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中人權保障之重要課題

台灣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會/董事長 城仲模

行政程序是人權保障的重要課題,其涵蓋範圍?

  行政程序法是一個完整而先進的法律,於12年前即1999年2月3日制定頒行公布,200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行政法」是一個學術上的概念或統稱;真正的行政法成文法典是指這個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總共有175個條文,包含總則、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規則、法規命令、行政計畫、行政指導、陳情、附則等,內容相當龐雜。

  行政程序法最重要的目的是要保障人民的權益。民主法治國家很重視程序,這是重要的公法法律骨幹,因為没有程序正義,不必奢談法律實質正義。行政程序法頒行至今十多來年,雖然相關各方面都很認真努力的去執行此法律的內涵。然過去幾百年、幾千年的歷史,一直都是帝王思想;縱使推翻帝制施行民主以後,還是軍閥、軍政、訓政的思想,没有憲政的思惟方式,更没有法治的作法,所以內涵上並没有真正民主、法治、自由、人權保障的基本觀念,更没有以一個有機性的學理,來教導人民如何於生活中實踐人權。所以台灣人民長久以來都欠缺法治觀念,必須重新學習,將法治觀念於日常生活中實踐出來。學習法治就如同學外文一樣,不是與生俱來就懂得如何去守法,必須慢慢的在每一天的生活中,教一下,學一點點,做一點點。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白天有交通警察管制,民眾開車走路都會遵守交通規則,到晚上没有警察,就隨便、不遵守規則了;但是先進國家的人民縱使三更半夜開車,雖然没有警察,還是習慣遵守規則,這就是法治觀念最重要的打從內心的實踐,在生活中呈現出來成為一種生活的自然習慣,不是没有人管我們就不用,這是台灣人應該要學習的。  

  行政程序法175個條文制定頒行後,按理說,它應該是一個完備的行政程序法律,但是當初在擬訂行政程序法的過程,幾乎是從德國抓一些、從日本抓一點、從美國抓一點,是一個大雜燴的制訂方式,所以跟我們的國情有不少的脫節。打一個比方,行政法的hearing,就是所謂公聽或聽證的制度,不管是處分、行政計畫、行政契約或行政規則的部分,行政程序法都有公聽、聽證的規定,但是施行至今,如何運作公聽、聽證,都還没有總體性的設計規畫,讓大家了解其內涵。又比方說地方要土地重劃,河道的整修牽涉整個100戶、1000戶民眾,那麼要怎麼調整?我們必須要有公聽會決定誰是代表?決定以後的法律效果能不能及於所有住戶?没有參加公聽會的人會不會聽從?如何選出代表出來?到現在都不是做的非常順手,歸根究底就是因為我們没有聽證的傳統文化。

憲法就保障人權的基本觀念,該讓人民知道的有哪些?

  憲法關於人權保障的部分可以說洋洋灑灑,從憲法的前言、總綱,接下來人民的基本權利,一直到第24條都是規定有關人權的部分,很重要但卻非常抽象、或只是原則性的規範。憲法文化需要用心用力去培養,因為憲法不是只有幾個專家學者寫書宣導,或者是引證外國的東西來說明我們應該如何,而是我們要把它當作生活的一部分來實踐。

  目前台灣的民主、法治、自由、人權的發展,跟真正進步國家的綜合性發展來看,仍侷限於淺碟的、口號的,是政治人物或政客的口頭禪、順口溜而已,没有真正的、著實的民主法治,連政務人員或公務員對其真正的涵意都不明白。我們的歷史、文化及社會現況都欠缺這些民主、自由、人權的基因深植在人民的身體裡頭,社會的各種活動也没有這些要素的呈現,因此憲法想要做到的人權保障的願景就難以實現。

  要能夠真正達到憲法所要求的保障基本人權,必須從很小的地方做起,比方說「人性尊嚴」Human Dignity,或者Menschenwurde(德文),是人權保障的核心,在憲法增修條文裡已有提到,但並不完整,後來不少的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也曾提到它。所謂人性尊嚴,簡單的說,就是人要把所有其他人當作人看。這是一個很簡單的道理,但很多人大概只會說而不大會做。比方說現在有4個人在這裡,我們的髮型、穿著,没有一個人是相同的,表示每一個人都有他不同的背景,我們要彼此互相尊重。任何社會的活動都必須尊重別人的存在價值,人性尊嚴不是要長幼有序而已,即使是小孩子也不能騙他、隨便罵他;尊敬比自己年長的人是應該的,自己的小孩子有不對的地方,則要用愛的教育的方式,讓他(她)知道自愛、自主、自立,而後必然會知道如何自尊,這都跟人性尊嚴有關。

