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應注重身心障礙員工之工作權

台北捷運公司技術員 李英任

  在我進入公司的時,有一位同期的同仁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腳不能久站,也不能夠搬運重物,當時在公司的招生簡章當中有保障身心障礙者的錄取名額,但是工作內容居然和我們一般人的工作一樣。我們技術員在工作時十分消耗體力,在夜間停止營運之後,必須搬運很重的檢驗儀器到各個車站變電站及動力變電站執行例行性的年檢保養工作,有些動力變電站是走緊急逃生通道才能進入,樓梯的坡度相當陡,我們一般人要搬運重物走這樣的通道已經非常危險,更何況是腳受傷的人也必須和我們做同樣的工作,領班知道他的狀況會要求他幫忙搬較輕的儀器,較重的儀器由其他同仁負責搬運,但這麼粗重的工作根本不適合身障者,為何廠長或人力部門沒有適時調整其他職務呢?

  公司只保障身障者的錄取名額,卻沒有保障身障者的工作權,這樣漠視身障者工作權的公司像是變相裁員,當你覺得自己的身體無法勝任這份工作就會自己主動辭職,若更糟糕的情況就會像最近知名企業富士康已經有12個人跳樓尋短,諸如此類的事件相信在職場上比比皆是。公司利用名聲吸引眾多人才慕名而至,實際進去後卻發現職場環境待遇不如外表糖衣般光纖亮麗,反而因為欲入城牆內的人數眾多,於是視員工為生產值的數字,而非真正當成員工來尊重。輕忽員工的身心健康,消耗員工的生命值,不適任者當成物品一般立即淘汰,因為這種不尊重員工人權及工作權的心態,才會造成職場悲劇一再重演。倘若不斷發生悲劇,公司名譽將嚴重損毀,管理者短視近利、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因此,公司應重視身障者的工作權,在錄取後的分發單位時就應該審慎考量,不應該讓身障者從事粗重又危險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