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崇法務實,重視環境、保護人權』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義工 沈瑞麟

壹、前言:

  「萬物循天理,天地人本一」,宇宙萬物本為一體,理應相互尊重包容,禮敬、和諧,而不侵害其基本之天賦人權,始能滋長、生生不息。然綜觀當今,由於人類不懂得珍惜尊重,任意糟蹋、殘害環境,致嚴重釀成生態變化,引發大自然反撲,近幾年來接二連三發生的天災地變浩劫,造成空前災難,而人是摧毀地球最大元凶,如921大地震、莫拉克颱風、88水災,均造成慘重的人員傷亡,令人怵目驚心。而今許多預言家一再警示世人,要愛護地球,如最近仿間最夯熱門的影集;阿凡達、正負2度c、 2012年等影集,都一再要人們應痛定思痛,記起既有教訓,深加省思及懺悔,以彌補既有過失。護衛地球,保護優美環境,實為當前最重要課題,也是永續經營最佳方針。

貮、尊重法律、保障人權

  法律是執法者執行執務之圭臬準據,處理一切事務均應依法行政,行政中立,不可有所偏頗,否則動輒牽渉人民權益,影響政府威信。政府之所以明訂憲法、法律、規章、準則等相關法令,另地方政府依地方自制法因業務需要也訂立許多地方自治法規、行政辦法等,無不要執法公務人員確實熟諳有關法令,始克有濟。尤其司法人員在執行業務時,偵查犯罪更須尊守「法律、科學、人權」,以事實專業之法律素養,堅實法律基礎為依據。切忌避免個人自由心證,為所欲為,甚至知法玩法,殘害人權,為立法之本意。是以執法者為民公僕,理應慎思如何護體民眾權益,給民方便,才不失職責及浪費民脂民膏。民為邦本,本固邦寧,以民為本,以法為規,是奠定國家長治久安之基石。國之與民,如唇之與齒,是休威相關,生死共存息息相關的。因此執法者如何尊重人權,保護民眾天賦人權,為首務之責,也是爭取民心最佳良方。是以一個懂得尊重人權的公務員,在社會上是佔極重角色的,因為法律是護衛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所以要保護地球,就是護衛人權,務必落實實踐,這是每位執法者之天職使命,不容小覤的。

參、踐踏人權、漠視法律,實例探討。

  端視當前社會,許多執法者因缺乏愛與尊重,或有沽名釣譽,或為爭取功名權利而違法犯紀。泯滅人性,知法玩法,嚴重破害人權,屢見不鮮,不勝枚舉。此就平素所見或審核案件所見缺失,淺述幾則深為詬病之實際案例,實為冰山一角,臚陳於后,以供參考。

一、濫權偵查、侵害人權,玩弄司法、草菅人命

  民國80幾年間,侯寛仁檢察官偵辦幾件刑事案件,諸如周人參電玩案、宋七力、,妙天、大極門等案件,當時震驚整個社會,風動一時,街頭巷議,穿鑿附會,為民眾茶餘飯後聊齋話題。就以太極門案件而言,簡述如下:

  民國85年12月19日當時侯寛仁檢察官僅接獲自稱太極門自救會幾位成員片面之詞檢舉,且未詳加搜集當事人犯罪證據,以好大喜功,英雄式作為,率領大批憲警人員荷槍實彈,大肆搜索全國太極門各道館。在搜索過程中僅以發現一支桃本劍,就猛然斷言太極門掌門人洪道子博士以養小鬼、詐欺等罪,公然向大批媒體記者針對搜索過程,辦案歩驟詳加報導與評論,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程序原則及無罪推論。並對當事人無故羁押長達半年之久,又凍結其財產。更離譜的把太極門弟子練功贈送給師父之拜師禮金,斷言為詐欺所得金錢,以天馬行空之數據以予沒收,且又要國稅局以這些詐欺所得金錢,依法課稅。本案歷經10年7個月審判,於民國96年7月13日經三審定讞,以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征法而獲判無罪確定。當時被無故羁押太極門掌門人洪道子博士夫婦以及弟子黃調欣、劉麗娟等四人並獲得國家冤獄賠償。唯對當事人已嚴重侵害到人格權、生命權、生存權、名譽權等,同時並對所有太極門弟子名聲受到極大侮辱,造成嚴重損傷。另極為吊詭的,本案刑事部份雖獲判無罪,但國稅局仍就對太極門弟子練功贈送給師父之拜師禮金硬要課稅,違反行政程序法112條:行政處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份,行政不能成之者,全部無效之規定。執法者一意孤行,誠令人百思不解。

二、績效掛帥、漠視人權。

  本案緣由:係一家保全公司人員向某單位執法人員報案;在科學院區東側門被人蓄意開車撞壞,數分鐘後又再次報案;在院區西側有人毀損六號宿舍大門。執法人員接獲報案後速馳赴案發現場,在報案第一現埸;門被撞凹及地上留有車子保險桿撞破塑橡皮案發第二現場;六號宿舍大門內側橫桿脫落,及一男子呆呆站立在大門旁,另在宿舍大門左側前方停放一部車輛,車輛前側保險桿撞毀脫落。經目視保險桿損壞之處與在東大門所遺留之車輛保險桿塑橡皮相符。另在其車輛駕駛座發現留有一張名片,經查車主係該男子母親,(據保全人員告稱該男子係被該公司裁除員工,故知其姓名),執法人員詢問其是否該部車輛駕駛人,唯該男子緘默不語。因無法確認該男子係該部車輛駕駛者,致當時未對其實施酒測記錄,引發被人檢舉吃案。

