伸張人權就是捍衛我們作為一個「人」的尊嚴

萬能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兼中心主任 徐振雄

  憲法在民主法治國家的意義,簡單地說,就是防止專制、保障自由。為了能夠防止專制,國民主權者遂在憲法中設計出權力分離、權力分立,用以限制國家權力機關恣意濫權,又為了避免國家權力的失衡,一權力大過另一權,又規劃出權力制衡,使權力不被操控在某一人或某一團體的手中。用法治的概念來說,限制國家權力便是擴大人民權利,使人民更為自由,同時,也因為國家依法而治,法律並非統治者的工具,而是用以保護人民自由權利為目的,因此那種將法律當成工具,用來壓迫人民的工具論,就被保障人性尊嚴的實質法治國原則所摒棄。這可以看出,防止專制(分權與制衡)與保障自由(人權條款),兩者並行不悖,目的都在保障我們「人之所以為人」的人性尊嚴。正因為我們是自己的主宰,是自己身與心的主宰,任何人、團體或國家就不能以傷害人之尊嚴作為統治手段,那種把人民當成統治客體的極端,就是把懲罰人民的身體當成是統治者至上權威的象徵,所以,古代的酷刑,如「凌遲」、「炮烙」、「車裂」、「腰斬」、「梟首」等莫不是把人民當成是統治者貫徹其意志的犧牲品,又如公審、遊街、斬首示眾等,是為了殺雞儆猴,讓人民恐懼刑罰制裁,這不是展現正義,而是展現君主赤裸裸的權力意志。

  歷史上侵害人性尊嚴的行為,不僅僅只是刑罰制裁而已,許多國家存在著階級制度,如奴隸被當成是物(財產)販賣,就像電影《神鬼戰士》中的統帥,在市場上的價格還不如可以馱重耕田的動物,因為他隨時會喪命於羅馬競技場;又或者充斥種族中心主義,將其他種族視為劣等,或是不寬容其他宗教,竟然採取大規模的種族屠殺或坑殺異己,納粹德國( Nazi Germany )仇視猶太人,通過紐倫堡法( Nuremberg Laws )讓猶太人變成了次人類,並對其進行大屠殺。 1940-1941 年納粹德國在各地,包括被侵略國家,廣設集中營( concentration camps )開始有計畫的解送、強迫勞動、屠殺猶太人,他們將有工作能力的男女,送到工廠勞動直至死亡,或是當他們患病或身體虛弱時,就送到終結營( extermination camp )結束他們的生命。對於,沒有工作能力,包括孩童、年長者,就直接送到偽裝為浴室的瓦斯室,哄騙他們以為要淋浴而脫去衣物,隨後注入瓦斯,大約 10 到 20 分鐘,人們開始窒息、掙扎、尖叫哀嚎,慘絕人寰的景象,直到四周安靜。之後,守衛將門打開,挪動這些屍體,以找尋被隱藏起來具有價值的物品(包括口中的金牙)。最後,才把遺體送去火化。納粹設在波蘭的奧斯維茲( Auschwitz )集中營,每日用瓦斯處死猶太人,估計自 1941 年以來,至 1945 年戰爭結束,被謀害的猶太人至少有六百萬人。

  納粹政權的歷史警示著:任何出於壓迫人性尊嚴或某種偏見所形成的法律或政策,都將使人權成為幻影。德國《基本法》之所以明訂「人性尊嚴」條款,而以法治國作為立憲基本價值之一,便是記取納粹政權教訓,而欲重新回歸實質法治國的理想。德國《基本法》第 1 條揭示:「人之尊嚴不可侵犯,一切國家權力均有尊重及保護此尊嚴之義務」,其具體化則表現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客體公式」( Objektformel ),這個客體公式是將德國大儒康德( Immanuel Kant )所云:尊嚴乃是人能自治、自律的主體,而不得將之物化或客體化的憲法實踐結果。而許多國際條約也同樣揭示這個原則。例如, 1945 年《聯合國憲章》前言:「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平等與各國平等之信念」; 1948 年《世界人權宣言》前言:「茲鑒於人類一家,對於人人固有尊嚴及其平等不移權利之承認,確係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之基礎」; 1966 年《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序言也稱:「本公約締約各國,考慮到按照聯合國憲章所宣布的原則,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確認這些權利是源於人的固有尊嚴」。一般而言,身體刑及死刑、奴隸制度、不人道的刑罰及羞辱性的刑罰、殺害無辜者、未經告知同意的人體實驗、刑訊偵查等行為,都被視為是侵害人性尊嚴。

  至今,人性尊嚴已經成了新興人權的提款機,只要是為了保障人性尊嚴,又沒有妨礙公共利益的人權,都有可能化身成為「憲法基本權利」。我國《憲法》並沒有特別明文規定人性尊嚴,但從憲法原理、《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及若干大法官解釋(如釋 372 、釋 400 ),可以肯認人性尊嚴與新興人權的衍生有關。例如:人格權、姓名權、環境權、和平權、發展權、家庭婚姻權、隱私權(資訊隱私權)等等。人權保障是民主立憲國家重要的文明準則,也是當今先進文明社會共同的準繩(釋 392 )。所以,身為現代國家、公民社會的一份子,應該瞭解人權的意義,伸張憲法基本權利,共同為捍衛我們作為一個人的尊嚴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