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台灣視障生教育、就業平等人權

社團法人台中市視障生家長協會理事 袁靜娟
  台灣社會對視障者的歧視還很嚴重,尤其在教育與就業機會上,我們一直沒能提供公平的環境及充足的資源,即使有法規規定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入學,但仍有學校不收盲生,每年的高中職開缺會議總要家長在會議中爭取才有名額,而大專院校即使收也限科系。大家認定這些視障孩子,尤其是盲多障孩子是特教學校的責任。因此在視障孩子尤其是盲多障孩子,選擇回歸主流甚或讀特教班時,部份老師、學校礙於法規無法拒絕入學,但在課程上以行動受限及老師缺乏對視障生專業教學能力,而拒絕視障孩子跟一般正常生參與某些課程學習,甚至將其當成隱形人視而不見,家長因孩子成績操縱在老師手中、或怕無校可唸而敢怒不敢言,讓視障生受教權受到威脅。

  視障者生理上的限制,不是視障者的過錯,而是整個社會的責任與義務。憲法保障每個人的基本人權,是不能打折扣的,應該是他們受教育的權利,就要保障他們享受到,所以,學校的支持、政府的支援、專業的支援、精神的支援,都只是恢復他們的基本人權,而不是同情他們。視障生在學習的過程中一直被忽視的原因,多半是起於我們明眼人主觀的傳統認定與偏見, 認定他們不能上美術、物理、數學等課程,認定他們只能按摩、算命,只能當街頭藝人,只要我們願意提供足夠的資源,應該沒有教不會的視障生,要不然國外又怎會有全盲物理、數學博士,及全盲美術家呢?

  如果學習也是基本人權,那我們要努力的就是提供給視障生公平的學習機會與資源,使平日不易取得資源的視障生,能夠增加學習的機會,獲得與一般明眼學生一樣充足的學習資源。讓視障生得以與一般非視障生共同學習學科的課程並且參與其中,並提供因個別差異所需的一切資源,而非以明眼人的偏見剝奪視障生的學習機會。

  台灣視障者的就業環境更慘,即使法令規定必須有一定比例的殘障人員聘用,但大多公司雖聘用殘障者,但一定先把視障者排除在外,而大學的畢業生不管是歷史系還是音樂系,都還是要靠傳統的按摩工作來謀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2008年10月30日對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非視障者不能從事按摩業」法條規定認定違憲,上述規定三年內失效;大法官認為此解釋是保障視障者、共創雙贏的最佳方式。大法官於解釋文指出,只有視障者才能按摩為生,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等憲法意旨,為讓行政機關有周延時間檢討政策、輔導視障者轉業,因此特別設立三年落日條款。大法官強調,讓視障者不能獨佔從事按摩業,不是要剝奪弱勢族群的工作空間,反而是要讓按摩業管理納入正途,也讓視障者有更多從事其他行業機會。

  我認為大法官的理念很正確,應讓視障者有更多機會從事其他的行業,但要讓視障者有更多從事其他行業機會與明眼人競爭,前提就是要在其就學時期提供視障生公平學習的機會與充足的資源,讓他們有公平的環境、公平的機會,為未來的就業做準備。不可否認的是視障者是弱勢中的弱勢,所以視障者是最需要關懷與鼓勵的一群。視障朋友雖然肉眼看不見,心靈的眼睛卻是明亮的,只要沒有智力障礙,其潛能更是豐富,因為他們用心所以有敏銳的感受,不會受到視覺的空間限制,對於某些工作有會更多的創意發想,只要我們給予充足支援伸出關懷鼓勵的手,他們的成就不會輸給明眼人,在某些事務上反而更勝一籌。

  端看先進國家社會現在追求的不是男女平等而已,他們更努力於對殘障人士的教育平等、就業平等、甚而要求休閒機會平等,這才是真正的文明社會。台灣近年來隨著經濟發達,政府及民間都漸漸注重對殘障人士的關懷,也向先進國邁進,但台灣的視障者權益已較歐美先進國家落後多年,政府民間是否應該多注意視障生教育、就業平等人權等議題,讓我們一齊來監督政府、社會、學校,為視障者爭取一個平等的教育與就業環境,給予視障者更多服務社會的就業機會,幫助我們的視障者權益早日趕上歐、美等先進國家,邁向真正的文明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