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睹父母婚姻暴力之成年子女心理經驗初探

台北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督導 姜琴音
  

作者因長期從事家庭暴力保護服務,而與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兒童及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成年子女有接觸機會。從實務經驗中觀察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子女於生理上、心理上受到相當程度壓抑及傷害,因而對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子女心理經驗有了高度的關注。本研究欲探討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成年子女的心理經驗,以及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成年子女如何進行心理調適。

  本研究採取海德格詮釋的觀點以及深度的訪談方法,研究結果分析涵括故事主角的心理經驗歷程與研究問題的回應。

  討論則涵括三個:(一)故事與研究預設間的反觀及對照;(二)目睹暴力子女的多元面貌;(三)施暴的父親應該為暴力負責。研究者對堅持「暴力沒有任何藉口」之立場反思。

  關鍵字:家庭暴力、婚姻暴力、目睹父母暴力兒童、目睹父母暴力子女、故事研究

研究緣起及目的

   作者於1992年開始從事婚姻暴力受虐婦女的服務,1993年鄧如雯殺夫案的發生除了震驚社會以外,亦凸顯了受虐婦女及兒童虐待的問題,也使社會各界對於受虐婦女的處境有了更多的認識。其實婚姻暴力是社會文化、社會環境、性別結構、暴力文化等共同建構的結果,而非受虐婦女自身的問題。而在長期從事婚姻暴力受虐婦女服務工作中,作者與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成年子女有了更多接觸的機會,並對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成年子女對婚姻暴力受虐婦女的反應有更直接的認識,即他們實際上存有著如:有些目睹暴力成年子女能與受虐婦女共同對抗施虐者,並提供許多支持;有些因擔心被施虐者報復而對受虐婦女的求助感到恐懼及害怕,並完全拒絕提供任何的協助;有些則將自己成長在暴力家庭歸責於受虐婦女的無能及未盡保護子女的責任並感到憤怒;有些則僅願默默支持受虐婦女而不敢出面等等不同面貌。作者以為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成年子女應是最能瞭解受虐婦女處境困難者,但為什麼有些可以成為協助受虐婦女的有力資源,有些郤無法對抗施虐者,是什麼原因讓他們仍感到害怕及恐懼?他們又是如何在面對生命中的課題及挑戰?存活下去的主要元素又是什麼?作者長期從事家庭暴力被害人服務之工作,現今又以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為主,這更引發作者想一探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成年子女心理經驗的意圖。

   本研究的目的在於探討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成年子女心理的經驗,研究方法則採詮釋論的觀點及深度訪談(in-depth interview)的方式,以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成年子女為訪談對象來探討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成年子女的主觀知覺及認定,以及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對其心理經驗之影響及其如何進行心理調適。

文獻探討

   婚姻暴力案件的發生涉及許多複雜的因素,其間存在著男女兩性之間權力及控制上的不平等(周月清,1995),依台灣省社會處在1994年公佈的一項調查顯示,已婚婦女中有被丈夫毆打經驗者,達百分之37.8%,經常被毆而致無法忍受者,達1.3%。這些皆明白揭示了:「對某些人而言,家不再是避風港,家裡可能不比暗巷安全。」。在美國至少每年有330萬名介於3-17歲的孩子處於家庭暴力的危機中(Carlson,1984;Trickett&Schellenbach,1998),以及Straus(1992)亦調查出在美國每年除有近1000萬名兒童目睹家庭暴力,並且至少以3倍的比例在傳遞,他更進一步指出,有三分之二的兒童個案,曝露在不斷重覆的父母親暴力之中,且一個目睹父親攻擊母親的男孩將學習到暴力,以及接受暴力行為,並且認為這是親密關係整體的一部份;而一個女孩目睹母親被父親攻擊將學習到犧牲,以及男人可以使用暴力的程度,以及害怕運用權力控制其他家庭成員。男孩與女孩生活在暴力中是經驗到很重要的情緒創傷,相對於一個提供給他們正向發展安全及教育的家庭,這些兒童在生命中經驗到恐懼、憂慮,拒絕,以及分裂,這是暴力產生的後果(e.g. Brassard,Germain& Hart,1987;引自Jaffe,Wolfe&Wilson,1990)。

