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互助應顧及人民基本權益

禮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廖禮士

  百姓的基本權利不容任何人剝奪及漠視。有些人忍氣吞聲,不想與政府官員多有往來與接觸,有些人則選擇偏激手段與作為,來突顯問題所在,但最終總導致身敗名裂,身為人民公僕的政府官員,都應該好好傾聽人民需要的是什麼,畢竟,百姓的基本權利應該受到政府最基本的保障而不是侵害。

  以下是個人(禮銳公司之負責人)親身經歷並歸納為訴訟歷程:

  1. 民國97年11月21日桃園地方法院協助美國RCI公司送達對禮銳公司的起訴書,惟,並未檢附任何支持其指控禮銳公司侵權之證據資料。
  2. 民國98年2月25日RCI首次提出所謂的初步侵權分析比較表(其表示還要再對某些名詞做解釋,亦即此非正式文件,僅為應付我方而已)
  3. 民國98年4月16日我與委託的美國律師至美國法院開和解庭,RCI無任何證據可證明我方有侵權行為,且我方一再表明無銷售及無製造更不侵權
  4. 民國98年6月25日RCI對我作侵權取供,仍無任何證據可證明我方有侵權行為
  5. 2009年9月10日及11日我方律師在美國對RCI作取供,RCI證人提及RCI在訴訟前無任何真實證據可證明是我方銷售及製造,也未盡到訴訟前應做的技術鑑定報告
  6. 民國98年10月19日RCI聲請撤訴,因法官告知RCI其證據不足以證明禮銳有侵權行為,就算RCI告贏了也沒有甚麼賠償問題,若RCI堅持繼續訴訟,輸了將負擔禮銳公司之律師費
  7. 民國98年10月21日法院同意RCI撤訴,並駁回我方求償律師費之聲請 。

申請專利與重視智慧財產權

  禮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民國81年3月從事於安全門禁週邊的生產,多年來一直奉公守法,對專利案件的申請、行使及應用都有相當的認知,更是尊重專利所有權人的權利與義務,至目前為止禮銳公司申請並通過世界多國多項的專利。

被無據提訴而無端捲入訴訟

  於民國97年11月21日前美國RCI公司,多次運用各種管道,欲送達無端對禮銳公司的起訴書,禮銳公司深知不須接受此份僅憑道聽塗說、或空穴來風的想像,就無據控告禮銳公司侵權的起訴書,以免捲入耗時斥資的無端訴訟。雖然禮銳公司拒收此份文件,但原告還是透過桃園地方法院送來此份毫無依據之書狀,想不收都不行。

主管機關應主動向上反映民意

  本人曾去電向法院說明案情,並詢問為何送達此文件,無端讓禮銳公司捲入風波,法院人員公然回答「我們只協助送達信件,其他一概不關我們的事」,當時自己怒上心頭,並答覆對方:因為法院的送達將會造成我方重大的損失,怎可說不關你們的事呢?請你們主管聽電話…..等等話語,當然在官官相護下,答案也大同小異,只會推諉責任。政府單位不主動協助國民提供建議,並主動檢討行政作業之疏失,竟讓當事人默默承受,且無所適從地面對美國司法訴訟程序,情何以堪呀!本人對政府不顧及人民的作為,感到非常失望。

不可僅憑直覺而濫訴

  這份起訴書內容,沒有被告禮銳公司的任何銷售證據,只憑無中生有的的陳述及道聽塗說的內容,甚至連起訴專利侵權最重要的技術鑑定都沒做,試問禮銳公司到底哪裡侵犯了別人的專利了呢?就連原告及律師都搞不清楚狀況吧!

  事件開始我方就委請律師,並告知控方我方並未製造及銷售此一專利產品,尚且對方的專利範圍也解釋過當將使專利無效,更遑論侵權問題了,就這樣雙方你來我往,期間也不斷要求控方提出我方銷售證據,及專利侵權的分析,未果,對方根本無法提出任何數據資料及分析報告,僅憑直覺認定我方侵權。

原告只需有錢不需任何證據就想壓倒被告

  直至98年4月16日開和解庭,本人依舊當庭向法官表明,未料原告竟無禮提出35萬美元的和解金,以及往後每個產品的銷售權利金15%作為和解條件,試問沒有任何銷售與製造行為,甚至連專利當屬無效的案子,對方竟能如強盜般提出和解要求,我方若欲息事寧人而接受此和解條件,不正代表蠻橫無禮者即可濫用專利權而為所欲為嗎? 就這樣,一來一往展開了為期約一年的美國式烏龍訴訟風波。

