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無戶籍孩童人權議題探討

無戶籍人球處理

龍潭戶政事務所主任 陳明照

一、前言

   戶政機關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而戶籍登記業務經緯萬端,均需依法行政,不得絲毫誤差,因為它是執行人民權益最基本的堅實基礎,而台灣無戶籍人球之孩童權益,常為戶政機關在依法行政的大前提下,初始的自然人設籍,常為最棘手的戶籍登記議題。時代、環境都在變,無戶籍之人球處理,已不能以舊法令面對新環境的變遷,在「事實存在、法令依循困窘」相形之間就成為當前戶政業務的處理人球的重點研討課題。

二、臺灣無戶籍人球孩童個案

    男子與外籍女看護相處日久生情並產下一女,爾後該外籍女子工作結束後離開臺灣前往加拿大工作,該男子曾持嬰兒出生證明書欲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受理人員詳細查詢該外籍女子之婚姻狀況,得知該外籍女子在國外已有婚姻持續情況,無法取得無婚姻狀況證明,案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推定為外國人所生子女,無法辦理出生登記,惟該男子持與該嬰兒DNA親子鑑定證明書,證明自已確為該嬰兒之生父,仍無法辦理出生及認領登記,致該嬰兒一直未申報戶籍,不能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法就醫、就學的窘境,讓人寄以同情。

  依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意旨略以:子女獲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次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規定略以:兒童於出生後應立即登記,兒童出生時就應有取得姓名以及國籍之權,在可能的範圍內有知其父母並受父母照顧等權利。邇來屢獲兒童因無國籍或無戶籍衍生就學或醫療問題,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無國籍或無戶籍兒童,應先確認當事人身分,當事人如未具我國國籍,又未經國人生父認領,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研處居住停留事宜,並請社政機關妥處生活照護事宜;如該無戶籍兒童係於國內出生,並具有我國國籍,或雖未具有我國國籍,生父係國人,欲辦理認領者,考量民法第1063條婚生推定之立法目的,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權益而設,並依上開司法院解釋及兒童權利公約意旨處理。

    電影《不能没有你》中披露的無戶籍非婚生子女、生父或生母身分不明的案例,更是不少,無戶籍的情形相當多樣化,包括無戶籍非婚生子女、生父或生母身分不明、無法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偽冒婚姻、出生、身分證明文件的孩童,都可能没有戶籍登記。希望藉由非婚生子女權益、無戶籍孩童權益及兒童人權之探討,讓電影《不能没有你》的遺憾從此在台灣社會消失。

三、非婚生子女及無戶籍人球孩童權益探討

(一)非婚生子女權益
  高雄市籍的阮姓男子攜女在台北市天橋自殺未遂,引發各方媒體大幅報導,終於也引發了政府部門的重視。其實在台灣,非婚生子女有持續增加的趨勢,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的統計,非婚生人口所佔的比率已從民國62年的2.25%,上升到民國90年的3.63%到民國98年的4.25%,而非婚生子女中,未被認領的子女更佔了59﹪,而這並不包括被「不真實」地推定為婚生子女的人口黑數。非婚生子權益議題,在宣稱民主國家的台灣,將引為社會廣泛討論的重點政策議題。

  為什麼會發生類似阮姓男子的個案呢?問題癥結在於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對婚生子女推定的規定,這個原本立意要維護家庭和諧的舊時代規定,現在卻成了危害兒童權益的戕害殺手,因為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婚生子女之推定,在常態夫妻之一方不願或不能提起否認之訴的情況下,使子女被「不真實」地推定為婚生子女。同時礙於現行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於否認子女之訴之當事人適格與除斥期間等規定十分嚴苛,致實務上偶有父母因不諳或不符法令,縱願意扶養其非婚生子女,卻仍無法申報戶籍,致該等兒童無法戶籍登記,相形之下即無法享受就學、參加健保等權益。