目睹父母婚姻暴力的兒童

   對於婚姻暴力目睹兒童的定義,Jaffe、Wolfe &Wilson(1990)的定義:「經常目睹雙親(此指現在或曾經具有婚姻關係的父母)之一方對另一方施予虐待之兒童。包括直接看到威脅、毆打,或沒有直接看到但聽到毆打或威脅行為,或者僅是看到它最後的結果,例如第二天看到母親的傷痕。」

   Rosenberg & Giberson(1991)指出在婚姻暴力中的目睹暴力兒童可以分為:目睹父母婚姻暴力且直接受到暴力傷害的兒童,以及目睹父母婚姻暴力但本身並未直接受到暴力傷害的兒童。前者指兒童除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外,自身亦是被虐待及疏忽的對象,或常成為任一方父母發洩憤怒和挫折的直接對象。後者則指兒童目睹父母婚姻暴力,但未受到直接的身體傷害,但由兒童所表現出之行為可瞭解到兒童受父母暴力行為的干擾,並使兒童在行為上有明顯的改變,如攻擊行為增加、退縮、做夢、源自於心理異常的身體問題(psychosomatic)的抱怨、學業上出現問題(無法專注、拒絕上學、不願完成學校作業)等。

婚姻暴力對目睹暴力兒童的影響

   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對兒童而言具高度之壓力,亦造成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兒童許多層面的影響,包涵了直接與間接的影響(陳怡如,2001)。例如(1)人身安全的威脅:當兒童在家庭暴力發生時亦常介入暴力的情境中,如阻擋施虐的父親施暴於母親,因害怕恐懼而逃離、躲在受虐母親的懷裡等,在這個過程中兒童因目睹父母婚姻暴力而受到傷害,甚至有些兒童同時也會成為施虐父親的施暴對象。(2)情緒與行為問題:有些目睹父母婚姻暴力的兒童因長期處於暴力情境中,亦會出現情緒與行為問題,以及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如心理上常感到害怕、恐懼、無助,或對自身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安全感到焦慮;另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兒童對施虐親人亦有兩極矛盾的情感,也會對暴力情境無法改變而覺得沮喪或自責,此種複雜的情緒常帶來一些行為問題,如攻擊、退縮、逃家、自我傷害、或為了保守家庭暴力的秘密與其同儕疏離而孤立等等。(3)學習攻擊的模式及對暴力有錯誤的認知: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兒童因長期處於暴力的情境,易學習到暴力行為,以為暴力是處理問題及解決衝突的方法,並將攻擊視為人際互動中的模式;另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兒童在進入青少年期後,亦較易帶著對暴力的錯誤認知發展其親密關係,而導致暴力的代間傳遞。至於間接的影響則是受虐的母親為因應暴力的壓力而降低其親職功能;父母親的衝動特質對兒童發展有負面的影響。另Hendriks,Black&Kaplan(1993)與Edleson(1997)亦指出男孩若被父親施暴容易受到傷害,且與母親的依附可能因男性的認同而產生衝突,而女孩會在形成認同時與母親相似,男孩則變得不同。來自於暴力家庭的女孩雖然顯示更多的憂慮、退縮及執著的行為,以及更多內在的問題及身體上的狀況,然男孩較易因生理及社會因素而更有攻擊性及更多的怒氣,但當被要求去描述自己的症狀及行為時,男孩與女孩一樣會面臨承認的壓力、害怕以及混亂。而Jaffe,Wolfe&Wilson(1990)亦明白指出兒童對目睹婚姻暴力的反應,與他的年齡、性別、發展階段以及在家庭的角色有關。

   研究發現目睹暴力子女目睹父母婚姻暴力的原生家庭經驗,對男、女受訪者有相當不同的影響,女性目睹子女尤其具有同性學習(向母親學習)的傾向;「親子間的黏著程度」和「認同學習」是使目睹子女受到父母婚姻暴力影響的重要中間因素。而婚姻暴力具有代間傳遞的現象,但代間傳遞的形成與否,中間因素和助力具有相當重要的決定性。而助力因素即「對父母婚姻暴力的重新詮釋」、「不願婚姻的痛苦代代相傳」、「學習有效的問題解決策略」、「看到子女經歷自己過去的痛苦」和「社會資源和支持系統的協助」為中止暴力循環的核心助力因素。(沈慶鴻,2000)

