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後,接著在1966年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制定完成。此兩項公約並將「世界人權宣言」中重要的內涵轉化為具體條約、逐條詳列,雖係國際法,但台灣亦有簽署,台灣在70年代礙於離開聯合國等等因素,很遺憾並未積極完成批准、存放之法定程序。但歷經數十年的努力不懈,立法院終於在2009年3月三讀通過「二公約及二公約施行法」,不僅象徵著台灣在人權議題和全球接軌,符合世界潮流趨勢外,更再次顯現台灣高度參與國際社會的毅力決心,寓意甚深。
兆璋歷經竹東鎮民代表會第12屆代表,第14、15、16屆主席......在擔任民意代表期間,為民服務、為民發聲,爭取人權公義,也一直是個人念茲在茲不敢忘記的事情,今年3 月有幸接受鎮民之託付接任鎮長職務,旋即開始思考,如何朝著競選時的政見願景,逐按輕重緩急納入施政目標,尤其是有關人權的議題。必將一本初衷。民之所欲、常在我心。人權是每個人所應享有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在帶領公所團隊,加強為民服務、提昇行政效率的同時,更應啟發公務員人權的觀念,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凡事稟持同理心。尤其公務員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在執法過程中,若遇法令模稜兩可的地帶,更應審慎處理、引以為誡,切勿心存僥倖便宜行事,以避免侵害人權,甚至發生國家賠償責任。
兆璋有幸獲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義工吳丹萍小姐的邀約,寫下對人權的心得與各位分享,人權的實踐已成為國際區別民主發展的指標,人權保障並非喊喊標語口號,二公約中所揭示的人權理念更應凝聚全民共識,未來可否落實推動不僅只有政府部門需要學習瞭解,更需要社會各界的努力,人權意識必須從小培養、潛移默化,落實在日常生活中,肯定自己、尊重他人,方可逐步建立良善純樸的社會。最後也祝福台灣的人權發展能更進步,人人尊嚴幸福過好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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