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之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
生活環境可包括屬於硬體建設的居住環境、社區環境、城鄉環境,及屬於軟體建設的物質環境、資訊環境、文化環境等面向,本文基於人人應享有合宜社區環境權利的觀點,探討當前臺灣社會尚待努力提升的點線面,建議各級政府機關應逐步設法促其改善。
社區道路之寬窄,應依飽和人口數量,評估最大交通流量,訂定都市計劃道路規劃標準,讓居民享有暢行無阻的權利。臺北市縣隔著淡水河,卻有很大的差別,臺北市路街寬敞,快車道、慢車道、人行道井然有序,分隔島、行道樹綠化美化良好,相對於臺北縣人口多、車輛多,道路狹窄、快慢車爭道,攤販林立、處處機車違停阻礙行人,環境人權未受到應有的保障。
決定環境品質的因素,除了前述道路交通建設外,舉凡停車場的設置、運動場館的闢建、電力系統的地下化、公園綠地休憩設施的設置等公共建設的完備與否,在在關係著社區環境的評價及居民的尊嚴,宜有全國各縣市、各社區均衡發展的前瞻機制。
環境品質之良窳,受制於公領域之公共建設是否完善,與私領域之住宅建築設施是否夠水準而定,品質良好的社區環境,讓社區居民生活得很有尊嚴,這是人人皆應享有的基本權利,也就是我所稱的「環境人權」。
屬於私領域之住宅建築固然需由所有權人自行張羅,或許因經濟狀況不同會有所差異,但屬於公領域之公共建設責無旁貸的應由政府公部門投資建設,全國不分地域、城鄉,不分直轄市、省轄市縣,標準應趨近一致。過去我國處於開發中國家,法規制定、財政條件及政府作為尚無力關注於此,今天當我國已逐步邁向已開發國家的境界,實應投入更多的心力改善環境品質,縮小城鄉、縣市間長期存在的不平等的差距。
期盼各界致力建構公民人權的同時,為了彌平國民生活環境的落差,讓我們一同攜手關注環境人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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