  有一個家庭的故事,主人翁跟我很熟稔。他的小孩3歲多,有一次媽媽要帶他去幼稚園的時候,他突然尿出來,因為媽媽還要上班,時間很趕,怪孩子在這個時間尿尿,情急之下就把他褲子拉下來「啪、啪」兩下,5歲的姊姊在旁邊也看到了,這個小孩子楞了一下,一直看著媽媽,一直看著媽媽,媽媽覺得很奇怪為何小孩在注視我?結果這個小孩講了一句話「媽媽你為什麼打我,我也有尊嚴的!」。3歲小孩會說出這一句話「我也有尊嚴的」,意思就是姊姊在那邊看,你把我褲子脫下來打,這是傷害到我的尊嚴的。連3歲小孩子都知道人性裡有尊嚴,人必須被尊重,代表這是人生存在世界上必須具備的權利,是與生俱來的基本人權。

  有一位學生家裡很窮没米可吃,便當只能帶蕃薯籤。這個學生在學校為了怕被傷害,吃便當都不敢讓人家看到,經常中午12點以後自己走到樹下拿便當起來吃。有一天早上10點半,老師檢查學生有沒有偷吃便當,結果全班差不多90%以上都已經吃了,這個學生也說他已經吃了,偷吃便當的學生全部遭老師挨打。其實他並没有吃,卻騙說他吃過了,因為怕老師打開便當看到他帶蕃薯籤這麼不好的東西。老師知道實情後當場跟他表示抱歉,打你是因為你没有講實話,讓我以為你真的已經吃了,我現在知道你的苦衷。老師了解學生的狀況後,好心地,就要求班上經濟比較好的同學,從家裡拿些米來,匯集一些米要送給這位學生,老師卻在學校廣播「哪一個班的哪一個人請你到訓導處來,這裡有米要請你拿回去。」這個學生不願去領,因為把他的名字公開講出來讓全校同學都知道,已經嚴重傷害他的尊嚴。所以人性尊嚴是人權最核心的部分,常常很小的地方就可能對一個小小的心靈造成永遠的傷害。  

  1980年有一個得到諾貝爾獎的法國人叫Jean Dausset,他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對2000多個女性演講,他說:「貴國的風情習慣等等我不大了解,但是我讀了書才知道,你們教育小孩的方式跟我們西方不大一樣。我提供一些看法,給你們資作參考,小孩子無論如何要用愛的教育,不能用體罰,一定要鼓勵,儘量鼓勵他們,讓他們能夠真正的自信、自立,這樣他們才能夠自強而自尊。」這些話讓中國婦女聽了之後有很多的迴響,也更深刻體會到小孩子的教育是非常非常重要的,西方人的教育跟東方人不大一樣。

  我在日本唸書的時候,看到日本的媽媽對小孩的態度,覺得日本實在是一個進步國家,不是普通兩三句話就可講完的,是從基層開始做起、真正實踐出來的。對小孩的教育,以及社會上對朋友的彼此尊重,把人當作人看的那種作法,讓人由衷敬佩。比方說法院曾經有一個判決,一對夫妻兩個人經常吵吵鬧鬧,有一次先生喝醉酒回來,太太講他兩句話,他就大聲叫太太跪下來,太太看他的樣子,心理很害怕只好照做,然後先生走到廚房去拿一個鍋子,放在她頭上頂著,然後把水盛了加進去,水一搖晃先生就大發雷霆。這位太太因為經常被丈夫侮辱,她學法律的朋有跟她說,這種婚姻不值得維持,她卻說先生没有打我,從頭到尾没有打我。這件事情後來到法院,先生抗辯:「我並没有打她,完全没有用物理上的、體力上的方式傷害她」,但是法院最後判決他們分開,因為在精神上逼迫一個人屈服,讓對方没有尊嚴的存在,這種夫妻在一起共同生活已無任何意義。

  這是一個非常明顯的例子,表示人性的尊嚴是一種發自內心的敬重,不是隨便說說而已。我每次看太極門的活動,每一位參與的人都是相親相愛,我自己也相當感動,如果每一個人都能夠做到這種對人性尊嚴的尊重,確實實踐出來, 社會將更和諧,國家會更進步。

