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賠償的司法正義

退役上校 黃耀祖

  台灣的訴訟案件可以耗費司法人員與當事人20年以上的時間,「第一銀行押匯案」歷經28年半才完成三審,創下台灣的司法紀錄,有誰能夠承受?

  68年2月28日第一銀行中山分行的張國隆、柯芳澤和林泰治遭到檢方的羈押,這個司法的二二八事件從此展開,張國隆和林泰治被羈押1500天,柯芳澤被羈押925天。民國96年最高法院在八二三砲戰紀念日宣判他們三人無罪確定,他們的司法戰役打了28年半才獲得勝利,他們三人早已傷痕累累。雖然這是遲來的正義,然而這仍不是司法的終點,他們又重新進入司法戰場,接著進行冤獄賠償的訴訟。

  民國97年過年前林泰治終於獲得525萬的冤獄賠償,然而在同一年冤獄賠償法庭以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的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受羈押者不得請求賠償)否決冤獄賠償的申請,也就是說不管他們被羈押多久,不管他們受到受到多少冤屈,一切都是他們兩人的錯,國家不用賠償一毛錢。

  我們的司法制度似乎有些錯亂,有一批司法人員說「你無罪」,另有一批司法人員說「你有錯,應該被羈押」。有誰受得了這樣的司法,所以,只能申請大法官會議來解釋。大法官們終於在今年(民國99年)1月29日宣布,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的規定違背憲法之旨意,必須在兩年內通盤檢討完成修法,否則失其效力。

  林泰治已經脫離司法戰場,張國隆和柯芳澤二人仍然沒有拿到冤獄賠償,等於國家仍宣判張國隆1500天的有期徒刑,柯芳澤925天的有期徒刑,只因法律另有規定,羈押之天數可以扣抵刑期,所以,張國隆和柯芳澤不必再服刑。這是多麼荒謬的事情,多麼的不合理。這也是司法的矛盾。

  冤獄賠償法有兩點最令人詬病,第一是冤賠案件駁回比例偏高。98年度地方法院冤賠案件駁回的比例高達89.5%,同一年度有576件向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聲請覆審的案件,只有1件獲准冤獄賠償。

  其實可以修改冤獄賠償法,只要刑案無罪定讞,冤獄賠償就應該同時成立,代表國家向當事人認錯。如此可以減少訴訟案件,避免法官引用錯誤法條而做錯事,同時減少民怨的發生。

  冤獄賠償法第二個令人詬病的是冤賠金額的計算。冤獄賠償法規定每天的冤賠金額由3000元至5000元不等,然而到底法官如何認定當事人有多冤沒人搞得懂。林泰治獲得525萬的冤獄賠償,等於每天只獲得3500元的冤獄賠償,只有每天冤賠最高金額的70%。

  冤獄賠償的金額是由全體納稅的國民來支付,所以,由法官來減價,似乎是減少國庫支出,實際上也是讓法官做錯事,應該將每天的冤賠金額固定為最高金額(5000元,可定期檢討),以免引起更大的不平。冤獄賠償只是國家的認錯,因為被羈押者所受到的傷害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誠如太極門案受害者彭麗娟所說:「公務員錯了,用納稅人的錢來賠;司法錯了,用人民的生命和血汗來賠,但台灣的人權、司法的尊嚴、國家的形象卻是無法賠償的。」

  放鬆冤獄賠償的條件好像是增加國庫的支出,違反開源節流的會計觀念,然而我們應該找浪費的源頭,為何產生那麼多冤獄?我們應該立法由國家控告犯錯的司法人員並且向其求償,我們不能因為少數司法人員犯錯而由全體國民來承受其過錯,我們不能讓民怨在空氣中迴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