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身體我作主--談職場性騷擾

現代婦女基金會承辦臺北市大直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主任 吳毓婷

  說到「性騷擾」三個字時,你腦中浮現的是什麼呢?是噁心巴拉的眼神表情、讓人想剁之而後快的鹹豬手,還是無聊當有趣的黃色笑話 ?

  「 Harassment 」一字指的是邊境的小戰事,小小的作亂雖然有點惱人,但是卻不至於動搖國本、影響國家的主權基礎。性騷擾 Sexual Harassment. 就像它的原文一樣,無論是在職場或是一般公共場合遇到性騷擾,雖然讓人感到心理上不舒服,但是卻不會造成皮肉損傷,也沒有立即生命危險,因此多數人都選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自認倒楣。

一、何謂性騷擾?

  所謂性騷擾,泛指「用明示或暗示方法,表現出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語或行為,而損害到他人的人格尊嚴,或不當影響他人的學習、工作機會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但未達性侵害程度」之行為。這樣的定義其實十分廣泛,常見的態樣包括:

1. 肢體騷擾:如一般常見的襲胸、摸臀、強吻、不具善意的肢體碰觸,或是帶有性意味的動作與行為。

2. 言語騷擾:包括吹口哨、述說或追問別人與「性」有關的隱私、講黃色笑話、對他人衣著或身材表予「性」方面的評語 … 等。

3. 其他形式的性騷擾:例如在辦公室牆上張貼色情海報、贈送與性有關的私人禮物、已明白被拒仍不斷重複邀約、展示性暗示幻燈片或掛圖或春宮照片,或是在別人面前作出撫慰自己身體的不當動作 … 等。

二、職場性騷擾的種類有哪些?

  性騷擾的發生,除了在公共場合的偶發事件之外,往往與權力的不對等有直接關係,因此在權力關係落差很大的場域最容易發生,校園與工作職場便是性騷擾經常發生的場所。一般職場上的性騷擾有三種:

1. 交換型性騷擾

  以遵從對方提出的性要求來換取工作上的利益,包括職務調遷或調整薪資等交換條件。例如主管要求下屬答應其性要求,否則將把他 / 她調至條件較差的單位;或是承諾下屬如與之發生性關係,將幫助他 / 她獲得升職的機會。

2. 敵意工作環境型性騷擾

  上司因性別歧視而對員工惡意且持續性的挑剔與敵視,雖無直接損害工作條件上之利益,但會造成工作環境的惡化。例如「北國性騷擾」一片中,礦場的男工人在女同事置物櫃放置假陽具、在盥洗室塗鴉侮辱字眼,或是在公開場合用與性有關字眼向女同事挑釁 … 等,便是典型的敵意工作環境型性騷擾。

3. 性的徇私

  有人和上司有性的交換,因而換得較好的工作待遇,這對於其它同事來說,也是一種不應有的騷擾。例如,和上司有曖昧關係而得到升遷,或工作就比較輕鬆。如果有人真的以此得到上司的特別照顧,便會影響到工作氣氛,令其他員工覺得不公平。此類性騷擾的概念在國外已引起注意,但目前在國內仍不普遍。

三、遭遇性騷擾時怎麼辦?

  一般社會觀念仍然對於性騷擾存在著許多迷思,例如:他一定做了什麼,才會被性騷擾;事隔多日才申訴,內情恐怕不單純;會不會是誣告?為了報復或權力鬥爭?他長得這麼「安全」,怎麼可能被騷擾?又沒少塊肉,有這麼嚴重嗎? … 等等。使得被騷擾者容易在一發生的當下不知所措,除了懷疑是自己太過敏感,也擔心說出來之後會遭到更不友善的對待。

  如果有一天遭遇到性騷擾,究竟該怎麼辦呢?

  首先,一定要相信自己的直覺,性騷擾原本就與個人主觀感受有直接關係,如果該行為是您不想要的或讓您覺得不舒服,您便有權去要求停止該行為。根據實務經驗發現,性騷擾的行為人除非遭受嚴正的拒絕或禁止,否則很少會自動停止騷擾行為。而由於性騷擾的行為過程十分短暫,證據也稍縱即逝,因此無論被害人是否要提出申訴,當下的證據蒐集是很重要的。舉證可以包括下列項目:

1. 詳細紀錄事件發生之人、事、時、地、物。

2. 試圖阻止性騷擾的所有嘗試。

3. 曾做了什麼樣的抗議,或是曾向誰訴說過?

4. 心理感受如何,有些什麼身心影響?

5. 有哪些目擊者或間接證人?

6. 現場證物或事後錄音蒐證。

四、遇到性騷擾時如何申訴?可以提出告訴嗎?

  由於目前與性騷擾有關的法律有「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教育平等法」以及「性騷擾防治法」,三者的適用情境不同。

1. 如果您是在上班、差旅或應酬等執行職務的期間遭遇性騷擾,屬於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範圍,您可以向自己公司、機關內部所設置的性騷擾申訴管道進行申訴。

2. 如果您具有學生身份,在學校中遭遇校內人員(包含教師、職員、學生等)性騷擾,那麼則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可向加害人所屬之學校提出申訴。

3. 如果是在非執行職務時遭遇性騷擾,例如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或下班之後與同事相約唱 KTV 時,被同行人員或店中其他客人性騷擾,此類情況則適用於性騷擾防治法。可於事件發生一年內,向加害人的公司或所屬機關提出申訴。如果加害人是老板或機關首長時,則直接向該公司機關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主管機關一般多為縣市政府社會局。

  如果不知道加害人是誰,或知道加害人但不知其所屬公司或機關的話,可向發生地的警察局提出申訴,由警察調查加害人所屬單位之後再進行移送。如果性騷擾行為達到性騷擾防法第 25 條之「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因已構成刑事案件,因此亦可直接到警察局或地方法院提出告訴。

五、結語

  每位女性的成長過程中,都或多或少有過被性騷擾的經驗,它雖然不像性侵害事件一般造成終生的心理陰影,但是那種感覺讓人在很多年之後,回想起來仍然覺得不舒服。性騷擾事件背後所象徵的性別歧視與性別不尊重,必須靠你我努力打破,如果需要一臂之力,敬請踴躍向專業單位求助,我們願意與您一起來打造更平等的性別環境。

•  性騷擾諮詢電話

臺北市大直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 (02)2532-1213

性騷擾防治諮詢專線 113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02)8912-7331

行政院勞委會兩性工作平等諮詢專線 0800-380038

現代婦女基金會 (02)2391-7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