   從系統觀點及實務經驗的觀察,婚姻暴力對目睹暴力子女的影響實互為影響,且暴力的發生,使暴力成為關係中最主要的焦點,受虐婦女因擔心暴力隨時可能會發生,身心承受相當之壓力,致對子女的照顧可能會有忽略之情形,若子女行為又無法符合或達到父母之期待,如未完成課業、未照顧好弟妹、未完成家事,有說謊、偷竊之偏差行為,或啼哭不止等等,除可能成為受虐婦女再度受暴之原因外,甚至子女亦同時受暴,故父母間之暴力關係對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子女有相當之影響,除父母親職功能低落外,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子女亦容易受到虐待、疏忽,如未能獲得基本之生活需求及教育等,以及不當的角色期待,如擔負起照顧者的角色,甚至安撫受虐母親的情緒,並提前社會化及成人化;另會產生情緒及行為問題,如長期目睹暴力而感到恐懼、害怕、憤怒、難過等,嚴重時有些會有自殘、攻擊等情形;而對家庭的形象上,亦會產生羞恥感,以及人際關係上可能會出現困擾等等,而成為暴力最大之犧牲者。

   由以上相關文獻探討及實務經驗中可見婚姻暴力影響深遠,且由於家庭成員關係緊張、衝突,生活充滿恐懼、不安、猜忌或敵對的氛圍,除造成身體的傷害外,對於心理的傷害亦甚鉅;另暴力家庭正式及非正式支持系統皆較為薄弱,無法提供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兒童應有之照顧,甚至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兒童須對暴力進行阻止或擔任保護受害者的角色。而暴力家庭中所產生的暴力傳承,將會使這些身受家庭暴力者或目睹父母間暴力的當事人出現諸多的行為及心理問題,而使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兒童的身心承受相當之壓力。顯見婚姻暴力中目睹暴力兒童所受到之衝擊,絕非只是生理的、影響更甚的是心理的層面,而如何減低創傷事件帶來的直接衝擊,並強化兒童的復原力(resiliency)將是未來很重要的任務。

研究問題

   婚姻暴力發生的原因涉及諸多之因素,但其中子女亦是發生暴力的因素之一,如子女之教養問題,或者子女本身之情緒及行為問題,皆可能引發婚姻暴力,甚至同時合併有兒童虐待等,故本研究的目的在於探討: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成年子女的心理經驗,本研究將以詮釋論的觀點及深度訪談(in-depth interview)的方式,以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成年子女為訪談對象,來探討(一)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成年子女心理經驗為何;(二)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成年子女如何進行心理調適。

研究方法及資料蒐集

詮釋論的觀點

  人們對於研究方法和理論間的關係有不同的看法。就像不同種類的理論能解釋不同的現象,不同的研究方法適合不同的主題。雖然科學有一套共同的規範,原只有一種模式或取向,即實證論(positivism),其奠基於幾項科學的原則,主要的核心原則是,科學必須有足以佐證理論的觀察資料,進行觀察必須客觀,然而近幾年來,實證論取向及其原則已遭受質疑,即實證論的論點是否等同於科學方法與經驗科學,導致了社會科學界採納其他的研究模式,而詮釋論(interpretism)即意謂著新模式。詮釋論的科學觀乃實體(reality)存於人們的定義中,而非超然存於外界。主觀(subjective)經驗才是需要研究對象而非客觀的事物。人類的行為無法客觀地被觀察,相反地,研究者與被研究者藉由互動共同創造了實體,由於實體透過互動與建構而成,在研究過程中被研究者佔有更積極的角色。不同於實證論取向中以研究者為主導,詮釋論的研究取向乃是由研究對象來主導,研究對象是研究者的夥伴,並且在研究過程中獲得權力(empowered),此外詮釋論者明白地承認研究者的偏見與個人價值觀,這些都被清楚地告知而非被否定。(Christine Marlow,石志偉等譯,2001)

