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不要忽視病人的權益

家管 鄭蕙晴

  人生不如意事十之八九以前總不在意,然而當自己躺在病床上,飽受身心的痛苦與煎熬時,才了解到箇中的無奈。在那之前身體狀況都還算良好,有一天騎腳踏車,發覺怎麼左手連按喇叭的力量都沒有,勉強騎車到公司,下完班後趕緊去看醫生,陸陸續續看過幾家,有中醫的把脈也有儀器的診斷,有的說是病毒也有說是感冒,反正未確定以前總是要記錄病情或症狀。最後到大醫院做斷層掃描的結果才知道是中風(腦血管缺血性栓塞),當時左手左腳已經癱瘓,突如其來的惡耗,讓人不知如何是好,也才了解到健保上許多不便民的措施與規定。

  同一家醫院不能連續住超過一個月以上,或許是健保局為了怕病人一直住院而詐領保險金,所提出的因應之道,但對真正需要住院的病人來說,無故增添許多不便與苦惱。除了轉院的相關事宜外,還要到別家大醫院掛號,確認有沒有病床。生病之人,身心的調適已經不容易,又要受此不必要的折騰,實在很無奈。另一規定是,同一家醫院半年內不能住超過3次以上,亦即重大病患,若必須住院達半年以上,就必須跑3家大醫院,若在自家附近還好,否則光是來回奔波就耗掉整個晚上,更別提其他了。

  規定的產生一定有其前因後果,再多的好意,倘若不能兼顧到真正病患的權益,美其名是為了讓貧富都享有同樣的醫療品質與資源,結果卻是徒增奔波與怒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