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教未來的天空是藍是黑?

淺談「幼托整合」歷程與法案

中華幼兒教育協會理事長 蘇傳臣

壹、前言:

  我國學齡前幼兒之學習、成長與發展階段,長期以來無論於學理面或實務面均呈現「教育」與「保育」分離之兩大體系。二者由於法源基礎、立案標準、主管機關、收托年齡、工作人員、教保內涵等條件多有不同,因而形成「雙頭馬車」的歧異現象。各界有識之士為解決上述問題,始有「幼托整合」之議。

貳、歷程:

  86年12月4日行政院蕭前院長萬長在第2256次院會中提示,托兒所與幼稚園都是以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發展、增進其生活適應能力為依歸,卻分屬社政及教育兩個體系,其對象(幼兒)的年齡層且部分重疊,就國家總體資源的應用而言似非經濟有效,請內政部與教育部審慎研究該統合問題。

  87年7月21日蕭前院長復於全國社會福利會議結論時指示,將托兒所與幼稚園整合事宜列為應優先推動之重點工作。於是展開幼兒托育與教育整合方案之研擬規劃,並以如何「保障同年齡之幼兒享有同等品質之教保環境內涵」,有效運用並合理分配政府資源為整合理念。

  87年10月18日中華民國幼教聯合會發起全國幼教界有史以來第一次的「1018為幼兒教育而走」遊行活動,提出三項訴求,其中一項即為「呼籲政府加速推動『幼托整合』」。

  91年4月22日教育部「幼托整合」方案規劃報告:幼托整合的定位與目標在於整合學前階段0至6歲幼兒教保機構所發揮之功能,並期「統一事權」,以「提供幼兒享有同等教保品質」,確保立案幼稚園、托兒所暨合格教保人員之基本合法權益。
  95年3月16日教育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草案形成,同年6月於全國北、中、南、東召開四場公聽會,會場由數百人至上千人不等。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公聽會結束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卻於一夕之間變成了「兒童教育及照顧法」,年齡層突然從0到6歲擴增至0到12歲,法案內容荒腔走板、自相矛盾,把幼托整合希望解決的「雙頭馬車」變成了「多頭馬車」。多年來我等歷經數十次會議,請教教育部何以有此重大轉變?轉變過程如何?為何背離幼托整合的定位與目標?惜教育部均置之不理、一意孤行,行政院遂於96年5月23日將「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送至立法院等待審議。

  96年12月1日全國上萬幼教夥伴再度發起「1201為幼兒教育而走」遊行活動,要求即刻撤回「兒童教育及照顧法」,另行協商研議「幼兒園法」。

  97年7月31日教育部於「全國幼教科課長會議」時,就「幼兒園法」與「兒童教育及照顧法」兩種法案進行優、缺點利弊分析報告顯示:「幼兒園法」將使法律關係簡要明確且容易執行,有助幼托整合目標儘早順利完成;排除兩個管轄主管機關(教育部、內政部)之複雜性,有助事權統一,並提昇行政效率;符合為單一教育階段訂定專法之立法慣例(如大學法、高級中學法等),有助於聚焦為2-6歲幼兒規劃更完善之學前幼兒優質服務。「兒童教育及照顧法」法制工作過於繁複及規範對象過多(法規增修異動高達154項),不僅爭議增多且嚴重影響行政效率,不利聚焦為2-6歲幼兒規劃優質學前教保服務;規範對象太多,導致爭議問題相對增加,易延誤幼托整合目標之完成;事涉兩個主管機關,爾後執行或修法之行政溝通協調將耗時、費力,降低行政效率;托嬰中心、課後托育中心若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改列於「兒童教育及照顧法」,反而不利社政部門事權統一,並可能降低行政效率。

  綜如上述,教育部針對兩種法案之優、缺點進行比較分析,其結果理應高下立判、不辨自明,孰知最終教育部卻仍執意汰優取劣,今(98)年3月3日經行政院再將「兒童教育及照顧法」送立法院審議,法案計8章69條,與96年5月23日版本內容並無明顯差異。

參、法案:

  三年多來個人曾參與教育部數十次相關會議,過程中無不引經據典、據理力爭,惜因孤掌難鳴而形同狗吠火車,幾無努力空間。藉此良機,個人願就法案內容提出數點淺見,就教於幼教夥伴。

1.第17條、48條:居家式的保母或教保人員只要到政府委託的機構登記一下,就可以在家裡照顧2-4個孩子,不必跟幼兒園一樣經過嚴格的立案程序,也不必有公共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定期檢查。兒童居家意外的實例屢見不鮮,誰能為他們的安全把關?

2.第19條:幼兒園5歲以上的大班,最少必須配置一位幼稚園合格教師,否則會依第59條規定連續處罰6,000到30,000元,居家式卻只要高職畢業的助理教保員就可以了。兩邊幼兒可能有相同的教保品質嗎?

3.第49條:所有教保機構都必須立案,只有國小附設的課後照顧不必立案。您認為公平合理嗎?

4.第65條:所有私立教保機構都必須經過政府合法立案,且通過公共安全檢查,才可以換發新的證書,但所有未曾立案的公立教保機構卻可以就地合法、無條件換證。您認為公平合理嗎?

5.第65條:托兒所如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6條-經社會局許可兼辦托嬰或課後托育業務者,可以再繼續辦理10年;其餘托兒所和所有幼稚園凡有附設課後托育業務者,必須另外立案,否則會依第60條規定連續處罰6,000到30,000元。不知您準備好轉行和員工資遣費了嗎?

6.「兒童教育及照顧法」從第55條到64條,總共有10條、數十項罰則,綜觀我國的國民學校法、高級中學法、大學法,甚至於私立學校法都沒有這種「防賊」的現象。身為一位幼兒教育的工作者,不知道您有沒有顏面掃地、尊嚴盡失與情何以堪的感覺?

肆、結語:

  個人從事幼教工作逾二十年,無論於大學殿堂或幼兒園所,幼教和孩子早已成為生命中不可分割的一部份。95年3月迄今,歷經全省法案宣導、1201為幼兒教育而走、幼托整合相關重大法案政策會議......等等的活動,幼教夥伴也已成為我生命中息息相關的一部份。

  數十年來,幼教整體大環境由榮景轉趨黯然,個中因素誠然十分複雜,但任何人均無法自絕於外。面對前所未有的困難與挑戰,我們當然希望堅守崗位、敬業以對,期能突破困境、撥雲見日,讓自己仍然有機會做一位永遠陪伴孩子快樂成長的幼教人。

  理想如此,但時不我予。達爾文「物競天擇、適者生存、優勝劣敗、自然淘汰」的殘酷事實早已在考驗著我們,多數善良、純真的夥伴被淘汰時也只能坦然以對。但是,當行政官員、御用學者和少數團體聯手,運用計畫性的政策與策略想要大量消滅私立園所時,我們也只能坐以待斃嗎?

  愛爾蘭的學者柏克說:「邪惡勝利的唯一要件,就是好人什麼也不做;更進一步的說,這些所謂的『好人』往往參與了過程,卻自認無辜。」莎士比亞在哈姆雷特一書中也說:「To be or not to be , that is the question.」(做或者不做才是問題的關鍵)

  夥伴們:醒醒吧!世界不再風平浪靜,幼教早已驚濤駭浪。從水井裡跳出來吧!從象牙塔走出來吧!

  祝福您,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