   詮釋「什麼是瞭解?」或瞭解的本性,這基本上不是認識論的問題,而是存有學(ontology)。這種詮釋學只是說明或描述其對象的基本結構,而不是說明如何才能真正認識對象,更不是指出方法,引導心靈去追求知識。因此,它不是方法論。對於這種說明瞭解的本性之詮釋學,就是葛達瑪的詮釋學,他稱之為哲學詮釋學。海德格明確反對客觀的詮釋。他在『存有與時間』(Sein und Zeit)指出,客觀的解釋是不可能的,他說:「解釋永遠不是對當前之物的一個全無預設的瞭解」,這是說詮釋不能完全不夾雜詮釋者的因素,反而它是在詮釋者的預設中進行,而由此詮釋出來的,是被這些預設所限制。換言之,詮釋對象不是完全在它自身中客觀地顯示出來,它是在別的因素的限制下出現。海德格認為,這不是由於詮釋者沒有徹底刪除預設,而是由於詮釋者本身的存有就是在預設中,人的存有學結構就是在預設的限制下,海德格稱之為事實性(Faktizitaet,facticity)(陳榮華,1998)。

   詮釋論研究取向較重視透過研究過程,找出人類社會日常生活經驗中的心理反應、內在感受,與深層的生命經驗之意義(潘淑滿,2003)。詮釋論者通常蒐集質化(qualitative)資料,質化資料以使用文字而非數量的方式來檢視現象,著重點在於隱藏的意義和關係的模式,通常只需要少數的研究對象,因為研究的焦點是從研究對象身上獲取深度資料,以了解其對於現象的主觀經驗(Christine Marlow,石志偉等譯,2001)。海德格認為詮釋要在三個預先設定的結構下進行,它們稱之為先設結構或詮釋學處境(hermeneutische Sitrationen),其結構分別是:先設先有(vorhabe,fore-having)、先設觀點(Vorsicht,fore-sight)、先設概念(Vorgriff,fore-conception)。(1)先設先有(vorhabe,fore-having);指一個完全孤立、絕對不涉及別物的東西是不可瞭解的,因此,在詮釋一個對象前,詮釋者必須先「擁有」(haben,have)此對象所在的整體。而且,他又不能對這個整體只有片面的瞭解,亦即遺漏了一些重要的元素,否則,對象相應著一個有缺陷的整體,便僅能呈現某些面相,而隱蔽了另一些面相。換言之,這就是一個不夠完備的詮釋,對於這個在詮釋時預先「擁有」的整體,海德格稱之為先設先有。(2)先設觀點(Vorsicht,fore-sight):指預先「擁有」對象所在的整體,尚不足以讓對象清楚地展現出來。在詮釋時,人必須預先在一個觀點的指引下去瞭解對象,才能將它從整體中解放出來,讓之展現。海德格認為,在詮釋時,人必須先「看到」一個觀點,由此才能將整體「首度的切開」,讓對象突顯出來,對於這個預先「看到」的觀點,稱之為先設觀點。(3)先設概念(Vorgriff,fore-conception):指根據先設觀點去詮釋先設所有的整體中的某一對象時,人尚須先「掌握」(begriffen)一個概念模式或接納對象的方式,以讓對象在這個概念模式下清楚展現出來。當然,這個預先掌握的概念模式可能是適當的或不適當的。然而,無論如何,詮釋必須在一預先掌握的模式概念下進行。對於這個預先掌握的概念模式,海德格稱之為先設概念。(BT 191,Band 2 199-200;引自陳榮華,1998)

   詮釋雖然是有預設的,但卻不固執預設,而是開放的,詮釋者總是根據他所討論的課題,而不是他個人的意見,來調整自己的詮釋,如同在對話中,對話者不能在固執己見的情況下,仍能繼續與別人溝通,堅持己見,就是關閉溝通或對話之門。所以不固執己見的的預設不表示要放棄預設,而是要求預設能一致於詮釋對象所呈現出來的意義整體,預設是用以引出詮釋對象的意義,沒有預設的引導,根本無法進行詮釋,因此,詮釋者不是放棄預設,而是在預設中,同時接納詮釋對象顯示出來的所有意義,再讓這些意義與自己的預設關連起來,檢討它們是否一致,當它們是一致時,他的詮釋就是正確的。(陳榮華,1998)