(二)無戶籍人球孩童權益

  據新聞報導「中部地區一名二十餘歲少婦結婚七年,生了六個小孩,第六胎因與有婦之夫所生,嬰兒曾透過台中市一家診所假造出生證明,不實坊騙戶政機關,而取得戶籍登記…」。另亦有一則新聞報導「五十歲的陳姓男子因婚後多年不孕,九年前在台北市范進婦產科抱回一名女嬰撫養,因為沒有出生證明,小女孩已經九歲了,仍無法報戶口…」。其實諸如種種類似反差類比事件,在我們的生活週遭不斷地發生,只是相關問題一直都不被相關單位重視。根據兒童福利聯盟近10年來從事收養及失蹤兒協尋服務的經驗,即發現社會中確實存在「販嬰」問題及不孕夫婦「偷孩子」、「買孩子」、「假報親生」…之情事,嚴重傷害兒童權益,以及爾後社會人格問題。

  「取得身份」代表的是這個人將「正式」、「合法」、「有權益」地成為整體社會人格發展的一環,並得以享受公民應有的權利,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也規定:「兒童於出生後應即登記,而有姓名、取得國籍以及知其父母並受父母照顧等權利」,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卻有很多小生命並不是在父母的期待下誕生,如:棄嬰、非婚生子女、無戶籍兒童等,他們不是沒有正式身份,就是身份的登記有缺陷,如「父不詳」,或是發現自己的身份登記是「假」的,而經常有「我到底是誰?」的苦惱,猶如沒有根的浮萍,找不到自己的定位,影響所及不僅難以發展自我認同,其所應享有的福利亦受到相當的損害。

  通常一個孩子要取得真實身份,首先要依賴的是接生單位開立的「出生證明書」,而且家長必須要到戶政機關進行「出生戶籍登記」,為避免因家長怠忽或未能為孩子辦理出生登記,導致孩子無戶籍情形,現行兒童福利法即強加規定:「兒童出生後10日,接生人應將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該父母所在之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違反者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而戶政機關接獲該項通報後,應查核出生通報與出生登記資料,對未辦理出生登記的父母加以催告或逕為出生登記,對逾期或未辦理出生通報之接生單位,移送社政主管機關處理,按照這樣的出生通報流程,理論上每個透過合法接生人產下的孩子,都能獲得身份權益的保障才是,然而,十年運作下來,卻發現兒童無戶籍、身份不真實的情事,仍舊層出不窮,可見衛生及戶政機關在執行成效上,仍有待加強,而相關法律措施亦有待詳細商榷,加強落失改善。

四、人球孩童人權處置及其權益維護

  當孩童的身心發展尚未臻成熟之際,所以在一般社會成年人的眼中,往往是孩童十足的依賴者,無論是食、衣、住、行、育、樂等需求的滿足,或者是孩子反應出的喜、怒、哀、樂,都決定於成年人如何安排對待。我們都知道飲食要適量、衣著要得當,否則會影響身體健康或不利個人形象的道理,同樣的,大人們給予兒童的一切,不管是過(如管教過當)與不及(如疏於照顧、保護),都會影響孩子的身心發展與人格養成,用「權利語言(rights-language)」的角度認知,這也就是侵犯了孩童的人權。

  在台灣談孩童人權,常會引起「小孩子有什麼權利可言?」的疑慮,甚至會將「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與「兒童人權」劃上等號,或是發出「現在的小孩不能管、不好管了!」之類的感嘆,而或僅僅以「孩童的權益是大人給予的」。其實,這是因為普遍社會對權利語言不熟悉、不習慣,以及對兒童人權有誤解、價值觀念有偏差所導致的。到底什麼是孩童人權呢?接著讓我們一起來澄清以上的誤解。

