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紛爭解決中看人權落實於社會

台灣大學法律系學生 林煜騰
  法律是社會規範的一種,其存在是為了服務社會上的每個人。在台灣過去的歷史中,法律似乎成為了一種宰制人民的工具,但在一個進步的法治國家裡,人民應是透過法律來主張捍衛自己的權利,而不是成為被法律管制的客體。當人民能夠主動的爭取自身權利,人權的概念才能夠真正的落實於社會之中。然而當有「權利」需要爭取,伴隨的相對概念即是「紛爭的發生」。這紛爭可能是兩個人之間,也可能是國家與個人間,但無論如何,透過「紛爭的解決」,我們可以看見在這個當下有什麼「權利」是需要被爭取,這個「爭取的過程」我們即可看到「人權的概念」是如何落實於社會之中。

  人權其實是個抽象的概念,縱使憲法上明定各種基本權利,在落實於個案之前,都只是文字的組成。僅有在衝突發生後,才能夠具體呈現。當國家拿走了人民的財產,人民主張自己的財產權;當政府恣意的將人逮捕,我們說它侵害了人民的自由權;當A散布B的不實言論,我們認為A侵害了B的名譽權。跳脫各種學理上的抽象討論,人權的意義在某種程度上,僅僅表示著人們可過著「快樂生活」。而國家透過法律所要保障的,即是盡可能的讓人民能夠快快樂樂的生活,「免於生存於恐懼」之中。

  在法律的保護之下,A可以不用擔心自己的財產會被他人侵奪;B不用擔心賣出貨物後拿不到錢;C不用害怕會無故被警察逮捕。因為在衝突發生後,人民知道可以藉由法律來解決紛爭,捍衛自己的權利。透過法律之實踐,我們期許社會能不須私力或個人武力來捍衛自己。在法治的社會中,我們希望每個人都是受同等、平等的保護,而不是以個人之強弱、貧富、階級、權勢來定其權利之內涵。而要落實法律之實踐,很重要地一部分便是倚賴司法之系統。

  司法系統,有兩部分重要特質,其一為國家刑罰權發動前之正當程序,其二為人民私權糾紛解決之正當程序。前者係限制國家權力避免其恣意造成人權之侵害,同時也藉由刑罰權之發揮造成嚇阻之效果,以維護社會秩序與安定進而保障人權,而後者,則係透過國家權力之介入,以法律為依準,解決私權間紛爭,以保障人民權利不受他人侵害。此二部分自然都與人民權利之保障密切相關,然而前者往往係由國家主動發動,而後者則是由人民主動尋求司法之協助,人民可以自行解決紛爭卻不能或不願,而透過法院來協助解決紛爭,而這也是此部分司法存在之意義,因此,身為法律人,常思考的是,司法(法院)應該如何作,才能使人民信賴司法,達成真正的解決紛爭,維持社會之和諧,貫徹法,落實權利之保護。

  過去,許多人都認為法官是「官」,司法是國家的權力,往往站在法院如何節省司法資源避免濫用之公益角度以及如何發現真實、落實法律的角度思考法院之功能與意義,然而,就私人間紛爭解決之角度觀察,人民欲透過法院所尋求的實為一社會關係的維繫,使紛爭消弭,雙方彼此認同而達到最大的利益。

  人民並非國家彰顯法律客觀存在之客體,因此,法院與當事人間,不須以追求絕對之真實與絕對法律之落實(事實上任何人也不可能就過去發生之紛爭發現絕對之真實)為唯一目的,而應係共同地追求一相互信賴的法,所謂的法,是雙方間利益最大化之平衡點,而利益,自然不只是系爭紛爭所代表之權利,也包括了紛爭外各種權利,因此當事人應是法院的主體,當事人有權決定自己所欲追求之權利,因為這種自由本身也是人權保障之基礎。法院如以保障人權之基礎出發,自然便須以當事人利益為依歸,依循著法律所賦予之力量,協助人民解決紛爭,促進人權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