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錢無人權

中華電信專員 洪天賜

  今年2010年4月1日適逢第九屆「世界公民日」,由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暨台灣區世界公民總會聯合主辦「2010年世界公民人權高峰會」,會議於4月1日在台北市Y17青少年育樂中心6樓國際會議廳熱烈展開,針對「尊重、法律、稅務、環境」4大面向,呼籲世界公民重視世界公民的人權發展,獲得全球各國元首、各界領袖、各領域的學者專家、教授等熱烈參與。得知國內租稅人權屢遭侵害之禍源,肇因於國稅局查稅開單的「行政裁量權」與「解釋函令」,已然出現無限上綱的霸道失衡現象,弱勢的民眾對於接獲不實稅單的反應均十分低調,訴願與訴訟贏面極少,能私了就協商處理,並不依法據理力爭,無形中更助長國稅局部分公務員濫權開單,甚至藉機恐嚇勒索納稅人的荒唐情事。

  在台灣其實有很多人已經注意到這個嚴重課題,前司法院長翁岳生在96年退休交接時,語重心長的以「椎心泣血 痛苦萬分」,來形容他對行政權踐踏司法、傷害司法威信的傷痛。前總統李登輝先生曾表示,其在任時未能將司法改革做好,是其最大的遺憾,現在開始已經有愈來愈多的人重視司法人權,談到人權,一般人想到的只有司法人權,但是和全國人民更息息相關的稅務人權卻受到忽視,台灣的稅捐有綜所稅、營業稅、地價稅、房屋稅、牌照稅、證券交易稅......等等,可以說每一個人從出生以後只要活著,不可能沒有繳過稅,稽徵機關如果不依法行政,不依法課稅,會引起廣大民怨,台灣有沒有稅務人權值得大家一起來關心。

  我們的憲法也明文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並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去年我也收到國稅局的補稅單,竟是四年前的補稅,但讓我最不能忍受的是國稅局在5年期限快屆滿時才發單補稅,於是我打電話去詢問,但稅務員卻說如果沒有此筆收入或金額有錯誤,你要舉證拿出證明進行行政救濟,天啊!個人不必記帳,四年前的收入憑證,到哪裡去找?雖然稅額只有6000多元,但為維護我的人權,於是提起行政救濟,但是問會計師,會計師收費要5萬,律師收費要6萬,經過復查、訴願、行政訴訟。都輸掉要我舉證拿出證明沒有此筆收入或金額有錯誤,難道稅務員只知發單課稅,不用負舉證責任嗎?台灣省會計師公會前理事長 周志誠會計師於2010年世界公民人權高峰會發表:行政訟訴法我覺得很不滿意,依照道理來說一般犯罪是被告對不對?今天我們欠國稅局,在行政法院,我們竟然是原告,這很奇怪,天底下哪有這種事情?原告有什麼問題呢?這代表推定過失,要負舉證責任,你今天罰我稅,還叫我舉證,但是我根本沒罪,這是一個非常違反人權的地方。財政部李述德部長不是說"百姓繳稅要心甘情願、政府課稅要心安理得",但台灣的稅務現況,國稅局的蠻幹如同侏儸紀公園理的暴龍,吞食著周圍弱小動物,納稅人毫無招架的餘地。前不久法學素養首屈一指的陳長文大律師溢繳房屋稅一案中,對稅務人員的傲慢與不法,為了廣大身陷惡法及受不爭氣法律人凌遲的無助人民,他決定上訴到底。明明是稅捐機關的錯,明明可依稅捐稽徵法第117條規定,直接撤銷錯誤的稅單,法律已經十分完備,不用修法,是有無確實依法行政、執法的態度問題。

  提起行政訴願與行政訴訟的爭訟耗費,更是一般命不一定很長的民眾,最為可怕的折磨。手無寸鐵的民眾先得抵押稅額一半資產,面對經常是稅捐稽徵單位「熟識的訴願委員」,進行勝算不高的裁決外,輸了更得再花錢請律師打官司,行政法院法官又嚴重缺乏租稅專長與人權保障觀念,台灣的行政訴訟高達6成是稅務案件,但是人民被迫告國稅局,以90年而言勝訴率卻僅僅1.3%,而97年1至9月勝訴率也只有6.2%!唯一可以保障人民權益並制衡行政機關的行政法院,卻是敗訴法院。如果你勝訴也不要高興,行政訴訟法院判決「原處分撤銷,另為適法之處分」讓國稅局又再次以同樣之理由「重核復查」,加加減減玩個數字遊戲,再次開單,如此不公平的行政救濟環境,人民永遠是輸家,完全悖離建立租稅行政救濟的原意。難道人民喜歡沒事浪費時間及金錢與政府打官司?所以納稅雖是人民的義務,但國家還是要依法行政,不合理、不合法之課稅,就是侵害人權,就是侵害憲法人民之財產權!台大法律系葛克昌教授就納稅人權利保護角度提出,因缺乏誠實推定的程序,納稅人權利未受到應有保護,導致外國的投資愈來愈少,難怪我們失業率節節高升。監察院、立法院應主動監督與調查租稅人權迫害情事才對!去年總統馬英九公開稱許法務部「人權大步走」活動的人權教育意涵,並廣為宣告國際兩公約施行法在台灣已於98年12月10日正式生效,所有法令與其抵觸即為無效,更沈重地呼籲公務員要去看「不能沒有你」,設身處地為民眾維護權益。

  中國人權協會會長李永然律師表示,人民雖有納稅的義務,但稅務人員也必須依法行政,倘若違背「公平」與「合理」的徵租原則,則侵害人權甚深。每個人都享有維持基本生活不虞匱乏的天賦人權,所以國家必須在人民保留基本生存權所需仍有所餘,才能對之行使課稅權,這也是歐美先進國家引以為圭臬的最基本法則。我國憲法亦保障人民享有平等權、工作權、財產權及生存權等各項基本權利,以維護人性尊嚴,故政府之徵稅不能嚴苛致傷害人權。台灣有稅務人權,才有公平的稅法,才有公平的審判。從百姓到政府官員大家都依法納稅、依法課稅,官員不要官官相護,官員的薪水一點一滴都是我們納稅義務人所繳的血汗錢,更應該以民為本為、以法為規,為民服務、尊重人權。如此人民才能安居樂業、社會祥和、經濟發展、國家富強康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