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守證據法則 護衛人權

捷瑞法律事務所 劉邦川律師受訪/邱梅英整理編撰

前言
  隨著人權時代的來臨,「無罪推定原則」成了國際公認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因此,被告雖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如果沒有經過法院審判定罪以前,還不能說被告有犯罪,應該要先推定他是無罪的。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亦揭示了此一原則

  雖說,檢察官為了追訴被告犯罪,則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來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否則依照「無罪推定原則」的行政慣例,法官就必須做無罪的判決。惟「心證」的結論不得違背經驗法則與證據法則,故合格的證據經過合法的調查之後產生的心證,才能具備合法性的偵查實務中,有人認為檢察官在非其專業的案件中所採取的自由心證,有將檢察官的司法裁量權予以過度膨脹的現象,以致過於主觀的認知觀念下,傷害了被告的人權,甚至造成冤獄。

   檢察官的起訴的條件,還有他處理案子的方法和態度,對司法品質有著關鍵性的影響,筆者認為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會被限縮得這麼厲害,也是司法進步的表象,為什麼最近這幾年司法會偏重法院的主導,而檢察官變成一個公訴的部分,變成是當事人之一?這是我們司法的改進之處,多檢討一些比較爭議性的案子,會促成司法改革加快腳步,以目前來看,有待改進的還真是不少,不過整個司法的制度,還有司法的改革其實都有在做,畢竟那是人在辦人的事,其實所有的法官檢察官真的很辛苦。

人權保護唯一顆良心而已

   憑良心講,檢察官、法官都是人,卻在辦「神」的事,因為每個法官、檢察官對當事人的事原本是完全不知道的,憑的是他蒐來的證據、拿到的資料去評估、評斷,到底事實是什麼?而這個事實當事人最清楚,可是卻要由法官、檢察官在這個層面上來做裁判、做決定,壓力大還是要做,所以每人就要秉持良心,若存有應付了事的草率態度,就會影響民眾對司法的觀感及司法的改革,法官不好做,尤其是檢察官提出來的證據、證人是否適格,關係到整個裁判的結果是否正確,以目前的偵查品質來看,有許多起訴案件到了法院,還必須先做原本檢察官該做的「調查」工作,這也是案件審理延宕過久的原因之ㄧ,對這樣的情況,律師有時候只有歎氣的份,然後儘量為當事人提供有利的事證,提供有利的爭點、辯辭,以釐清事實的真相。

   說句實在話,任何一個案子都有律師可以著力的點,就算是殺人犯該判死刑,也是有著力的點,不是說可以讓他判無罪,而是維護他應該有的權利,不管在程序上或是實體上,他應該有的、應該主張的要幫他提出來,保障他應該享有的人權,即使在被槍斃的那一剎之前,仍然有他的基本人權,所以保障人權也是律師的責任之ㄧ,因此當事人冤屈的應該去找出來,努力的替他去辯護、去伸張。因為舉頭三尺有神明,冥冥之中,你總是要注意到,你在做事情,上天在看,個人也不是宗教信仰很深層的人,只是秉持一個做任何事情良心的信念,晚上好睡覺,做事情也不會有虧欠的感覺,更不會有虧職守,這對身心上來講總是一個平安、安定,這確實是很重要的。

   至於每個人的觀感,他有他的想法,他有他的立場,或者也有必須這樣做的理由,只是他這個理由是不是得當,既然身為社會的一個人,則必須要有一個衡平的狀況,也就是每一個人不應該侵害到別人,這是一個社會衡平,或是一種規則之下應該去遵守的,應該去保有的。既然為人,人當然有他的規則,有社會的規範,有道德禮儀的控制,所以才會有這樣子的法律規定出來。道德、良知每一個人都有,只是每一個人所做的、應儘量謹守的有沒有辦法去控制罷了,有時候人貪,沒有辦法遵守道德,會受到譴責,應該更包含到主觀因素、客觀因素。人沒有一個完美的,每一個人都有他不好的地方,應該接受譴責或處罰,怎麼樣儘量控制在不影響到整個評價的範圍。是不是允許每個人都有隱私的部分,假如沒有影響到別人,或者沒有觸犯法律的時候,那部分是受到保護的,擁有自由的空間,而不受到別的干擾。很多事情跳開來看的時候,也許有它的必然性,以檢察官來講,在法定程序上,他有沒有查清楚,有沒有深入查清楚,這是他應該做的,沒有做到是他有沒有盡責的部分,但是案子到了法院,就要讓證據、證詞將真相呈現出來,做到勿枉勿縱,才能護衛人權,並給法律及社會一個公平的交代,筆者認為,所有公務人員的良心辦案是最重要的。

證據要怎麼說話

   刑事訴訟法154條第二項規定:「犯罪事實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至92年間又將154條規定分成兩項,即「被告未經審判確定有罪之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第一項係新增訂,稱為「無罪推定原則」,第二項稱為「證據裁判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係指所有的辦案人員不得對嫌犯存有先入為主的預存成見,既被推定無罪,要認定有罪就必須拿出證據來,所以刑事訴訟法161條第一項即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確立了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認定被告有罪無罪的判決基礎。

