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派遣工的春天

自由業  林誠義
  早期企業為了因應淡、旺季或專案等季節性因素的短期人力需求、或因人事異動,為了降低用人成本,而利用派遣工銜接職務的空窗期。但是,派遣工一方面是派遣機構的僱員,另一方面卻是在指派的公司或機關提供勞務,並且接受該單位的指揮與監督,這樣複雜的三角關係,讓派遣機構自勞工的派遣過程中獲利,如同將勞工視為商品出售得利,也造成派遣工不僅工作不穩定、同工不同酬,薪水、福利還要被剝好幾層皮,讓派遣工形同奴隸般,「招之即來,揮之則去」,這是對勞動者保障的全面倒退。

  派遣工之運用雖源起於企業界,現今,政府單位在人力精簡政策下,以節省人事成本為由,尤其「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說明公部門推動組織再造,建議朝委外化,更讓政府單位有理由大量進用派遣勞工,力行勞務外包政策,致許多公務機關的約、聘雇、技工、及工友等職缺已經遇缺不補,全部採用勞務外包,造成派遣工大增,甚至連長期且必要的業務,也以派遣工執行業務,雖然,年復一年做相同的業務,一做就是五、六年,卻因為政府勞務外包,每年簽一次約,得標廠商年年不同,就算業務已經老練,一樣會年年「被迫」換老板,且年年要被試用,從未調薪、沒有年終獎金、三節獎金,也沒有特休,毫無尊嚴可言。

  由勞委會統計資料,發現公營事業機構使用派遣勞工的比率,甚至較民營事業機構為高!政府單位將人事的支出與管理,以勞務採購的方式委外給人力派遣公司,但是,現在很多派遣公司卻以低價搶標公務機關的勞務委外案,得標後再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甚至要求簽署競業條款、違約金、最低服務年限等不合理契約,派遣勞動的工作狀況,就是不斷地受到歧視與壓迫。不僅令人懷疑政府單位蓄意逃避勞基法規範的僱主責任,更導致剝削勞工的事實。去年國美館派遣工抗爭事件,並不是單一個案,個人再舉親身得知的三個案例:

  案例一:某政府單位,每年一簽的委外案,於換約期間,執行契約的公務人員要求委外廠商更換一位原任職人員,以便安排他要介紹的人來任職,導致一位已有經驗、無違失的委外人員離職,讓一位無經驗的人員重頭學起,而那位被安插的人員,後來卻發生與來洽公的民眾爆口角、甚至毆打民眾的醜聞,毀傷政府形象。

  案例二:某政府單位,為確保委外作業之品質,於契約中明訂廠商每月需支付委外人員之最低薪資,並明訂廠商需依法成立健保、勞保投保單位,並為所僱之人員依法參加健保及勞保,規範良善,却無視於廠商的投標金額低於廠商所需支付的總金額,結果是廠商低價搶標,只好扣減派遣工薪資,但派遣工卻只能在有薪資與無工作間選擇。

  案例三:個人曾任職於某政府A級重要核心單位的電腦中心(註:A級重要核心單位其業務會影響公共安全、社會秩序、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者),該中心為全年無休、作業人員需輪三班的電腦中心,是長期且必要的業務,除一位公職人員外,皆以勞務委外執行業務,一樣是一年一簽、目前也已歷經八年多,期間曾發生由某上市資訊公司得標,却以標案中薪資的二分之一不到來支付員工薪資,輪三班的機房操作人員,薪水低到兩萬出頭,沒有國定假日、特休假、婚喪病假等,但承辦契約的公務人員,卻以不可以干涉廠商的薪資問題,要派遣工字型與其公司協商,嚴重剝削勞工。

  由以上真實案例,雖然,勞動基準法第六條:「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同法第二十五條:「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事實上,不僅勞動派遣人數是愈來愈多,而且許多單位的正式、及約、聘雇人員,其工作內容與派遣工相同,但是,根本不把派遣人員當同事,而是當成下屬般差遣使喚,一個勞工面對資方已非常脆弱,何況派遣工同時有二個資方。派遣工為了要保住工作,只能忍氣吞聲,能自保就不錯了!

  日本的勞動派遣也非常盛行,但派遣工的就業狀況不穩定,導致因失業或收入不足以餬口,而群聚、露宿在公園,近年來更演變成大型的「派遣村」。根據日本NGO團體調查,很多遊民原來都是派遣工,在失業後連居住之處都沒有,卻被社會認為是自己不認真工作,更讓勞動者難以安心,令人擔憂的是派遣工的小孩常被剝奪教育學習的權利,提早輟學去找工作,但能找到的也都是臨時、短期的低薪工作,導致社會貧富差距擴大,陷勞工於永久的貧窮化,台灣實不應重蹈日本勞動派遣氾濫的社會問題!

  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對於工作權有保障,除了國家不可干預人民謀生的行為外,還應提供良善的就業環境、製造多元的工作機會、並促進工作與報酬的合理化。因為工作權的行使,並非由勞工個人自己決定即可實現,還涉及勞雇雙方、個人與群體間的關係,必須兼顧對立雙方、個人與群體間權益的平衡。

  過去,政府的政策長期向資方傾斜,並推動勞動彈性化的政策,更帶頭大量採用勞務採購,這些政策壓低勞工的勞動條件,實際上沒有節省政府的成本,反而嚴重剝削勞工,對企業體質的改善並沒有正面效應,更無助台灣產業的升級;長期甚至會造成貧富差距加大、社會結構出現問題,政府單位不僅應重新檢討公務機關的勞務委外,更須嚴肅的正視「直接僱用」與「勞力派遣」之間勞工權益的差距,不要只是規避責任。勞工權益和雇主權益不是只有對立和衝突,政府的公營事業更應為標竿,將勞資關係界定為一種社會夥伴的關係,創造長期穩定就業機會、守護勞動者權益,讓勞資雙方以愛為出發點,共享和諧與繁榮,期待派遣工能有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