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狩獵文化與野生動物保育之兼容

台東林區管理處副處長 劉瓊蓮
  2010年5月15日台東縣金倫溪都飛魯(大武山自然保留區)查獲一件3位原住民獵殺11隻山羌等盜獵案件,11隻被獵殺的山羌屍體並陳血淋淋的畫面,固然殘忍,更令人憂心的是今年到現在,以巡視查緝人力不足的條件下,在台東金峰地區就查獲7起盜獵案件,人犯16名,多為鄰近部落的原住民。2004年野生動物保育法新增21條之1,台灣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開放獵捕、宰殺或利用包括保育類的野生動物後;至今管理辦法尚未訂出,主管機關同意以「個案申請」方式,處理解決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的需求,雖然自然保護區、森林遊樂區以及部份國家公園區在允許獵捕範圍以外,但所有的森林區現在都成為原住民的獵場。以台東縣為例,2008年統計有7個鄉市申請,核准狩獵有55件,申請獵捕的動物有山豬200隻,鼯鼠約1000隻,近百隻的山羌、數十隻的山羊。可以想見目前台灣的野生動物,正處在所謂合法申請狩獵利用與非法的盜獵的雙重獵殺的危機中。

  台灣的野生動物的種類、族群數量、分布以及利用等生態資料,許多研究調查都持續進行逐步累加中,但囿於台灣自然環境條件惡劣,調查研究多僅限於局部地區,再因為許多研究工作欠缺整合,至今仍無法全面清楚台灣野生動物的生態現況;而同時面對台灣原住民族族群意識甚囂塵上,要求全面獵捕野生動物的需求不斷升高,更在國內外主張保障原住民族權利的主流意識推波助瀾之下,現階段想藉由科學的生態調查為依據經營管理野生動物,達到保育野生動物的目的,顯然是緩不濟急;更遑論要以強制執法方式保護野生動物。

  面積近十萬公頃的丹大地區,野生動物資源豐富尤其是草食性的水鹿、山羊、山羌等中大型哺乳動物,中央保育主管機關在民國89年依野動法公告此區域為「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這個地區也是傳統生活以狩獵獸類為主的南投信義鄉的布農族各社群原住民的獵場,從1931年實施的狩獵法到1988年的野生動物保育法,原住民的狩獵行為一直是被限制或禁止的,但當地原住民頻繁的私下進入打獵仍普遍存在,因此多次與政府的保育單位或執法機關發生對立衝突;公告為「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後,原住民主張承襲祖先生活文化,在其傳統領域有獵捕採集利用野生物的權利,保育主管機關為該「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營目的,必須阻止野生動物被獵殺,對立衝突更趨於白熱化。2004年12月丹大地區試辦狩獵,是國家在國有森林全面禁獵40年,第一次公開同意原住民進入保護區有限度獵捕最愛的野生動物山羌、山羊和山豬;我始終記得,當時一位參與的試辦的老獵人用力背著獵物回來時,雖然收獲比預期的少很多,但臉上的充滿著自信的笑容,說出「第一次可以大方的展示他們的打獵成果,覺得好光榮」。

  許多國外研究、管理實例都顯示,適度開放狩獵亦是有效管理野生動物族群方式之一,藉由狩獵的規範及管理,可以掌握野生動物族群的健康狀況,並進行遺傳、生理、形態及族群等相關研究。而保護區之經營管理成功與否與當地居民之互動息息相關,資源適度的供當地住民合法利用,能有助於保護區的管理措施落實執行。從調查與多次訪談中丹大當地鄉長、居民等多認為長期禁獵,許多打獵活動並未停止而轉為地下化,反而使原住民傳統之優良狩獵習俗逐漸消失,期望有更開放的管理方式,則動物資源能永續利用,亦能兼顧地方發展。深刻了解丹大地區面臨之野生動物保育的問題,已非僅由單純的查緝取締與管制可以解決,應將當地居民經濟與社會文化納入考量。故於民國93年提出之「建構參與式的保護區經營管理-以丹大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夥伴關係之實踐為例」為期四年的試驗研究計畫,並決定委託學術研究團體在93年底,先選擇已進行五年長期監測且動物資源豐富的丹大地區,配合現行原住民聖誕節之慶典狩獵需求,試行短期(12月15至12月24日10天)小規模的狩獵活動,以學術研究之方式研擬「狩獵規範草案」及野生動物保育相關事項宣導,作為未來狩獵區規劃可能性的探討及四年研究計畫辦理之參考。

