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商品』本無罪,請尊重消費者之人權!!

華南金控/金融風險管理師 江姿瑩

  由於本身畢業於政治大學金融所碩士班財務工程組,一畢業即從事新金融商品的交易與發行工作,而我總是維持在學時的熱情及正義,時時提醒要注重消費者之人權,大家一定很驚訝,新金融商品又不會使人受傷,和人權有何關係呢?如果我們這些金融從業人員,非常了解金融商品的組成架構,但卻沒有真實的與消費者說明投資的風險所在,使消費者因資訊不對稱而財富受損,這就是剝奪消費者「知」的權利,那我們就是運用的我們的專業傷害了消費者的人權。

  大家熟知的金融風暴,就是濫用金融創新帶來的結果,多少人因此財富受損而失去了生存的權利,除了國外的雷曼事件、AIG事件外,國內大家熟知的X一銀行財富管理事件,至今仍常看到有人為了他們當初購買的連動債(Structured Note)到其總行遊行抗議,理專因為他們的業績壓力,常常不告知消費者,他們購買的新金融商品到底是甚麼?總是只報好的一面(預估的獲利),卻未提醒潛在的風險。

  我任職於新光金控之新壽証券(前公司)時,所發行的「利利保本商品」,除了我是設計商品的人之外,我在商品發行後,為了怕幫忙銷售的人員,沒有告知消費者產品的風險,我在商品說明書中即用粗體字將風險特別註明,亦加重對理專的教育訓練,因為投資人必須了解,新金融商品比傳統的定存可能獲得的報酬率高的原因,來自於必須承擔更高的風險。

  人比較有錢的時候,通常都在退休後,而非年輕時期,因年輕時需要努力累積財富,因此金融機構之理專當然找較年長的人推銷商品,運氣好時,也許投資的商品可能賺錢,但運氣不好時,可能連老年生活賴以維持生計之退休金都損失了。

  還有金融機構不一定要堅持發行自己的商品,因為每一家金融機構均有自己的強項,如PIMCO的固定收益商品可能比台灣金融機構發行的商品好很多,就不能為了業績而誘使消費者買自家的產品。

  近來,英國的資產管理工作組織 (Asset Management Working Group, AMWG提出對於歐盟國家的銀行出售自家發行之投資型產品之評論,在投資產品銷售時所需之透明度及銷售責任加進歐盟相關的法令規範。而英國與歐盟國家不同之處,為其銷售基金之機構大部分都是獨立的財務顧問機構,相對的歐盟國家大部分都是透過銀行的通路,而銀行的員工對於銷售他人的產品與自家的產品常會產生利益衝突,因此近期歐盟委員會研究報告中發現,歐盟國家之銀行客戶購買基金時常被不平等之對待,因此根本解決之道為歐盟國家應該由政策制定著手,保障投資者之權益,才是治本之道。

  知名的摩根富林明資產管理公司(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認為現今的資產管理產品更多元、較以前的產品更複雜,因此資產管理公司不管是代銷或者直銷形式,均應更重視各產品之法律風險的管理,及對理專之教育訓練,以免日後客訴的發生。而台灣國內的金融機構若要做好資產管理業務,則須強化研究能力並扮演好投資顧問的角色,將商品推薦給適合該商品屬性的客戶,如集團內子公司所發行的商品,需與集團以外其他公司發行的商品進行比較,若集團的商品績效不佳,則應該推薦客戶其他績效較佳的商品,而非一味地以訂定共同行銷額度的方式來推銷集團的商品給客戶,如此導致客戶虧損而反應不佳時,將會影響集團的商譽,亦會傷害到消費者,而台灣的政府更應該制定保障消費者權益之制度及法規。

  希望身為金融從業人員的我,可以看到台灣的新金融商品投資人,均擁有自己的人權,而台灣能成為更成熟的金融市場,吸引更多國際型的公司與外國投資人來參與我們的金融市場,我的故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