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校園人權

明志國民小學校長 楊馥吉

前言

  台灣是自由民主的國家,人民享有居住、言論、遷徙等自由,但自由不能越權,否則就是侵權,將受法律制裁。邇來輿論的焦點大都集中在廢死案的存廢爭議上,關鍵在於「廢死聯盟」與「受害家屬」間各有堅持,姑不論其是非對錯,生而為人,就應遵守既定的司法規範,才符合法律之公平、正義原則。

一、從校園人權談起

  身為教育工作者,除應重視公民人權,對校園人權之推動更責無旁貸。所謂「校園人權」,首重兩性平權觀念之落實,其理念肇於學者專家對國中、小教科書內容之重新檢視,除據此提出修正建議,並擴展至就學、人事、校園安全及性騷擾等議題。此外,婦女新知基金會也在一九九五年提出「落實兩性平等教育」的教改政策;同時,立法院更因婦運人士彭婉如女士遇害事件,於一九九六年制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該法責成全國中小學自八十六學年度起每學年實施四小時性侵害防治暨兩性平等教育課程;在行政主管單位方面,則由教育部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從學校做起,全面推動兩性平等教育,經過多年努力,終使兩性平權教育獲得正面的重視及廣大的迴響。

二、落實兩性平權教育

  這些年來,許多台灣女性不管在求學或就業方面都優於男性,促使社會逐漸看重女性的能力,並重新建立兩性平等的社會觀。隨著時代進步,有關「家暴保護令」及「性侵害防治」等法規更被視為護身符而廣加利用,這代表台灣公民人權的進步。平心而論:男女本就有生、心理的差異,唯有尊重彼此不同的特質,調整不健康之觀念和心態,才能真正享有兩性平等的空間。雖如此,學校仍不定時的收到社會局「保護個案」之就學安置工作,其中以先生在長期失業中或酗酒後對太太或小孩的言語恐嚇及身體暴力最為常見,針對上述個案,學校都委由社工員進行實地訪視,如發現情況嚴重(如子女或夫妻一方已出現嚴重精神障礙或身體創傷),社會局通常會以「轉學籍不轉戶籍」的方式為受暴的一方進行緊急安置,以保障學生之受教權及受害一方之人身安全。個人以為:要改善家暴問題,應從根本改善夫或妻之偏差觀念及傳統「性別刻版印象」之基礎做起,就家庭教育而言,父母對子女之教育應一視同仁,不應有「重男輕女」之觀念,就教育單位而言,師長應以身作則,隨機教導學生兩性平權之觀念,就職場而言,主管對員工應站在公平之立基點,不因性別而有不平等之工作待遇,如此,由小到大、從家庭到社會,全面營造兩性平等之環境與氛圍,在學校、家庭與社會三管齊下的努力推動中,兩性平權教育方期有成。

三、校園人權之實踐

  人權教育的中心思想在尊重公民人權,從而意識到尊重他人的重要性。因此,「尊重」是人權的基本概念,而尊重他人隱私權更是自由民主的表現,就學生而言,他(她)也享有個人資料不公開、名譽受保護等權利,這些都必須透過學校的生活教育加以落實。

  台灣教育長久以來以「智育」掛帥,多數家長仍持「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之觀念,除注重孩子的在校表現,更容易因孩子的不良表現而干預教師之專業自主權,造成考試領導教學、學生惡性競爭等不良現象,甚而演變成種種社會問題,形成親師間不必要的困擾或衝突。然教育終須回歸教育之本質,最重要的是教育不能只仰賴學校機構,而應結合學校、家庭及社會之力量,教導現代人正確之兩性平權觀念。由此也讓筆者憶及最近的新聞報導指出:有為數不少的大學女生,因愛慕虛榮不惜出賣肉體從事性交易,以換取生活之所需,對於年青人這種「笑貧不笑娼」、價值觀嚴重扭曲之作為,著實令人匪夷所思!如果每個人都能「知足常樂」,降低對物欲之需求,相信我們的社會應會減少許多暴戾之氣,多增一些和諧的氣氛 。

四、營造兩性平權之友善校園環境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就現有的教育體制而言,一個人由出生到長大,須歷經幼稚園、國小、國中、高中、大學、甚至研究所或出國留學等重重考驗才能完成學業,個中甘苦,可說「如人飲水,冷暖自知」,在這段漫長的求學生涯中,每個人都需要和同學互相學習與成長,才能順利完成學業,因此,如何營造兩性平權之友善校園環境就益顯重要。所謂人權是人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容任意剝奪、侵犯,反之,應積極提供個人表達和發展的機會,以達到尊重個人尊嚴及追求美好生活的目標。

五、結語

  過去的社會,很多工作都限定由男士擔任,有些單位更要求已懷孕的婦女主動辭職,這是有違公平、正義的事,但隨著時代進步,我們可以發現,很多行業已逐漸由女性擔任,充份發揮女性膽大心細、實事求是的優勢,所以上天雖給予男人、女人不同的特質,但我們相信:只要肯努力,不管性別為何,都會有成功的一天,且讓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