   詮釋者雖在自己的預設中,但它總是向詮釋對象開放,讓它共同限定詮釋學的工作,因此詮釋學的工作是關於對象的,而不是關於作者的心靈或內在生命,並且詮釋者必須有警覺性,它必須時時刻刻警覺詮釋對象與他自己之間的「破裂」或「衝突」。一旦發覺「破裂」或「衝突」,他必須正視它,讓詮釋對象呈現它的差異性,再回去檢討自己預設中的偏見,繼而修正它,讓詮釋對象更能清楚呈現其意義於適當的預設中,因此,詮釋學的工作一方面基於詮釋對象的意義,另方面必須檢討詮釋者的預設,由此而得到的真理,是出現在詮釋對象與詮釋者的和諧貫通中。詮釋一定在預設中,這亦即,詮釋必須在成見中進行,但西方哲學自啟蒙時期(enlightenment)開始,就強烈反對成見,反對由傳統流傳下來的種種觀念,而要求客觀性。不過,要求客觀性不正是一個在探討知識前的一個成見嗎!葛達瑪認為,啟蒙時期本身就有一個成見:反對所有成見的成見(das Vorurteil gegen die Vorurteile ueberhaupt)。在詮釋時,詮釋者總是應用自己的處境去瞭解對象,同時又返過來,根據對象省察自己,排除錯誤的成見,又再次的瞭解對象,直至處境與對象不再隔閡,互相融合以取得共識。這個過程似乎是處境與對象的互相對話,在對話(Dialog)中以取得共識的過程。因此,我們可從對話的觀點去分析詮釋經驗。(陳榮華,1998)

   詮釋經驗如果始於語言,進行於語言和終於語言,那麼,詮釋經驗必具有說出語言的性格,如果詮釋基於詮釋者個人當時的處境,則這豈不是說:詮釋是主觀的和僅屬於當時的時機的。不過,詮釋學的說出語言性正好推翻這種說法,當詮釋者說出語言時,無論他說出問題或答案,都不是說出他個人的想法或當時處境的偶然事物,他是說出意義,說出是意義的具體化-意義成為明朗的。如果詮釋經驗的說出是基於詮釋對象的意義,那麼,詮釋者說出來的,就是他所瞭解的意義。這種「說出來」就是將他瞭解的意義更清晰的詮釋出來。詮釋是他所瞭解的意義解開釋放出來,讓它到達語言去,當語言一旦說了出來,詮釋才是完成。(陳榮華,1998,P.180-185)

   本研究所欲探討的為婚姻暴力中目睹暴力成年子女的心理經驗,以及婚姻暴力對目睹暴力成年子女的心理影響為何?研究的重點在於探討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成年子女個人內在的主觀經驗,所以本研究採用海德格詮釋的觀點,即對欲研究對象先進行預設,從已設定的意義出發,再回到這個意義去,並且作者開放的與研究對象進行互動,並藉由語言對話並進行詮釋。詮釋的過程是一個循環,要檢討詮釋時的預設,並要求它要來自研究對象,而不是來自作者的臆測或想像,而最終能獲得研究對象本身的意義,亦即期待透過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成年子女個人的成長脈絡,能以一種「理解」而非「解釋」的角度來詮釋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成年子女個體的心理經驗,並透過對婚姻暴力中目睹暴力成年子女進行深度訪談,以理解其目睹父母婚姻暴力之心理經驗。

資料蒐集

1.研究對象

   本研究欲探討的對象是婚姻暴力中目睹暴力成年子女的心理經驗及調適,於研究對象的選擇上需符合二項條件,一為研究對象的母親為其父親施暴,為婚姻暴力受害者;另一為目睹暴力子女已成年,依民法之規定成年為滿二十歲,由於符合此條件者之研究對象不易尋找,故以立意抽樣方式,取得當事人同意後,進行深度訪談。本研究共有兩位研究對象參與,一位是阿麗,36歲,女性,未婚,教育程度為研究所,上班族;另一位是小傑,31歲,男性,已婚,教育程度為大學,上班族。

