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教育之議題「融入」或「外加」?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林佳範

  在九年一貫之課程中,人權教育係採「議題融入」之方式,惟許多人對於何謂「議題融入」之方式並不清楚,特別是第一線之老師,會認為「領域」之課程,都上不完,還要另外「外加」一些課程,實在不勝負荷。然而,既然叫「融入」,當然不是「外加」,此外,社會領域之內容,已涵蓋人權之相關之知識部分,為何仍要在其他的領域「融入」人權教育?針對這些問題,茲分享意見如下:

第一、人權價值的認識與實踐,是重要的教育目的之一。人權價值,是我國憲法的核心,如蘇俊雄大法官在釋字第372號之意見書中提到:「人權保障是我國憲法的核心價值「人性尊嚴」不可侵犯,乃是「先於國家」之自然法的固有法理,而普遍為現代文明國家之憲法規範所確認。憲法保障基本人權,對於每一組織構成社會之個人,確保其自由與生存,最主要目的即在於維護人性尊嚴。蓋人類生存具有一定之天賦固有權利;在肯定「主權在民」之國家理論下,乃將此源諸人類固有之尊嚴,由憲法加以確認為實證法之基本人權。」此外,教育基本法第2條所明列之教育目的,更要求「促進對基本人權之尊重」。因此,人權教育,是我國教育課程所不可或缺,自屬當然。

第二、「融入」式課程並非「外加」式課程。所謂「外加」之課程,即提供一套完備之課程內容或教材,另外「插入」既有或利用空白時數來講授。相反地,「融入」式課程,並非「加入」額外的教材,而係老師在既有的課程中,帶出人權的觀點,讓學生來認識。甚至,老師在班級經營或輔導管教之實施中,也能具備人權的觀點,例如,在分組或排隊的時候,也能注意到公平性的問題,能即時為弱勢之學生維護其權利,利用學生爭執之機會,施以人權教育,來處理校園中之歧視或霸凌之問題。甚者,若教師具備人權的觀點,比如說國語文之教師,在其相關之課文講授時,其意識到課文之內容,可以和「隱私」權相關連,即可提醒學生如此的觀點。

第三、「融入」式課程的前提,在於老師必需具備人權的素養。若我們期待老師能在其本身之課程中,帶出並實踐人權的觀點,老師若本身沒有人權的素養,根本是緣木求魚,其不可能讓學生從人權的觀點來討論課文,或在課程的相關部分,帶出人權的學習。不論是課程中之內容,或教室內之偶發事件,老師能否偵測到「融入點」,進而引導學生進行人權觀點的探究,是否侵害到人性尊嚴?是否侵害到人權?是否能做到公平合理的相互對待?是否是一種性別或種族的歧視?或刻板印象?等等,這些 都端賴 老師本身是否已具備人權的素養。當老師本身都無法做到,雖然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仍要尊重你發言的權利,或雖然不同意同性戀之行為,仍要反對針對同性戀之歧視,老師有可能引導學生進行人權觀點之認識嗎?

第四、人權素養,本身即是教育專業素養之一部分。其實有些老師,已在實踐人權的觀點,例如,關注每一位學生之受教權,不放棄每一位學生。人權涉及人與人之相互對待,不得侵犯任何人之人性尊嚴。教育會涉及老師與學生之相互對待,即會涉及所謂「教育專業倫理」。以美國的教育人協會(Association of American Educators)為例,其倫理守則第一條:「公平對待每位學生」、第二條:「不讓學生遭受貶抑」、第三條:「保護學生的資訊隱私」、第四條:「努力保護學生免受學習上、健康上、安全上之危害」、第五條:「不偏頗地呈現事實給學生」。其中的每個守則,不論是公平對待學生、尊重其尊嚴、維護學生的權利等等,都和人權的內含有所關連。換言之,人權的素養,本就是老師應該具備之重要素養,是其 成為 老師的基本條件之一。

  很不幸地,我國教師的養成過程中,並未有足夠的人權與法治等相關課程,使九年一貫課程中之人權教育,採取融入式之課程,更形困難。在老師不具備人權素養的情況下,人權教育之「融入」,實為「溶解」,根本不可能落實。在如此的狀況下,在各地方所成立之人權教育議題輔導團,其工作重點應與一般之領域輔導團不同,其並非著重在「精進教學」,而是在形成「人權觀點」,而容許不同領域之教師,有關其如何「融入」,允許其更大的發展空間,但必需確認老師能形成人權之觀點,或老師對於人權之觀點,是否已卻實地掌握。輔導團之教師,能分享其課程融入之經驗,但不必發展成所謂「迷你」或「微」課程,而要求其他老師來「融入」,蓋如此則成為另一種的「外加」,而非真正的融入。心動才會行動,有人權觀點的老師,隨時都可能融入,且融入之方式,可以不著痕跡,可以有無限多之可能。「外加」就不是議題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