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與病患人權

高雄市健仁醫院護理長 林素玉
   人權平等是全世界人們的共同價值觀,也是目前大多數人熱烈探討的議題,但是提到如何去推動及執行人權的平等,還是有它的困難度,本人以從事護理工作的立場來看,在臨床上發現許多病患被剝奪應有的人權,包括:知情同意、自主、病情告知等原則,但是身為護理人員有時面臨到一些困境,在病患人權與家屬立場中有時很難做出抉擇。
  病患有權利對自身所受的醫療照護方式做決定,也有權利要求獲得做此決定所需的相關資訊。醫師對病患進行治療前,必須先取得其同意,在倫理層面:這項義務不僅是基於「病患自主權」及「尊重人格」。「自主權」是指病人有權利自已決定應受哪些醫療方式。「尊重人格」則是要求醫護專業人員不得對病患進行其不想接受的醫療措施,加強病患對自身生命的權利。以下本人對護理與人權的相關性,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議。
  有一位約60歲男性病患係聾啞人士、單身獨居有一位妹妹已婚,此次住院診斷右腳罹患蜂窩組織炎並壞死,住院前幾天就高燒不退,患肢流出膿液,被妹妹強制送醫。醫師診斷可能引發敗血症,建議做膝下截肢,病患知道後拒絕手術,但是家屬顧及病患生命安全,簽署截肢手術同意書,病患知道家屬決定後顯現無奈並流下眼淚,在此,身為醫療人員基於「病患自主權」及「尊重人格」不得對病患進行其不想接受的醫療措施,唯不緊急執行此項手術,病患生命將受到威脅,因此無論如何對病患的權利及生命安全的維護必須做慎重的抉擇。
  有一位55歲女性乳癌末期患者,因為呼吸喘而入院治療,當時病患意識清楚,先生到護理站詢問有關安寧緩和醫療問題,詢問完畢後,經過醫師解釋,病患本人同意,填寫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約二小時病患意識開始不清楚、血壓下降。護理人員請病患先生握住太太的手,在耳邊輕聲細語講一些悄悄話,病患最後是在老公陪伴中不受苦的離開人世,原本憔悴的病容消失了,先生看到太太變漂亮了,心中雖然萬般不捨但他覺得做了最好的抉擇。人本來就有權利在人生最後階段選擇有尊嚴的離開人世。身為護理人員的我們應努力推動安寧緩和醫療,讓癌末病患人權利也受到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