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下去的權利-就死刑與安樂死論人權

貿易公司業務助理 馮品嘉

  "死"是每個人人生中都會碰到的議題。也是最近台灣電視常常播報的熱門新聞話題之一。前陣子,在台灣已經許多年沒有執行的死刑,又開始執行了。最近,衛生署長楊志良更?: 癌末急救,浪費生命也浪費醫療資源。更讓人發想是否有執行安樂死的必要?衛道人士認為死刑與安樂死都是忽視人權的行為,死刑該廢止,安樂死更不該通過。但我認為不論是死刑或者安樂死,其實都有執行的必要。

死刑

  第一有人説,從基督教的觀點來看,生命是由上帝賦予的,沒有任何人有剝奪任何人繼續活下去的權利。更有人認為死刑完完全全地違反了《 世界人權宣言 》裡的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以及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但是,死刑犯為了逞一時之快而殺人的同時,有沒有想過他已剝奪了死者活下去的權利呢?既然你都剝奪了別人的人權,又有什麼資格來衛護自己的人權?「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這自遠古羅馬時代以來就有的法律精神,能沿用至今日是有它的道理存在的。死刑是一條法律,不是一個"存在在文明社會的野蠻殺戮行為",傷天害理的行為才是!

  第二 有人認為用無期徒刑來代替死刑,或許是個兩害權取其輕的好辦法。試問,花所有國民的納稅錢去蓋監獄、請典獄長來養一堆傷天害理的人,這樣值得嗎?去隨便殺個人,進監獄就可以白吃白喝一輩子了,平民百姓又何苦要每天辛苦工作呢?何不把這些錢用在更該用的地方?例如多興建公共建設、振興國家經濟等等,這樣人民繳稅才有意義呀!

  第三 如果死刑不該存在,上古時代死刑就不會產生。最早關於死刑的記載出現在西元前十八世紀巴比倫的《漢摩拉比法典》中,所以死刑可以沿用存在至今,就表示它有存在的必要性。有人?這表示死刑對促進社會和諧沒有用,因為執行死刑幾千年了還是有人在殺人。我認為正好相反,人是有劣根性的,就是因為有死刑的存在這個社會才能還保有基本的道德正義,若沒有了死刑天下才會大亂。

安樂死

  第一 對於那些天生就患有罕見疾病,連生活起居都無法照顧自己或者已經無意識的人,或許安樂死對他來說才是一種解脫。怪異的疾病、無法正常生活,出門要遭受大眾異樣的眼光。一輩子只能躲在家裡或者躺在病床上,活在痛苦、恐懼、與沒有尊嚴中的人生有意義嗎?這種心靈上的痛苦其實會比生理上的痛苦更令人無法忍受。最有名的例子是2001年的英國普雷蒂太太,她患了罕見的運動神經元疾病,頸部以下癱瘓,每天生不如死卻又無法自行結束生命,但是歐洲人權法庭否決了她決定自己生命的權利,讓她又繼續過著不人道、毫無希望、毫無意義的治療生活......這不就是否定了她身為一個"人",可以選擇尊嚴地死去的權利呢?所以別再認為安樂死不仁道了,不給飽受病痛折磨的人選擇死亡才是真正的不仁道。

  第二 家屬或許要照故病人十年、二十年,或者一輩子,每天只能面對絕望,那種身心靈的煎熬並不會比臥病在床的親人痛苦。再把事情嚴重化:如果親人照顧了二十年後,親人依然離開人世,又留下了龐大醫療費用,那這二十年來日以繼夜的辛苦照顧不就是白白付出了嗎?換言之,安樂死除了對病人是種解脫,對病患的家屬何嘗不是一種解脫呢?

  第三 醫療資源與設備就可以用在真正需要的人身上。這跟納稅人的錢不應該拿來養死刑犯而應拿來用在更重要國家建設或國民福利上是一樣的道理。雖然聽起來很殘酷,但是就是真的有人比一個癌症末期的人更需要那些醫療設備,把這些設備拿來救活一個可以痊癒的人,這才是醫院,醫生存在的目的,不是嗎?

  比起死刑,我認為安樂死更有可能被濫用,這也是反對安樂死的人最擔心的問題。全世界目前唯一把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也只有荷蘭一國。安樂死不是給失戀或被討債追殺的人用的,政府應該訂定一套嚴謹的法律制度,例如安樂死條例適用的對象應為經過多位醫師診斷 且有醫學上的證據,顯示病人用盡各種手段不只無法治癒,且死亡已不可避免等等。如此才可以把濫用的風險降低。

  的確,死刑與安樂死是非常具爭議性的問題,這與「先有雞還是先有蛋」一樣,立場不同,得到的結論就不同,以上個人淺見,與大家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