetoric ) 具有的情緒感染力,經常是環境運動的主要驅動力量,例如:「為了後世子孫」激發了節制使用資源的動機(但Hayek曾說:假使我們的祖先也這麼做,今日我們就不會有這麼多的科技文明可以享用了!)、或促生了使用新資源的新發明(雖然發明之後,舊資源似乎還繼續提供使用)。

   固然,道德所涉及的價值判準,包括公平正義的衡量(例如,中國的人均能源使用量是否應該享有已開發國家的相同水平,因此應當繼續成長)都有其相對性。然而,環境道德動機的絕對強度往往掩蓋了這份對相對性的警覺,排斥那些不符合「我們的環境道德」的生產、消費與生活方式,或要求(強迫)其他地區與人們必須遵循「我們的環境道德」,並以此保護本國或本地的利益,Beck稱之為「綠色保護主義」。當然,這種片面的保護主義不可能解決全球蔓延的環境風險,但卻可能壓制一些在地文化的多樣性,從而傷害了某些族群的人權價值。

環境人權的新課題

   環境與人權之間不必然矛盾衝突,兩者更應該互為不可或缺的條件;但兩者的相輔相成並不是理所必然,若環境價值無限上綱,即可能導致「科技專制極權」、「極端主義恐怖」、「道德主義排他」的潛在風險,危及以民主、包容為基礎的現代文明,甚至損及基本的人權。換言之,上述這些風險不只是危及環境運動本身的成敗,更是我們是否會為了環境問題而以整個現代文明做為代價的關鍵。

   Beck的風險社會理論提供了一個超越傳統的思考角度,提醒我們在面對環境問題時,應該進行意識轉換,跳脫傳統工業社會的思維,正視環境問題在風險社會中轉變為「環境風險」的新邏輯,尤其要留意環境道德所內蘊不利於人權的潛在風險,進而在「環境實踐」與「人權實踐」之間力持均衡,才能在環境與人權的辯證發展之中,實現兩者的道德許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