   在證據的認定上,有所謂的證據裁判原則,認為認定犯罪的基礎在於直接證據,若是採取間接證據,加上合理的推理,也可以作為法院判決的基礎。但是檢察官若僅提出推論或是臆測,並沒有盡其舉證責任,法院仍應判決被告無罪。而刑事訴訟中所謂的證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因此要做為裁判的證據,不僅要有證據能力,更要經過法定的方法調查,才可以作為判決的基礎,所以檢察官在蒐證時,必須確保其證據「適格」,故在蒐證的同時要做初步的調查,程序才算完備。

   在法庭上,兩造通常都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情形,控方提出的證據就是要證明被告有罪,而被告提出的證據則是要證明自己的清白,因此對各自有力的證據大都不同,惟在筆者擔任辯護律師的案件中,有一件兩造都舉同一項證物,但認知卻是南轅北轍。這個案子事發生在85年底的太極門司法案件,其中有一項證物,就是一捲華視播出「體育世界」節目的側錄帶,那是掌門人洪道子博士在一場世界氣功大會上的氣功表演,當時太極門裡的人在找、檢察官也在找、調查局也在找,都要拿來當證物。因為太極門人要拿來證明我們氣功這麼厲害,怎麼會說我們沒氣功?!但是調查局、檢察官那邊要找那捲錄影帶來證明太極門功夫虛偽造假。同樣一捲錄影帶,為什麼雙方的差距這麼大?這就是主觀看法的不同,解釋的完全不同,在於了解與不了解的問題,筆者認為,有這種情形發生時,應尋求「專業」第三人的認證,據了解,後來這個證物被採認功夫是真的的原因,是因為表演的場合是國際場合,有來自各國氣功界人士在場認證,故筆者認為法官的認定是客觀可信的。

專業法庭有其設置的必要性

   筆者本身對稅捐稽徵法部分比較有接觸,執業過程發現有些稅務案件是因為檢調機關調查後,將資料移送稅捐機關產生的,其中也有類似刑案的證據法則問題存在。一般皆認為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較為縝密,因此行政法院29年判字第13號判例、32年判字第18號判例、及行政法院42年判字第16號判例即明白揭示行政機關必須依照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所有的課稅處分,始符法制。但事實上,稅捐機關卻堅持可以各自認定的立場,致使人民不服處分的話,就要在行政救濟的過程中,一再重覆相同的作為,備感冤抑難伸,對租稅人權實是莫大的傷害。

   根據司法院的調查統計,近8年來,最高行政法院對稅捐事件上訴終結件數,占全部上訴該院的行政訴訟事件比例,平均每年多達44.79%,高居該法院30項分類事件的第1名,而人民勝訴的機率卻不到1成,行政法院為「敗訴法院」之名不脛而走。中國人權協會有鑒於租稅人權仍不受重視,特別於1月10日司法節前夕舉辦「從司法看租稅人權之保護」座談會,並公布2009年十大租稅新聞。「財團法人民間司改基金會」蔡朝安、張世昌兩位律師曾對國內租稅訴訟改革為文指出:「行政法院在審判實務上通常多半採取支持財政部解釋函令的立場,並多認為該等函釋是闡釋法律的意旨,並無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以致在稅務訴訟的實務上充滿了「以吏為師」的運作模式,而非以法論法的審判架構,也就是說行政法院較無法以稅法法理推演正確的法律解釋,未能充分審查行政機關(稅務官吏)的解釋函令是否確實符合稅捐法律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意旨,並未適當地扮演司法者制衡行政機關的角色,這也是稅務訴訟敗訴比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並呼籲成立專業租稅訴訟法庭以改善現行稅務訴訟之弊端,筆者對專業法庭的設置亦深表認同與支持。

結論

   納稅是人民的義務,但稅務的課徵是否合法、合理,與人民財產權息息相關。司法院長賴英照也表示「人民對稅務事件權利保障的觀念,已日益深化,所以能積極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聲請大法官解釋,維護自身權利。」蘇友辰律師曾提出三項建議,包括大法官應守護憲法原則、消除違憲稅法及行政命令,各審行政訴訟法官應去除護稅本位主義,堅持本於法理情為公正審判及財稅公務員應本於同理心,避免為追求績效獎金玩法弄權,以萬年稅單窮追不捨,陷人民於痛苦深淵。目前我國的法令規定,訴願階段必須繳交一半的稅款,才能避免被執行,欠稅會遭限制出境也是世界唯一,姑且不論有否「官官相護」的情形,總是讓人覺得有不公的觀感,2009年11月財政部舉辦「稅務行政救濟研討會」中,財政部長李述德致詞時,提到要建立「人民繳稅心甘情願」的租稅環境,那麼,稅捐單位再開單之前要依法實質查核,並嚴守證據法則,在「專業」的部份要尊重當事人的見解,採認專業領域中第三公證人的證詞與證物,確實做到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貫徹納稅人保護條款,實踐富國裕民的租稅人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