    更離譜的是2009年9月10日及11日於美國取供時,原告竟不加思索明確表示查無我方銷售證據、也未於起訴前做技術鑑定報告,原告逕自認為我方並無財力,足以負擔美國高額的訴訟費用,故最終我方必會俯首稱臣。我方不願因此而被訛詐、遭污衊,單憑一己之力堅持至2009年10月中旬,法官終於強迫RCI與禮銳公司和解,只因對方實欠缺證據證明我方確實有侵權行為,就算對方勝訴也無所謂賠償問題,若對方輸了勢必將負擔鉅額律師費用。至此,RCI公司乃藉由法院傳達欲求和解之意,但仍持續威嚇我方必須給付和解金與授權金,但我方堅持事實真相且不願受其脅迫,寧願請陪審團還給禮銳公司一個公道。

對與錯、是與非的抉擇

    RCI於訴訟方面的圖謀無法得逞,就在雙方欲於陪審團前辯論的前兩天,10月19日申請撤訴,我方雖表不同意但仍期待法院的不侵權判決,然而美國法院卻准其撤訴,並告知對方不能以同一事件再度起訴,且也未准許我方請求賠償律師費的聲請。

  允許無據提告,更於陪審團辯論前輕易撤訴,且不需負擔我方因此所承受之財產與名譽損失,由此看出美國法律極度保障該國企業,而這些企業正可利用訴訟方式,惡意阻撓我國企業在美國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反觀我國政府機關,究竟為了百姓做了什麼樣的保障與保護呢?是否該學習他們為該國企業爭取權益的精神,而非對待他國人民的無理欺壓行徑。

司法互助送達之證據應適度審查,政府有權保護本國人民的基本人權

  民國97年11月21日桃園地方法院協助美國RCI公司送達禮銳公司的起訴書,起訴書內容指控我方侵犯美國RCI公司專利,但未提出任何實質證據,為免美國法院僅憑RCI公司單方說詞,即判決我方侵權行為成立並應賠償,而使RCI公司可持該判決來台執行扣押我方之財產,禮銳公司被迫於美國應訴,以捍衛自己的商譽與財產權。其實我方原不需理會此案,只因法院送達才使我方不得不出庭應訴,也因而產生巨額損失並耗費精神與時間應訊,在此衷心企盼政府相關單位,能詳加檢討法令與行政疏失之處,並嚴加防範再度傷害本國企業,尤其對無據起訴的審查,才不致讓國民的基本權利受到他國政府的侵害。

  在美國進行訴訟最低花費需50萬美元,一般中小企業收到來自美國的起訴書後,無論原告是否濫用專利權起訴,因懼於可觀之訴訟費用,通常都會同意私下和解,賠點錢解決事情就好,因此總讓跨國原告故計重施而輕易得逞,迫使本國企業不敢也不願深耕美國市場。此次,RCI公司無據控訴,本國政府單位未善盡審查內容之責,逕將起訴書送達本公司,足以顯露我國律法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有著重大疏失,若有機制可針對此類無據控訴案件做初步審查,當可防範外國公司濫用權利,藉著訴訟之名脅迫本國企業支付和解金,以及無端承受不實之指控,亦不致使我國人民無端耗費時間與金錢來應付無中生有之訴訟,真正建立出跨國訴訟的申訴機制,對於無理的訴訟行為能防範於未然,有需要時還可協助追討訴訟費用及責任,若可如此當是人民之福,政府在努力拼經濟才不會是口號。

冤案賠償制度

    本國公務人員執行公務之不慎,或因律法不周全而導致人民遭受莫需有的損失,有法有據之受害者都不見得可以申請國賠,那麼保護人民的法律不夠周全完善時又該如何?當無辜人民受到他國企業侵害時,難道我們的政府就這樣坐視不管嗎?還是真的「弱國無外交」台灣的百姓只能任由外人宰割欺負嗎?因此,本人建議應該立法同意冤案的賠償制度。

總結

    明日復明日,明日何其多,坐待韶光逝,萬事成蹉詑;只要願意立即起而行,機會永遠會留給願意修正的人,只要政府願意傾聽人民的聲音,並與人民綿密溝通與互動,「以民為主」愛民如子,「以法為規」行政為民,相信中華民國必能逐步實踐「天賦人權」的真意,並真正落實保障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