  該單位監察人員調查,認為處理人員未將該男子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以準現行犯當場逮捕,遽欲依刑法第163條(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犯罪)將該二名處理人員移送地檢署偵辦。因績效掛帥,身為監察單位未詳加審議案件,引用適切法條,漠視人權。

三、不實證詞,濫傷無辜

  甲女到公司應徵工作時,公司面試官問甲女擁有何種證照,甲女答稱;其有甲種污水處理執照及乙種化學處理執照。面試官告訴甲女可將該二張執照影送公司留存,每月將可發給執照津貼各三千元。甲女詢問面試官公司留存該二張執照影本有何用途?面試官答稱;僅是資歷審核而已,並告稱甲女工作地係在污水處理部門工作。歷經半年,在公司化學處理部門有一作業員因作業疏忽,誤觸電源死亡,經家屬向該公司提起訴訟,要求損害賠償。因該公司負責人一致咬定甲女是該公司化學部門主管,負責該部門公安事宜,公司每月並有發給甲女化學處理執照津貼,致檢察官將甲女列為被告起訴。本案因該公司負責人為推缷責任,而以不實證詞,濫傷無辜,檢察官並未詳加審查相關證據,致起訴當事人,枉顧人權。

肆、案例分析,檢討缺失,改進作為

※案例一:

一、法令規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程序之進行原則上不公開。同法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權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職務知悉之事項」,此一規定係避免偵查機關在偵查中任意公開偵查消息,易成媒體或大眾先判之現象,尤其使被告受無罪推定原則之保護破壞殆盡。倘故意違反偵查不公開,應可成立刑法第132條之洩密罪。另同法第228條第3項規定:偵查中之訊問被告,於有必要時,得先行傳訊被告,對於被告之訊問程序應踐行人別訊問,告知義務及給予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並不得為不正之訊問。

二、檢討缺失:

  本案承辦檢察官侯寬仁在偵查程序中,即公開向媒體大肆批露報導偵查內容與評論作案手法,又以養小鬼不足以科學證明犯罪成立之資料當為證據,羈押被告,在羈押被告過程中又未適時訊問被告,給予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濺踏人權可見一斑。

三、改進作為

  「無罪推定原則」是落實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依世界人權宣言第111條及聯合國公民及政府權利公約第14條第2項規定,揭櫫了重要基本人權之一。是以就本案而言,當時侯寬仁檢察官沸沸掦揚偵辦前揭幾則案件,引發社會軒然大波,但經檢討,無一案件被審判有罪,嚴重損傷司法公信及社會成本,而有百姓納稅錢買單。其上級單位法務部,應明確審理調查,對類檢察官應做何種處分,才能建全司法體制,而不成為私人玩法之工具,以殘害民眾人權。

※案例二:

一、法令規定

  依刑事29上1807判例:刑事第一百六三條第一項之公務人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係公務員對於其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於其逮捕拘禁中,予以脫逃之便利者而言,….。

二、檢討缺失

  處理人員將人帶回偵查,並非逮捕,即無逮捕,何來便利脫逃。監察單位未詳加審議案件,引用適切法條,遽欲將當事人移送法辦,漠視人權。

三、檢討作為

  業務單位不當引用法條,將處理人員移送法辦,事後無論檢察官是否起訴,對當事人及其家人造成嚴重傷害,能不謹慎嗎?審查單位應勇於承擔,並肯負責,上級單位對處理不當人員並予懲處,以昭公信。

※案例三

檢討分析:

  本案甲女自進入該公司任職起迄案發時間,一直在污水處部門工作,並無在化學處理部門工作。發給執照津貼當初公司表示是一項福利而已。甲女蒐集相關資料佐證:

  一、污水處部門工作上班打卡記錄。

  二、公司化學處理及污水處理員工及其主管資料。

  三、相關人證、物證,提供給檢察官參考

  經檢察官重新偵查,該公司在人證、物證齊全下,自認無法再駮辨,而拱出化學處理部門負責主管,全案真相終於大白,水落石出,而甲女也免受一場冤獄之災,可見證據証明力對一件案件的重要性。

結論:

  執法人員代表政府執行公權力,除應具備專業的法律素養外,更須依法行政,重視尊重人權,而塑造正派專業優良形象。當干渉到人民權利案件時,或平日處理任何公務事宜當以法律明確授權為依據,執法程序正當性,始可避免自身觸法外,並可提高為民服務品質。

  據以基本人權保障與社會安全保護,偵查任何案件應著重證據法則,如此才能相至調和進行。是以保障人權,司法正潔的維護以及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違法取得的證據,基於違法取證排除之法則,應於排除,不得做為證據,此即所謂「毒樹果實理論」。執法者應奉行之最高圭臬,如此才能毋枉毋縱,尊重人權,造福民眾。

   「尊重、法律、稅賦、環境」為當前人類之重要課題及指標。保護環境才能尊重地球,而保護人權是尊重地球的最高準則,唯有人人能尊重天賦人權,才能依行政。身為地球村的子民應肩負起時代的使命,共同為整個大環境而努力,而使地球能永續長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