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老百姓的人權

勝穎管理公司/副理 朱斐華

  現今的台灣不僅貧富越來越懸殊,社會階級區分也越來越明顯,小老百姓的人權像棉絮一樣,飄在空氣中似有若無,因為我們不是達官顯要,不是富商巨賈,也不是大明星,所以當碰到不平等待遇時,只能自求多福。

  今年3月中旬,公司同事的太太在晚上9點多騎車被車撞重傷,送醫後3天不治。在協助處理時發現,事故當天晚上至死前,當地派出所及交通大隊均未對當事人(肇事者、目擊證人)做筆錄,打電話去詢問時講一堆理由,說一句「你們不懂程序」,就把他們不依法規程序的錯誤行為做合理的解釋;事故現場照相還照得模糊不清,連肇事車都沒扣押搜證,受害者之機車居然叫家屬自行拖到警察局(按照規定應由警察機關處理送至警察局)。結果在受害人往生前當日下午家屬找了縣議員去關切,晚上馬上做筆錄。原來警察人員辦案效率跟小老百姓有沒有靠山有關。

  前年一位朋友的土地出租給某公司做倉庫,合約終止土地未回復原狀歸還,依合約規定押金可扣除回復原狀費用後歸還承租人,因雙方有爭議打官司。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對方請律師代理出庭,而朋友單槍匹馬出庭,承審法官未依規定在對方律師當日不出庭時為一造辯論判決,還另擇日改日再開庭,開庭遲到還等律師到才審理。原來小老百姓與律師的身份在法律前是不平等的。

  還記得2005年1月,一位邱小妹被父親家暴,送台北聯合醫院,卻被當人球,轉送台中童綜合醫院,延誤治療,不幸去世。TVBS 2009年9月2日報導台北市又傳出類似邱小妹妹人球風波!一位王小姐出面指控台北市陽明醫院,她年邁的母親在今年2月心臟病發,被院方發出病危通知,沒想到後來院方要她轉院,完全不提供任何協助,在輿論譁然引發官員高度關切後迅速破案。」其後又寫到:「我們的社會確實存在【警察選擇性辦案】的問題,名人事端或者受到媒體高度關注的案件,往往都能得到較高效率的調查,自然也就較容易破案。相較之下,升斗小民遇到的麻煩,似乎就沒有那麼積極的待遇了。」

  如果我們的社會現象都是這樣,各行各業的人在自己崗位上處理事務時不依法規處理或不能一視同仁,只依自己的好惡,很難說哪天自己不會碰上需要被平等對待的場合,那時才會體會到不被尊重、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滋味,但是誰要賭自己絕不會這麼倒楣,還是我們真的只能自求多福。

  如果大家都能尊重別人,重視每個人的人權,我們的社會會是祥和又溫馨的,也絕對不會有上述實例的狀況。尤其是公務人員應該帶頭做表率。因為公務人員依法規執行工作的範圍及對象是全國人民,也可以說是全國人民都會與公務員有接觸的機會,公務人員的存在是為了服務全國百姓,而非欺負百姓。

  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馬英九總統於2009年5月14日正式簽署這兩項國際人權公約的中英文版批准書,且施行法已於4月24日生效,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六條  [法律前之平等]:「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現在很多政府單位都有安排教育訓練課程,將此兩公約施行之相關問題讓所屬人員確實了解並執行,期待這不只是各級單位浪費公帑,影印一堆資料而已,各機關主管更應督導落實,所屬人員違者應予依法處置,否則形同具文,只是做給國際社會看的假人權。

    除此之外,社會風氣的導正人人有責,必需人人都有人權觀念,所以人權教育的推廣很重要,政府應該將兩公約之內容編列教材,讓各級學校列入課程,人格教育的養成要從基礎做起才是最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