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人權

力行青商力行青商前會長 許進福

  世界各國都在強調人權,都有所謂「人權團體」的組織 。台灣號稱最注重人權的國家,同樣也有所謂「人權團體」的組織。如「人權律師」、「○○人權聯盟」等等 ......。

  但真正嘹解「人權」的含義嗎?表現字義上的「人權」不就是保障一個做人的權利,生命權的權利、工作權的權利、隱私權的權利、免於恐懼的權利等等 ......。要紮紮實實的履行「人權」工作並非一個簡單的工程。其必須要有「人權」的心態。並非一昧偏袒一方的人權,而忽視另一方的人權。   台灣最近熱門話題「廢死聯盟」 為例,當他們用盡所有方法及手段來施展他們的理念認為對死刑犯執行死刑並不能端正社會的肅殺的氛圍,反而加壓於受害者及其家屬應該放下仇恨,要有一顆寬容的心來原諒「加害者」,如果不原諒「加害者」將受到上帝的懲罰。難道這樣是一個自己認為「人權律師」「宗教佈道家」應有的態度嗎?

  但反問這些所謂 「人權律師」「宗教佈道家」對受害者及其家屬的「人權」有同理心的心態?受害者及其家屬難到不需要「人權」嗎?當他們失去親人時的悲痛,你們有去關切,會用對「加害者」的心態來幫助受害者及其家屬的「人權」嗎?我相信這些所謂 「人權律師」、「宗教佈道家」其出發點應是正面的,只是做法上沒有兼顧雙方的感受,造成不對等的作為而造成社會上激烈的反應。  

  再者有些不肖的司法人員,對於被告有沒有用「維護人權」的心理去對待他們?將被告有利與不利的證據提供法官來裁決嗎?還是只求自己個人的前程沽名釣譽的為反正不管調查的如何 全部起訴 將責任全推給法官來判決。經過十幾、二十年後,被告終於得到還其清白的判決,但被告多年來的名譽、心靈的創傷、工作如何補償?難道這些不肖的司法人員不應受到譴責嗎?不應受到處罰嗎?   其實要推展人權的工作,只有抱著一顆善良的心,針對正反雙方用同理心的態度,不偏袒一方,人人不分彼此,都需擁有做人的權利、維護生命權的權利、保有工作權的權利、保有隱私權的權利、免於恐懼的權利等等 ......,如此才是真正為維護人權的真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