  台灣要透過何種方式加強人權教育,幫助人民更清楚認知人權觀念,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這是一個非常複雜、非常困難的工程,因為我們的整個生活文化裡比較不重視所謂的人權,更没有在生活裡頭把它實踐化,而必須從外國的實際經驗裡,學習他們好的做法。

  首先,我們必須忍耐,需要實踐;不要想也不可能一蹴而成,必須一步一步來,一步一步的學習。比方說學校的教育,我們仍然看到教官強迫學生一定要穿什麼樣的服裝,2、30年前陳舊的方式現在還在做,拿尺量頭髮的長度、規定女學生的裙子長度等等,雖然現在已經改進許多,但是還需要更民主、更自由,老師、教官應尊重學生的決定,讓學生自己決定要怎樣的方式;當然,也必須讓學生知道:其結果如何、就要自己承受與負責!老師的一舉一動,要讓學生來學習,教育部的相關單位對這一方面要很用心去注意。

  其次,我認為目前的教育體系,對文化方面的教育比較不重視與用心,經常忽略文化形成過程所留下的軌跡,對於民俗、藝術等等政府應該給予特別的重視。目前很多方面都是向錢看,或者一窩蜂朝技術面去發展,造成技術急速的成長;雖然我不反對技術,但是對文化、藝文方面的重視關心,政府不能不用心。

  第三,我們的官僚體系,每天的表現經常讓我們感覺難過失望。用一個最簡單的比喻,縣市議會的質詢,議員詢問地方行政首長的態度、言詞,我們看到立法院裡立委問政的狀況,我們看到政黨政治派系惡鬥虛耗,都是很不文明的作法,我們看到很多很多選舉期間發生的事情,警察執勤的狀況,檢察單位、法院的判決等,讓我們感嘆台灣怎麼會變成這樣子!過去的情治單位警總,現在的檢調警等單位,雖然有進步,但是還有很多很多我們没有看到的情況,都需要更大的開放與民主風範的加持,加強更多的人權教育與觀念,才能提升台灣的人權水準。

行政訴訟以稅務案件佔最大宗,而人民能夠勝訴的不到10%,數字背後代表的意義為何?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過程,一開始有很多人一起研究討論,最後定案的結果是將外來的一些制度把它湊合在一起,没有考慮到我們法治的程度,台灣本地的接受程度,就用插枝的方式弄進來,而跟我們的文化有衝突的、或者不適合的;或者我們還需要相當時間去適應的,當時一鼓作氣,認為先將進步的法律觀念引進來,之後再說吧,没有相當的立法準備,沒有同時做好配套措施,還有跟外國炫耀的心理,表示我們也有行政程序法了。日本真的也嚇了一跳,日本在法治方面比我們早很多,可是我們制定出來的行政程序法真的讓日本學者嚇一跳,驚訝台灣怎麼能夠寫出這些法條,台灣總體性的法治程度還没有那麼好,怎麼敢引進這麼進步的制度。比方說騎腳踏車都有問題,摩托車還没有普遍,你就開最新型的汽車,這不是最理想的方式。行政程序法需要一點一滴的經驗累積,不是一下子就能達到我們所想需要達到的目標。

  有關行政訴訟人民敗訴率的問題,我想先舉一個例子來說明。500年前歐洲人分成兩支,清教徒往北美遷徙,天主教徒則往中南美遷徙,中南美走的這一支天主教徒,他確信人性是本善的,北美的清教徒是宗教改革者,認為人性是本惡的,因為人性本惡,所以在制定法律規章的時候,很用心制定程序,整個憲法的程序做的非常好,而在救濟部分他們就比較没有那麼徹底,因為他們認為前面正常,後面就不會有問題。中南美的這一支,則認為人性本善,所以他們在前面程序方面比較没有著墨,對於救濟的部份則制定得非常仔細。500年後的北美進步到現在這個樣子,500年後的中南美還是一樣落後獨裁。所以事先的程序做的非常圓滿,後面不會有大問題,可是如果整個過程不注意程序,卻期待後面的救濟來平反,老實講,因為没有法治習慣,就會隨便敷衍了事,人民的權益會受到很嚴重的傷害。  