  孩童成長過程中的每個階段都和「天賦人權」的人權觀念息息相關。當孩子還是胚胎的時候,孕婦就必須定期作產前檢查(生存權);孩子出生後,更有一系列的預防注射與健康檢查(健康權、受撫育權);從而知道孩子性別的那一時刻起,就體認到「男孩、女孩一樣好」(平等權);為孩子命名時,也要審慎的評估是否會有不雅的綽號(姓名權);為孩子辦妥戶籍登記後,孩童就正式擁有了國籍和正確的戶籍登記,並且保障了日後應享有的福利和照顧(國籍權、福利權、優先受救助權);不久,孩子開始會說話、思考、遊戲、行動,此時就該讓孩子有表達意見的機會和自由(人格權),有安全的遊戲和行動空間/時間(遊戲權、參與權、人身自由權);幫孩子解答疑惑,讓孩子上學(受教育權);發現孩子受到虐待或疏忽時,每個人都有責任通報(人身自由權、父母保護權)。可見,孩童人權本來就該在日常生活中實現,我們為孩童所做的每一件事,都和他/她應享有的權利有關,任何人都不能剝奪他/她和成人相同的基本權利(如生存權、隱私權、健康權、環境權、繼承權…等),每個人更應共同維護孩童享有的特殊權利(如遊戲權、受撫育權、父母保護權、優先受救助權…等)。權利與責任雖是相對的概念,卻是一體的兩面;當我們主張擁有某項權利時,相對地我們也有責任尊重他人應享有的權利。因此,真正的人權實踐,是要建立在合理的、尊重的、平等的、和平的、博愛的、互惠的基礎上,讓孩童擁有自尊、能愛人又能自愛。

  過去以來,體罰一直是父母或老師管教孩子採用的方式,大家似乎也很習慣用體罰來控制孩子的行為。然而,不當的處罰在現代社會中卻違反了「兒童福利法」的規定,此時政府公權力將會介入家庭以保護兒童。「管教不當」往往也是兒童虐待發生的首要原因,父母雖然被賦予管教權,但「管教是否適當?」卻必須接受公權力的監督,因為過與不及都直接影響了兒童的受保護權。我們應該在父母的「管教權」和孩子的「受保護權」之間取得平衡點,一方面讓父母有行使管教權的正確認知和方法,另一方面讓兒童都能在受保護的環境中平安長大。

  聯合國訂出自1995~2004年為人權教育的10年,台灣的人權教育目前正處於起步階段,我們由衷的希望社會大眾能破除對兒童人權的誤解,共同維護兒童人權,落實人權教育,提供兒童自主、尊重和負責的學習環境,讓孩子擁有符合他她們成長需求的合理空間,進一步發展健全的人格與尊嚴。

五、人球孩童之戶籍登錄

    台灣在2009年3月底,正式批准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同時間,立法院也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使兩公約所保障的人權規定,取得國內法律的效力。此一施行法在2009年12月10日正式實施,台灣對人權的保障也正式與國際接軌。不過,兩公約施行法對人權保障的宣示是一回事,但這些人權保障規定是否能真正於我國司法部門的判決中落實,使人權受侵害者獲得救濟,才是更重要,也攸關兩公約所保障人權是否能於我國法律體系落實的核心議題。這就涉及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所稱「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的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成各項人權之實現」的具體解釋。

     依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所有兒童出生後應立予(戶籍)登記,並取得名字,故無戶籍兒童於國內出生,並具有我國國籍,或雖未具有我國國籍,生父係國人,欲辦理認領者,考量民法第1063條婚生推定之立法目的,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並依司法院解釋及兒童權利公約意旨,清楚的處理原則如下:

  1. 生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取得困難或生母行蹤不明無法確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如經查明生父對未成年子女確具撫育事實且親子關係無誤(如DNA親子血緣鑑定、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等證明),得先受理出生及認領登記。
  2. 生母受胎期間另有婚姻關係,該未成年子女被推定為生母前婚姻配偶之婚生子女,仍請戶政事務所協助告知申請人應向法院聲請否認之訴,惟為保障該未成年子女權益及身分安定,應先行解決當事人之戶籍問題,如生父對未成年子女確具同居、撫育事實且親子關係無誤,得先行受理出生及認領登記。

六、結語

    人權始自於初始自然人的詳實登錄,現有戶籍法令對於人球孩童之登記,係基於前開兩公約規定及我國民法立法意旨,爾上之個案,均可獲得適當的紓解,而獲得戶政機關的戶政登記,從而享有基本的「孩童的基本人權保障」,進而享有就學、參加健保及適當的人格尊嚴等權益,當可避免無戶籍孩童的人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