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的法律觀

金門縣政府約聘社工人員 蔡志政
  社會工作者絕不是志工或義工。社會工作者以其學習而來的知識、價值與技巧,運用在實務中與案主的互動上,提供人性且有效的服務,並在社會工作實施過程中,工作者與案主間進行一連串一起工作的經驗;志工或義工是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並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

  社會工作是一門助人的專業,專門幫助人們解決社會問題的工作;有別於心理、諮商、醫務等其他助人的專業。又每一門專業有其核心使命要去完成,如果沒有核心使命或不夠清晰,一門專業就很難存在。

  既然社會工作自許是一門專業,那麼什麼是社會工作的核心使命呢?「照顧」、「治療」與「改變社會」是社會工作者存在的三個主要使命。

  如果不透過立法、政策制定、社會運動等以改善既定的 社會、政治、經濟,就經常無法徹底解決問題的根源。例如:不透過社會立法來預防與保護兒童,很難避免受虐兒童在照顧與治療之後,不再受虐;不去改變教育體制,很難祈求學童不中輟。社會工作者的使命之一即為弱勢者辯護,建構一個有利弱勢者生存,包容多元族群、性別差異的社會。

參考資料:當代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林萬億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