  1971年我回國在行政院工作,那時候的再訴願案件,人民能夠打贏勝訴的,雖然不是訴訟,訴願能夠讓人民得到平反的,佔不到百分之四,而這勝訴的百分之四都是很出名的律師幫人民打訴願,或跟政府機關有相當淵源的律師才可能得到勝訴或得到平反。在那個時代行政救濟能夠打贏的都是樣版,後來我在省政府服務的時候,我對這一方面督導的很嚴格,對於地方政府做錯的行政處分,在訴願階段撤銷掉的案件,從百分之五、百分之六、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二十五,最高曾經到百分之三十。那時的省政府祕書長是學法律的,有一次開府會他提議表示:「撤銷」,代表下面所做的處分有錯誤,撤銷太多、百分比太高的話,政府的威信會受到嚴重的打擊。對他這種說法我很生氣,我認為學法律的人竟然是非不分、講這種話,明知處分錯誤卻為了捍衛政府的威信而堅持不撤銷處分,此種威權思想非常不應該。其實面對自己的下屬機關做錯事情,政府應該好好督導;處分如有違法不當,該撤銷就要撤銷,這樣地方機關才會進步,那個時候我在省政府大力推展,地方政府就不敢隨便亂來。

  現在很多訴願到高等行政法院的案件,有些仍跟過去一樣官官相護,雖然比以前要好一點但還不夠理想,政府官員或相關權責單位,對人民基本權益的保護照顧,應該更用心更落實。

立法應慎重並符合國情,才能落實依法行政原則

  當前的問題出在我們的法規,我們的法律抄外國先進的制度進來,但我們做不到,這就發生問題,因為立法非常嚴格,執行的時候做不到就網開一面,網開一面就變成行政機關等同是立法機關一樣。過去萬年國會時代制定的法律,根本與人民的期待相去太遠,無法落實而出了問題。還有各單位的解釋令,前後矛盾讓人民無所適從,公務員甚至不曉得該根據哪一條法令;要對這個人好就抓一條對他有利的,對他不滿意的也許就給他不同的解釋令,所以到現在為止,人民對政府執行法律或國家政策還是怨言不少。 

  今後法律於重新修訂時,把世界先進的法學思惟帶進來的同時,必須注意到我們本地的承受度如何;立法要慎重,因地制宜不要一味抄襲。最近幾年的國會,我感到非常憂心,因為我們是法治國家,法治國家最重要的是依法行政原則,就是法律保留,一切根據法律,如果法律本身有問題,則人民的基本權益被當掉、被模糊。  

  法治是一整套的、有機的現象,不是某一個地方做好,其他的地方就會跟上;要整體性的一起來,上自總統,下至庶民百姓,政府與民間彼此互信,有志一同不斷進行溝通,達到共識,才能成為民主法治的基礎。

政府不是統轄人民,政府是來服務人民的

  一位知名學者Francis Fukuyama(法蘭西斯‧福山)寫了一本書The Great Disruption(跨越斷層:人性與社會秩序重建),在這本書他說法治社會是西方文明最驕傲的成就。國家的統治方式,封建時代用神來統治,然後警察國家的時候用人來統治,慢慢演變成為用法來統治,用一個很抽象的「法」來讓大家同遵共守,包括有權者也要共同遵守。現在更進一步,以法治國家的底子作基礎,進一步要求國家對人民真正照顧給付,把國家經濟成長的收入、稅收等等統合起來,政府必須照顧老百姓,讓老百姓生活上無憂無慮,讓人民能夠生存下去。不僅如此,現在又進入到合作國家的現象,合作國家就是政府做得不圓滿、不適當、浪費没有效能的,由民間來承擔國家行政任務的一部份,就是合作國家的現象,例如台灣高鐡,那不是政府建造的,是民間承造的,現在到中南部很方便,只是當時没有估算到有錢人一窩蜂往中國去了,所以現在高鐵虧損很大。事實上很多很多國家現在也已進入到政府不是在管理,政府更不是統轄,政府是來服務人民的,政府官員如有這個觀念,國家才會有很大的進步。所以,有學者提到二十一世紀的現象之一是「公權力往下降,民間力量急速提昇…」;其意正好在為時代的歸趨做了最好的註腳。

