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聖秉股份有限公司員工 林宥廷
   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人權已是當下人民不可或缺的信仰,在西方國家早期就有洛克、盧梭的「天賦人權」,所以人權自古以來就是人民的必需品,而法律條文就是實行人權的最佳利器。我國的法律從五五憲草到中華民國憲法,一直隨時代在演進,而人權也在不停的改變。

  我國從國中小九年一貫課程中就已經安排人權教育,足以顯示政府積極努力在教育人民的魄力與決心,人權在法律上也有相當的價值,例如憲法、民法、刑法上都有相關的規定,又例如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這也是三權分立的具體表現,又像是民法第十三條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說明行為能力的限制範圍,強調幾歲的人有行為能力需要負擔行為上的責任,在看看刑法第十八條上的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以上所說的相關條文都是法律上有關人權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