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警示帳戶通報機制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分局組員 王怡婷

  國家為求治安平穩、人民能安居樂業,故有偵查機關負責偵防犯罪,再有司法機關公平審判、適當懲罰,實現公平正義。在民智未開的威權時代,竊聽、刑求、押人取供等非常手段,造成許多冤獄憾事。隨著人權意識覺醒,逐漸體認到公權力行使的最終目的,在於保障人民權益、實現社會公益,對抗不法、打擊犯罪的手段猶如刀劍武器,能鏟奸除惡,也可能濫傷無辜,政府對於人民基本權的干預,必須受到日益嚴謹的檢視與規範。

  翻開歷史頁面,率先敲響晨鐘的是人身自由權,檢警的拘留、羈押已成過往,如今非經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更甚者,有關審前羈押適當與否的議題才剛要開始發酵;接續登場的是搜索、通訊監察、檢肅流氓條例,幾乎踩著同樣的步伐前進,不適當的法律程序、不適格的決定機關、不明確的法律概念,都要修正甚至淘汰,以符合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的保障。由此可見,人民財產權的保障,亦應受到相當重視,本文則以警示帳戶通報機制提出淺見。

  民國92年,詐騙案件猖獗,不法集團利用電信設備遙控、實施騙術,並利用大量的人頭帳戶快速轉移被害款項,逃避警方查緝。為有效解決詐欺氾濫的問題,行政院跨部會會議研擬出「警示帳戶通報機制」,授權警方受理民眾詐欺報案時,能立即聯繫金融機構即時終止涉案帳戶之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各項電子支付轉帳交易功能,藉以攔截詐騙款項、阻絕新的被害情事。然而,一紙會議紀錄豈能當作干預人民財產權益之唯一依據,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在94年度一宗民事判決中即指出,「警示帳戶通報機制」以行政命令限制人民權益顯然違法,卻遲至95年4月,行政院金管會銀行局才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2第3項之授權,訂定了「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讓金融機構及警察機關能「名正言順」地繼續執行相關機制。該辦法制定後,對金融帳戶的管理、限制更為嚴苛,涉案帳戶之交易功能全面終止,而以該身分證號開立之其他帳戶亦一併列為衍生管制帳戶,暫停臨櫃以外之全部交易功能,以防止人頭帳戶犯罪情勢蔓延。看似政府大刀闊斧地施展非常手段,顯示打擊詐欺犯罪之決心,然而該辦法條文內容簡要,缺乏審查、制衡機制及救濟程序,限制人民權利之相關規定又逾越母法授權範圍,實務執行時,更有承辦人員或因曲解法令、或因職務怠惰,致使帳戶申請人為求解除警示疲於奔命、求助無門,誤設警示造成人民財產損失的新聞亦屢見不鮮,非要等到事件登上媒體、找上民代,才有相關單位願意「專案處理」,招惹枉顧人權之批評,也重創國家公權力形象。

  檢視我國法令,對於真正實施犯罪之詐騙集團成員,均未曾於刑責外另剝奪或限制個人所屬金融帳戶之使用權,收購、騙取他人帳戶之行為,甚至沒有任何刑事處罰規定,反觀人頭帳戶提供者,除了遭受訟累、面臨求償外,在整個漫長的司法程序中,金融帳戶的使用權利均遭限制,然渠等多為思慮不周、經濟窘迫之弱勢族群,或是求職不察而誤遭歹徒利用者,帳戶解除警示前無法正常動用存款、領取薪資、收入津貼甚至開立新帳戶,變相干預其財產權,令原本困頓的生活更雪上加霜。

  若認為警示帳戶制度能提醒人民重視個人金融信用,應正式制定嚴密、明確的法律規範讓人民遵循,不能以行政手段取代或逾越法律既定的處罰限度,此外,如何在與詐騙集團競速的過程中,透過審核或救濟制度,避免誤設警示、確保人民財產安全,更需要各單位共同努力、合作,才能實現人民對法治國家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