時序演進,21世紀是追求生命價值與願景的精神導向時代

  人類已進入21世紀的全球化時代,21世紀與上一個世紀是不同的時代。20世紀是「two B(Bmw & Bens)」的時代,人們追求住好房、開好車的物質化時代;21世紀則是「two V(Value、Vision)」的時代,人們追求生命有價值、生活有願景。我們可以為世界做什麼?要為後代子孫留下什麼?21世紀也是「four I」的時代,Information(資訊情報氾濫)、Internet(網路天涯咫尺)、International(世界一家)、Integrity(誠實誠信),每一個人追求 ( Unto A Full Grown Man「養天地正氣、法古今完人」為目標職志,才能成為終生學習、不斷成長進步的成熟的人。

附錄一:

行政程序中人權保障之重要課題

題綱

壹、前言

貳、行政程序的幅員遼廣,涵蓋國家機關下所有的行政性行為

參、我國憲法上關於人權的規定

肆、行政程序法中有關人權保障的諸規定

伍、我國有關人權保障的重要課題

陸、結語

壹、前言

一、任何行政性的過程,必然隨付公權力作其後盾;縱使給付性或合作性雙務關係的行為,亦會衍生公務性優勢的狀況。

二、「人權」源自人類做為「人」的自然需求,譬如「人性尊嚴」存在的事實與價值,即是人權最普遍、應受最高度尊崇的指標性境界。

三、現代化國家憲政制度裡,必然會貫穿無數有關人權保障的基本規範。其學理性的研究申論、制度性的繁複規定,均不難尋獲;但縱貫歷史、橫察各國的實踐程度,輒感當世對於人權保障,參差落差,尚待大幅提昇。

貳、行政程序的幅員遼廣,涵蓋國家機關下所有的行政性行為

一、分權制度下,凡是「行政」所屬的機關下之廣義行為措施;其間當然亦包括「考試行為」在內;

二、立法、司法或監察機關裡,凡專屬其專業性質者以外,其他具有推動或輔助執行性質之行為,譬如人事或庶務性等業務,亦均為所指;

三、法治國家裡,貫穿在行政程序中的基本要求是「正當法律程序」:

(一)緣起

(二)意涵

(三)「程序性」與「實質性」正當法律程序

(四)適用之範圍

(五)違反時之法律效果

四、行政程序之預備行為(行政程序法第11-33條)

(一)管轄權的有無之確認

(二)當事人適格問題與相關之人

(三)公務員迴避與非必要接觸之禁止

五、行政程序之進行(行政程序法第34-47條,第54-66條)

(一)程序開始

(二)事實與證據調查

(三)資訊需予公開

(四)聽證程序之進行

六、其他應予注意之事項(行政程序法第48-53條,第67-91條)

(一)送達

(二)期日與期間

(三)費用

(四)不服行政程序行為之救濟等

參、我國憲法上關於人權的規定

一、我國憲法上關於基本人權的規定設於第二章,自第7-18,21-24條

二、平等權(§7)

三、自由權(含人身自由、行動自由、思想及表現自由、秘密通訊自由、宗教自由、集合結社自由等,§8-14)

四、生存權(§15,死刑存廢論?安樂死合法化?墮胎合法化?)

五、工作權及財產權(§15)

六、訴訟權(§16,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七、應考試服公職之權(§18)

八、參政權(§17,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及公民投票)

九、受教育權(§21)

十、請求國家賠償之權(§24)

十一、其他應受國家保障之自由權利及必要時以法律限制之規定(§22,23)

十二、以上所列,均係現代化國家循例規定於憲法的明文,洋洋灑灑,無比周到;共產、專制國家亦不例外。問題是:執政當局如何實踐或其程度之深淺。

肆、行政程序法中有關人權保障的諸規定

一、行政程序法第一條(立法目的)明定:「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足見該法全盤性的立法政策與立法目的,直接或間接均以人權保障為其重大指標。

二、該法第一章第四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第五條至第十條,分別明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行為應符比例原則及誠實信用方法,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行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這些法律明文例舉的一般法律原則之規定,亦均與人權保障,息息相關。

三、他如有關「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陳情」及「附則」等七章共八十五箇條文的綿密規定,亦皆環繞在第一條所接櫫、包括緊扣人權保障的意涵之下而制定。

