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省落實公平正義的人權

統才建設經理 張化宇
  人類是高智慧的靈長類,不同的族群或家庭或個體之間,常會有差異非常大的行為模式,更會有懸殊的文化思考邏輯,而且這些往往會隨時間與人類社會的經驗累積而變化,其中對人權解釋的演譯就是一例。

  現代人類社會對人權的解釋,影響最大的是十八世紀法國民主主義大思想家盧梭的天賦人權說,它甚至成為近代政治革命與民主主義、資本主義的理論基礎,而盧梭所謂的天賦人權包含有三個方面:一、人類的自然社會,是一種自由的狀態,且人的自由是天賦的,其所以不自由,完全是人為所造成的結果。二、天賦人權不能讓予、不能放棄,亦不能受侵害。三、人類所謂天賦權利有生命、財產和自由。但筆者認為無論是從東西方歷史的發展中,人權從來都是累積許多先知先進的努力而爭取到的,只是現在大家都變得習以為常,好像人權就是自己的一部份似的。但就人權的爭取過程來看,人類社會好像也不盡然是天生就賦予人類一些基本的權力,所以後來又有從歷史人權觀演譯的革命人權學說出現,以取代已傾斜的天賦人權學說,國父 孫文先生就是提出革命人權學說的思想先驅,而革命人權與天賦人權的相同處是都主張爭自由與平等的民權、皆反對君主及貴族政治。但兩者的相異處就權利的來源而言,天賦人權說認為人民的權利是天生的,革命人權則認為人民的權利是時勢和潮流造就出來的。就權利的義務觀念而言,天賦人權說只重權利,忽略義務,革命人權則認為二者要兼顧。就時代的任務而言,天賦人權說在打破當時的君權神授的理論,革命人權說的時代任務,在今日則在保障民主共和的制度,對抗極權主義的挑戰。

  筆者認為人類社會的複雜性不是用某一套表面平等的學說就可以涵蓋的,如果我們相信某一種原則一定是萬靈丹的話,它可能會變成毒葯;聯合國的國際人權憲章規定對人權限制的立法模式背後是有憂慮的,一個憂慮是個人人權的行使可能給他人或國家安全等普遍利益帶來威脅,因此個人的人權要受到限制;另一個憂慮是國家有可能藉口個人人權可能給國家安全等普遍利益帶來威脅,超範圍與超幅度地限制個人人權。所以對人權限制的個?立法主要是?了防止前一種憂慮的危險,對人權限制的一般立法主要是?了防止後一種憂慮的危險。

  現代自由民主社會有時太濫用天賦人權這個說法,並沒有考慮到人權的發展過程中,努力爭取的人權,事實是並不是上天賦予的,而是人類公平正義的想法所賦予的,當違背了公平正義與自由人權的本意時,這樣的人權是應該被限制或取消的。罪犯有沒有天賦人權?當然有!可是如果他侵犯了他人的人權時,這時人權就產生失衡狀態,這衝擊著我們對法律道德的信念,所以社會進化中為罪犯所爭取到的全部人權,就理應在某些程度上消失,這也就是國家法律罰則的由來。

  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人類社會發展到了現代,各國人民都普遍的接受了尊重人權,彰顯人性的觀點,這也是現代社會文明的重要標誌,但如何避免被有心人濫用天賦的人權,也是我們在倡導尊重人權議題時,應該同時要反省、注意與顧及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