  在丹大地區進行試辦「丹大地區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需要試辦狩獵計畫」,是一學術性短期試辦計畫,亦是為國內野生動物資源保育開啟另一種管理經營模式,並為野動法增訂之第二十一條之一,「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之需要,得獵捕、利用野生動物」之規定,預作之準備。當年本人參與整個計畫活動的構想、規劃與執行,充份了解這個活動的事前,是必須經過充份的準備的,包括整整5年的野生動物生態族群變化研究調查與當地原住民獵捕利用野生動物的量化資料,2004年初與當地原住民各社群長老、頭目、代表面對面,就如何促進部落發展以及丹大地區野生動物永續利用進行3次以上的溝通說明會議,成立任務推動小組,由受委託研究的學術團隊著手研擬「九十三年度丹大地區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需要狩獵試辦規範」草案,同時進行一連串的狩獵區試辦規範之宣導教育訓練。
台灣的原住民傳統生活依賴自然中的動物資源,而發展出不同的生活文化,例如泰雅族、阿美族、達悟族的漁獵文化,布農族、排灣族、魯凱族的狩獵文化。 2003、2004調查顯示丹大地區仍面臨相當之狩獵壓力,部份居民仍依靠狩獵販售野生動物維生,估計一年近5000隻的動物被獵殺,然而動物族群與往年相較並無顯著的減少。2004年12月丹大地區試辦狩獵活動,以該區過去5年野生動物被獵捕平均量的1成作為允許獵捕的上限,即約500隻,實際申請核准獵隊11隊、獵人31人、野生動物88隻,結果真正進入的獵隊8隊、獵人17人、獵獲的野生動物36隻(山羌17隻、山羊4隻、水鹿2隻、飛鼠13隻)。最關鍵的是,仍繼續監測野生動物族群變化,掌握其與狩獵的關係;此同時必須全面嚴格執行違獵案件之查緝取締工作,掃蕩非法以保障合法狩獵者的權益以及本狩獵計畫之正當性。

  為避免淪為只是桌上劃劃的所謂的「紙上公園」,保護區的經營管理目標應將當地民眾的生活文化權益考慮在內,進而建構一個當地住民參與管理分享利益的經營模式,根據「生物多樣性公約」第15 條,讓當地人民從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永續利用中受益,才能扭轉生物多樣性不斷受破壞的情況。亦即,保護區的規劃要為當地居民規劃,將保護區融入其周遭地景環境與社經人文脈絡中,成為區域的一部份,不能將當地居民隔離在外,這是唯一能達到保育目標的方法。世界許多保護區經營管理已由單一化的中央集權隔離模式,發展成多元化、開放性,強調與經社人文連結的參與式經營模式。2004年在丹大地區進行之短期狩獵試辦活動,雖然各界對本試辦計畫反應不一,但此一當地住民合法狩獵行動,確實喚起其對在地發展之自主意識,協助當地原住民經濟發展並傳承具生態智慧的文化傳統。而該項行動是以研究的方式,嘗試為「丹大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面臨的野生動物資源管理的困境,尋找另一有效合理的管理途徑,其動機非僅為合法狩獵野生動物,更積極的意義是在藉由不斷的溝通、互動與輔導的過程,讓當地住民了解到保護區的生態資源永續保育,牽繫著當地社區部落未來的發展希望,同時也能化解保護區管理機關與當地住民存在長久的對立衝突關係,進而期望能與建立社區共管之保護區經營管理模式,實踐政府保育單位與原住民部落之伙伴合作關係。

  這是一個為保育野生動物、為保護區的管理更趨落實、為開啟政府與原住民建立友善關係模式,更是讓原住民有機會學習並慢慢找回過去有規範、有保育觀念的狩獵方式的具體行動,也是一個在保守封建的政府機關少見的創新的嘗試性工作;但在整個試辦活動被媒體誇張聳動的報導後,強烈反對的國內自許為保育的環保團體、宗教團體,強力的運作、聯名陳情、公開遣責,原先這項活動所有的目的、執行的正當性,被刻意的被忽略或扭曲,再加上許多國內大老級的保育學者教授並不認同、原住民支持態度也不積極、部份研究原住民社會文化議題的人更不斷撰文批判;終於這個行動在政府保育單位代表不斷的道歉、再三保證不再繼續的承諾後,悄然收場;如今看來,不免遺憾,也為這5年丹大地區原可免遭獵殺的野生動物們難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