伍、我國有關人權保障的重要課題

一、公務員對於人權保障的認知問題

二、「人性尊嚴」的真諦尚無普遍意識

三、現代社會生活下群己觀念的嚴重疏離感

四、政治紛擾致對於人權保障未予應有的注意

五、大傳媒體的偏頗意識造成全民消極低沈

六、國家立法能力、行政執行效能及司法審判公信均有不足

七、「儒家」「法家」等傳統觀念未能與時俱進

八、國際人權視野尚待大幅提昇

陸、結語

一、行政程序門別種類繁多,但終究是為國家永續發展、社會祥和滋長及人民生活幸福而設立。

二、時代進化下,人權的的確保障愈益周密;為政者若未能主動自動捍衛人民權益,則將負起政治及法律責任。

三、東亞國家,除日本而外,對於民主、自由、法治及人權的學理背景和制度內容等均較陌生,且未有如同西方文化中的傳統經驗和實踐,故吾人仍需相當時間努力學習適應,以求扎根育成。

四、人權保障固需從行政程序中逐步賦與;然而人民日常生活中彼此觀摩增進,培養由下而上、人性尊嚴認知及實踐經驗裡的法治文化之強固成型,更係上乘的、受尊敬的期許。

五、人民的法意識生活是靠日常經驗歸納累積而臻於成熟的;所以,法治文化的培養並不是仰賴推理演繹而形成的。

附錄二:

公務人員應具有的法治與人權保障觀念

壹、前言

一、台灣的國民生產毛額(GNP)早已達到16000US$;但國民的人文素養卻還停滯不前?且看德國及日本觀光客如何觀察台灣人生活的大環境。

二、國家興起及支撐的歷史軌跡:

(一)宗教信仰

(二)倫理道德

(三)法律建制

三、Francis Fukuyama,The Great Disruption (跨越斷層,1999)

四、Peter Drucker,Managing in a Time of Great Change (大轉型時代的企業管理,1995)

五、Charles Darwin,The Meaning of AQ (And the others: IQ.EQ.CQ.FQ HQ)

六、Lester Thurow,Fortune favors the Bold (勇者致富,2003)

貳、現代國家憲法上相關的基本原則

一、自由民主的憲法秩序(含人權保障的基本權)

二、共和原則

三、民主原則

四、法治國原則

五、權力分立原則

六、社會國原則

七、政黨政治原則

參、現代國家公務人員的基本原則

一、終身事業原則

二、國家忠誠原則

三、國家照顧原則(Alimentationsprinzip)

四、情事變更調整原則

五、政治中立原則(Unparteiisch)

六、公務功績原則

七、禁止罷工原則

肆、關於人權保障理論

一、人權思想的哲學基礎

二、人權理念的成文化

三、美國羅斯福總統的四大自由

(一) freedom of speech and expression

(二) freedom of worship God in his own way

(三) freedom from want

(四) freedom from fear (Jan. 6. 1941 Message to Congress)

四、我國憲法上關於基本人權的規定

五、關於人性尊嚴

六、人權問題的基調(基本權的功能)

七、保障人權的步驟方式

(一)和平的國度

(二)憲習的培養

(三)群體生活情操

(四)文化價值的等同觀

伍、關於法治文化的論說

一、民主與法治是並存的概念,是現代化國家長治久安的方法。

二、民主的意涵及現象,可以放諸四海皆準,即差異性不太大。

三、法治則會隨著社會環境、政治文化背景的不同而有差異。

四、通稱的「法治行政」、「依法行政」或「依法律行政」均是消極、局促的用辭;「法治文化」才具有積極、生活化的普及概念。

五、法治文化,怨言多、痛苦少;專制獨裁,怨言少、痛苦多!

六、厲行法治的前提(條件)

(一)遵循憲政

(二)實踐民主

(三)分權制衡

(四)實施自治

(五)政黨政治

七、法治文化必備的內容

(一)實質國會的運作

(二)齊備法制的必要

(三)「依法行政」的實踐

(四)井然有序的法位階秩序

(五)行政命令不得逾越法律

(六)司法審判獨立

(七)司法審查制度的建立

八、法治文化形成過程的困境

(一)儒家思想中的尊親、重情、善感性

(二)法家思想中的嚴刑峻法殺無赦

(三)國家動亂頻仍,和平憲習文化無以展開

(四)立法從寬執法從嚴

(五)憲法秩序仍難順利建制

陸、結語

一、人權保障是文明國家的核心內容;

二、法治文化的培養是一條國家循序發展的活路;

三、法律的穩定性遠勝於君命的隨意性;

四、學習尊重他人權利是現代人的基本修養;

五、遵守法治的觀念是文明國家最高貴的道德情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