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環境人權

回顧、現況與未來

成功大學政治系學生 陳德鎮

  過去半世紀以來,提到台灣最先讓人聯想到的是飛快的經濟成長,然而在享受傲人發展成果的背後,卻因為資源的過度濫用與對環境保護的疏忽造成了許多負面效應,空氣被汽機車與工廠排放的有毒物質污染危害我們的健康,山坡地遭到濫墾在暴雨過後形成土石流淹沒我們的家園,河川被違法排放廢水變得髒臭不堪甚至流入海洋破壞生態,這些所付出的代價或許將變成往後數代子孫都難以處理的棘手難題,著重發展輕忽環保的結果不但沒有改善人們的生活,環境的反撲反而對生存權與財產權形成威脅。

  所幸有不少環保人士挺身阻止情況繼續惡化,在他們的大聲疾呼下,台灣民眾對於環境保護的觀念逐步進展,從早期一板一眼的政令宣導,接著進而體會到環保工作對於生活品質良窳的影響,直到近幾年全球暖化成為熱門話題,人們開始意識到環境破壞對於全人類生存的威脅性,一時之間「節能減碳」口號不絕於耳,可惜成效目前似乎不甚顯著,我想是因為多數人仍是以自利為重所導致。

  因此個人認為,要使台灣民眾對於環境議題有更正確的認知與思維,必須先讓國人認識「環境人權」的概念,可惜即便是環境相關議題越來越受到關注的今日,環境人權對於大多數國人來說仍是相當生疏的一個名詞。希望透過本文能讓更多人對於環境人權的概念與重要性有初步認識,並大致了解台灣環境人權的概況與未來的展望。

一、環境人權的意義:

  環境人權(Environmental Human Rights),又稱為環境權,於正式文件中出現的時間,若追溯至1972年在瑞典發表的「斯德哥爾摩宣言」至今亦僅不到40年,在現代人權理論中是較新興的概念。被歸屬為第三代人權分類,有別於第一、二代分別為消極與積極的個人人權,環境人權則是屬於「共同人權」。

  環境人權簡而言之是一種在健康、安全和舒適環境中生活的權利。根據「斯德哥爾摩宣言」第一條主張:「人類具有在足以生存、保持尊嚴及福祉的環境中,享受自由、平安及充足之生活水準的基本權利;並負有為現在及將來之世代,保護環境之嚴肅責任」。更深一層的內涵,除了享有優良環境的權利,同時也有拒絕惡化環境、環境知情權及參與權。環境人權有幾項特點:

 (一)這項權利是所有人甚至是與未來的子孫所共有、共享的。

 (二)需要政府公權力介入保障。

 (三)一旦受到損害,事後補救的成本通常遠高於事前預防的成本。

 (四)享受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一部份維護環境的責任。

  環境人權對於環境問題採取了宏觀的公共財觀點,闡明唯有每個人都盡到維護環境的責任時,自己本身、其他人及後代子孫才能繼續享有優良的生存環境,環境的破壞者有如損害大家共同的財產,故由公權力裁罰,而對於環境受害者也應給予適當的補償。同時,在知情與參與的情況下,也能減少環境議題的衝突性,維護環境人權的同時,也實現了環境正義。

二、台灣環境人權的回顧與現況

  在台灣「環境」與「人權」兩項議題的發展都是相當晚近的事。在解嚴以前,一方面因為環保議題干預政府政策,另一方面政府對於有組織的活動都相當敏感,因此當時發聲的學者多數是支持政府的論調,同時反對政府政策的活動還受到嚴密的監控。在此情況下,民眾多半是忍受污染的事實,頂多也只會有草根性的零星抗爭,環境人權可以說處於相當低落的狀態。

  解嚴以後的二十年間,環境意識可以說伴隨著環境運動的蓬勃而逐漸抬頭,工廠開始必須兼顧到周遭居民的權益,並給予適度的回饋或補償。1986年鹿港反杜邦運動,在居民的抗爭下,杜邦公司撤回了投資案。1988年中油林園廠的污水外溢事件,中油在承諾十二億七千多萬賠償後,居民同意復工。1990年後勁地區居民反對五輕興建,中油提撥十五億基金孳息作為地方「回饋金」,五輕才順利興建,這些在台灣環境運動史上都是相當著名的案例,可說是環境人權稍有進步,但居民通常實際上並未知情,也沒有制度化的環境參與權。

  直到2000年後,在政黨輪替的局面下,環境運動趨緩,同時也因為政治開放及政府資訊公開立法的帶動,民眾在環境知情權及參與權方面有了較實質的進展。同時,學術界也開始探討台灣的環境人權議題,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於2003年召開了國內首次關於環境權的學術研討會。

  這個時期發生的環境污染個案,以2003年被揭發的中石化(台碱)安順廠污染為例,不僅在台南市府、居民代表與環保人士黃煥彰副教授等人的爭取下,2005年7月行政院跨部會專案小組通總金額近13億元的補償計畫,也將居民代表納入補償與整治計畫的決策機制,並致力污染真相的調查。若由這些措施來評估,環境人權已漸具雛形,然而在此案例中比較可惜的是,數百名污染受害者只能依社福法規給予杯水車薪的補償,造成污染的台碱公司已被民營化併購而消失,關於賠償問題目前仍未有人出面負責,賠償訴訟仍在進行中。況且由於制度的缺乏,其他案例的環境受害者也未能如同安順廠受害者一般受到補償,台灣距離環境人權的落實尚有一段遙遠的路程。

三、台灣環境人權未來的期許

  在上一段的回顧中我們看到了台灣環境人權發展的歷程,可說一路走來備極艱辛,稍微值得慶幸的是其發展的方向大致正確,相信環境人權的概念若能進一步的宣導,未來將是值得期待的。筆者在此提出幾項希望能有助於落實環境人權的措施,提供各位參考:

 (一)以審議式民主的方式進行環境有關政策的制定,充分吸納學者、專家、環保人士與當地居民的意見,以減少爭議,落實環境參與權。

 (二)無法確認污染責任者時,由政府補償受害者,對此立法院應制定法規以使有關補償有制度可循。

 (三)宣導環境人權教育,並從基層教育扎根,從小灌輸正確的環境保護觀念,以求徹底實踐。

(本文章部分內容,參考引用自何明修:《綠色民主:台灣環境運動的研究》及紀駿傑:《環境時代的新社會福利課題:環境人權的理念與實踐》一文)

本文刊載於教育部人權教育電子報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日第二十七期世界地球日特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