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與法律

服務業 鄭為庠
一、人權的定義

人權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 它主要的涵義是「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

二、人權的基本內容

生命權: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 自由權:保護每一個個體的消極自由,免於受他人的強制和干涉。 財產權:是生命權和自由權必不可少的保障。 尊嚴權: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合理延伸。 獲助權:在危難關頭得到政府或社會的幫助,是生命權的必要保障。 公正權:要求每一個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

三、人權的實踐

在當今主流社會的憲政體制中,憲一般都將人權明細化和法制化。 但是人權作為「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並不是憲法賦予的, 憲法的作用僅是保障和實現人權的一種手段。

由於憲法無法規範所有的細節,因此要制定法律; 法律也無法規範所有的細節,因此有行政機關之行政命令。

就法律的位階來看,憲法最高、法律次之,行政命令更次於法律。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法律不得抵觸憲法,命令不得抵觸憲法或法律, 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抵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總之,憲法是保障和實現人權的一種手段,其具體的實踐在於法律。

四、人權與法律在邏輯上的關係

在線性思考上,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法律

保障人權

未提及人權

侵害人權

以圖像表示,有以下類型: 類型一:無關,這表示人權的內容並未在法律中載明。

類型二:法律的範圍比人權的範圍小,這表示僅有部份人權內容在法律中載明。

類型三:法律的範圍與人權的範圍有交集, 這表示有部份人權內容在法律中載明, 有部份人權內容在法律中未提及, 而有部份法律侵害人權。

五、法律侵害人權的處置

法律的主要作用在於保障人權得到尊重, 法律的好壞也以「是否幫助社會尊重人權」為標準, 損害人權的法律是不義的法律。

但是損害人權的法律不一定是基於惡意, 有可能是因為法律過時,無法因應時代觀念的變遷與事實的需求所造成。 由於在民主的社會,法律以民主程序制訂, 因此要改正不義的法律,也要用民主的方法, 例如透過宣傳理念、影響輿論、選舉民意代表等方式, 再透過修法的程序來完成,這是正道。

但是在修法前,不義的法律是否要遵守, 這就是「惡法非法」與「惡法亦法」的爭議。 主張惡法非法,係重視人權,犧牲法治換取自由與平等, 主張惡法亦法,係重視法治,犧牲自由與平等換取法治。

兩種說法都有道理, 如果惡法非法,大家都認為稅賦很重,是否乾脆不納稅,反正惡法非法。 如果惡法亦法,如果出現種族屠殺的法條,是否仍應遵守,因為惡法亦法。

其實「惡法非法」與「惡法亦法」兩者的衝突是可以破除的, 當人民覺得法律不合理時,可以透過權利救濟的途徑, 循訴願、行政訴訟,乃至於大法官釋憲的方式解決。

例如98/7/10釋字第663號之大法官解釋, 認為「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對公同共有人一人為送達,效力及於全體。」 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16條之意旨有違, 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因此,對於惡法,還是有權利救濟的途徑。

六、結語

人權是指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而保障人權具體的實踐在於法律。

如果法律過時、不合理或不完備, 在民主的社會,應循民主的方法,採修法或立法的方式來完成。

如果修法或立法緩不濟急,可以透過權利救濟的途徑解決, 而實際上也不乏成功的案例。

也就是說,對於人權的保障,有一個改善的機制存在, 這個改善的機制,就是我們應努力追求和維護的地方!

資料來源:網路蒐尋及自行發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