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人權看廢除死刑

臺南縣政府教育處 王建龍處長

  法務部前部長王清峰為了追求台灣的人權理想,當了第一個人權烈士,也是台灣多年來為維護人類的生存權,棄官的政府官員。這就像清朝末年國父剛成立第一個革命組織興中會的情況一樣,當時的百姓及官員大都認為孫中山先生是叛徒,是匪寇之途,殊不知幾十年後那個人見人怕的匪類竟成為人人尊敬的中華民國之父。很多理想在實踐的初期要改變人們長久以來根深蒂固的思維,通常是極其不易的。

  首先我們先從贊成死刑與廢除死刑兩方人們的觀點來探討。根據民意調查有70%以上的民眾反對廢除死刑,贊成維持死刑的一方認為:(一)殺人則死,古有明訓,對故意殺人或惡意殺人者應撥奪其生存權,以一命賠一命,以儆效尤,遏止殺人行為。(二)死刑又稱為極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有結束一個犯人生命的絕對權力。(三)死刑可以使十惡不赦的犯罪人永久隔離淘汰,免再重蹈復轍。(四)國內學者韓忠謨教授認為不宜廢除死刑,若現在貿然的廢除死刑,會讓犯罪者更加肆無忌憚。(五)星雲法師以佛教的觀點對死刑的看法:「……亂世用重典,雖然不一定能收到遏阻犯罪的效果,但廢除死刑,在佛教的因果法則上,也是無法成立的,因為『如是因,招感如是果』,造因不受果報,也是於理不合」。因此,我們可以希望減少死刑,盡量不用死刑,而改用其他方法來代替死刑,但不主張廢除死刑。

   贊成廢除死刑的人們則認為:(一)根據聯合國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大會第217號決議),旨在維護人類基本權利的文獻。其中第五條條文宣示,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及第三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二)社會學家認為死刑違反社會契約說,執法人員也違反倫理。(三)人權主義者認為死刑無法避免誤判因而造成誤殺的可能性且無法否認犯罪者悔悟之可能性。他們認為「殺人償命」已是極為落伍的應報理論。張甘妹教授認為死刑制度抑制犯罪效果,從中外的調查研究分析,死刑與抑制犯罪他們關係都沒有顯著。

   從法律、倫理、傳統、宗教、地球村及人類價值觀念等論點來說,死刑制度的存廢對台灣社會而言,確實有其討論的空間,中華文化5000年,對殺人則死的死刑甚至酷刑(刖刑、宮刑)的觀念已經根深蒂固,中國歷史上甚至有誅九族濫殺無辜的殘暴死刑制度,我們需在刑事法治、尊重生命、傳統觀念、人權觀念之間找到廢除死刑的出口。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蔡季勳直指,如果以為執行死刑就能讓受害者得到安慰,這是「太廉價的正義」,處死犯罪者不能真正解決問題,受害者家屬的心靈撫慰、生計及後代輔導、教育,都須制度性照顧,政府應建立完善機制保護受害者(無名氏,民99)。律師李勝雄認為,其實終身監禁是比死刑更嚴重的懲罰,「留著他,是要他認錯、悔改;而打死他,他就沒有認錯、贖罪機會!(無名氏,民99)。以牙還牙、以暴制暴其實只是治標不治本且殘害生命的手段,對大部分善良民眾而言,並不一定有警示作用,但對一個亡命之徒來說,死又何足惜?他們覺得「反正18年後又一條好漢」,又如塔利班恐怖的自殺炸彈攻擊,他哪會懼怕死亡呢?從以上的論點死刑真的沒有任何的抑制犯罪率的功能,誠如蔡秘書長的觀點,死刑只會暫時撫慰受害者家屬及大快人心而已,下一個死刑犯還是會繼續出現。國家運用公權力,替受害者家屬報仇了,接下來受害者家屬的生計、教育、身心受創的輔導呢?這還不包括政府可能誤判誤植死刑的悲哀!綜觀以上論述,執行死刑既不是解決整個犯罪前、中、後問題的良藥,那又何必要讓另一條生命賠上呢?我國現有的獄政制度確實不能用來替代死刑的執法量度,所以在廢除死刑的同時也應重新修訂終身監禁的法規,讓死刑犯者能利用剩下來的生命繼續為社會服務,以贖罪的觀念回饋社會、甚至撫慰家屬。

   政府及民間單位推動廢死刑,目前只能當作長程目標來宣導,現階段則應推動人權教育、法治教育及生命教育,讓民眾知道尊重生命、守法守紀,當有一天民眾漸漸了解生命的價值和意義、開始知道尊重每一條生命,犯罪者也慢慢懂得法治精神後,再來推動廢除死刑,將會隨即引起共鳴。在法制方面應修正無期徒刑之相關法令,司法官逐年減少判處死刑之案件,將來廢除死刑將會水到渠成,收事半功倍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