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權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林永強

  我們會覺得法律離開守法的市民很遠很遠,通常遇到了不平等的待遇,也是逆來順受,這次在台灣舉辦的世界公民人權會議,讓我更深認識到重視人權和不考慮人權訂定的法律的分別。

  我以親身經歷的事實來探討這問題,我是在香港出生、長大,30多歲到美國工作並取得加拿大國籍,因此是用加拿大外僑身份來台工作,和在大陸出生的太太結婚後曾到處查詢如何申請她來台,不論是當時處理外僑居留的警察局外事科、外交部、香港的台灣辦事處,答案都很一致是”不可能” ;外交部告訴我可以去找海基會或國台辦,請他們出具信函要求特別處理,送交他們考慮,這要求對一個普通平民是不可能的事,我只好順其自然,因此我便變成空中飛人,每星期五晚上飛到澳門回珠海,星期天飛回台灣,是旅行社的好客戶。

  5年前太太懷孕了,我覺得有小孩後這種家庭生活形態對小孩的成長不利,因此向老板請辭,老板的律師從法律條文找到相關法則和表格,其實我太太是可以申請6個月來台依親的,而不是公務員所說的不可能。我將文件整理好後便提交給相關部門,但櫃檯的小姐還是說沒這回事,於是請她的上司出來,那位長官了解情況後也是說不可能,但他看我依據和文件齊全便告訴辦事員先收下來再說,後來不出一個星期太太的入出境證件便拿到了。

  和太太來台那天,先要到出入境的窗口辦理入境手續,辦理櫃檯收到我太太的證件並不知道如何處理,問了我們一大堆問題後便接二連三的打電話到處詢問,我懷孕的太太便在那裡罰站了一個多小時,後來終獲通過才鬆一口氣。後來的兩年每次進來情況都差不多,有一次我忍不住和經辦人員說,我太太已入境多次,她的證件也有以前的記錄,為什麼她們還不相信是有這種情況可以入境,她只是無奈的笑笑。

  入境後5天內我太太要到就近的警察局登記,情況也一樣,當值的警員要用電腦登記,開始也是東翻西找的忙上大半天,還好在警局是有椅子坐,之後我們也習慣了這情景,見怪不怪了。

  因為太太懷孕的關系,因此便想為她申請健保,得到的答覆是要住滿6個月後再可申請,但我太太居留期是6個月內要離境,所以不能符合條件,後來我太太只好回香港生產,女兒出生後跟我取得加拿大公民,所以來台一切都很順利,健保也沒問題。但最近才從一位朋友那裡得知我太太只要住滿4個月便可申請健保,最後也是和相關官員力爭後,現在正在辦理中。

  從我這案例可以看到當時修訂這法例完全是沒有考慮人權的結果,因為如果我是台灣人,我太太是大陸出生的,來台證件很容易申請;如果我太太不是在大陸出生,申請來台證件也沒問題;只有我這種情況她才有這樣多的問題,她年前已離開大陸取得香港身份,但官員告訴我因她在大陸出生,情況沒有改變。再回頭看看各政府部門人員對這法例的不熟悉,証明這法例是很不平等、不人權的。雖然我們的問題已經解決,但從這次人權高峰會了解到人權的事不能坐視不理,因此我將我的經歷反映給馬總統信箱,希望這法例可以修正,不再有人受到這不符合人權的待遇,並得到回應會由相關部門去檢討,我會定時去追蹤這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