2.資料蒐集方法

   資料蒐集包含訪談前的預設、深度的訪談、訪談的故事、訪談後的整理~故事、訪談後故事的回應等。

(1)訪談前的預設

   本研究採海德格詮釋的觀點,其詮釋的經驗即為先設結構,即「預設」的概念模式,即必須先有一個觀點去瞭解欲瞭解的對象,並且去檢視詮釋時的預設,且要求其必須要來自於詮釋的對象,而不是對詮釋對象的想像及臆測,並透過對對象的預設而詮釋出對象本身的意義。本研究即在此觀點下,就作者過去實務經驗中與受虐婦女及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成年子女接觸的經驗,對研究對象進行訪談前的預設:

   a.有些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成年子女能給予受虐婦女許多的支持,並一起對抗施虐者;

   b.有些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成年子女則對受虐婦女的求助感到恐懼及害怕,擔心讓施虐者知道後會對其採取報復行為,所以完全拒絕對受虐婦女提供任何協助;

   c.有些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成年子女甚至對受虐婦女感到憤怒,將自己成長在暴力的家庭歸責於受虐婦女的無能及未盡到保護子女的責任;

   d.有些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成年子女則僅願意默默地支持受虐婦女,如提供經濟的支援,但不敢出面協助受虐婦女等等。即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成年子女因長期目睹暴力,其應能最瞭解受虐婦女的處境,且可以成為受虐婦女的有力資源,並對施虐者感到憤怒,而與受虐婦女共同反抗施虐者。

(2)深度的訪談

   本研究採用深度訪談方法進行資料之蒐集,本研究共有兩位研究對象參與,一位是阿麗,一位是小傑。阿麗共進行三次深度訪談,小傑共進行二次深度訪談,每次訪談時間為2~3小時,兩個研究對象雖然訪談次數不一,但兩者之訪談時間是相近的。訪談過程中主要以錄音與重點筆記方式記錄訪談的過程及內容,但因作者的失誤於阿麗第一次訪談時未予以錄音,於故事完成後仍由阿麗予以閱讀及回應,雖未與阿麗敘說內容有所差異,但仍然使本研究於資料蒐集過程有一點瑕疵。

(3)訪談的故事

   本研究藉由與阿麗及小傑進行深度訪談後,依據所蒐集之資料形成故事。

(4)訪談後的整理~故事

   將訪談以故事的方式呈現,阿麗的故事作者以第一人稱的方式進行敘說經驗的再呈現,並形成故事,作者雖然無法進入研究對象過去生命的經驗,但以第一人稱的敘說方式將使作者更能貼近阿麗過去之生命歷程,並有助於理解其內在之心理經驗。小傑的故事作者以第三者的角度及立場進行敘說經驗的再呈現並形成故事,主要欲藉由小傑與母親生命歷程的相互交錯,而使作者能跟隨小傑的腳步經歷過去之生命,並理解其內在心理之經驗。

(5)訪談後故事的回應

   將已形成之故事請阿麗及小傑閱讀,並請其對故事予以回應,就故事的內容是否有需增刪,或覺不妥需修正處進行討論,以及瞭解其再次回顧自己的生命故事,其想法及感受為何。

3.資料分析方法

   本研究採用海德格的詮釋觀點,研究結果分析將以形成之故事與作者於研究前之預設進行反觀及對照,並從其間尋找差異性,並就此差異性進行反思之工作,於反思之間尋找故事浮現之意義,最後再重新調整作者原先之預設。

故事主角的心理歷程

  阿麗:36歲,女性,未婚,就讀研究所,自國小一年級起即目睹父母的婚姻暴力。

1.與施暴父親關係的發展

   因父親對母親的施暴而使家庭蒙上一層陰影,加上父親對子女極為忽視,於言語上的嘲諷,以及父親對內及對外的形象差異性甚大,使她對父親感到憤怒及生氣,並全力「對抗」父親,想證明自己價值的存在。但自從父親因工作傷及眼睛,且呈現幾近失明狀況,故父親已不再能對母親施暴,父親受傷後於活動上亦受到相當之限制,所表現出來與之前頤指氣使、暴力的形象形成對比,她反而覺得父親是可憐的、孤單的,也因父親之前的行為導致家人對他的疏離,以及父親對自己過去行為對家庭傷害的無知感到可悲。

2.與受虐母親關係的發展

   母親因父親未負擔家計,而必須外出工作而受苦,她對母親的辛勞感到心疼;另母親雖遭受父親的施暴,承受很多的辛苦及委曲,但仍犧牲自己扶養子女長大,她為母親感到心疼,並認同母親犧牲的精神。但母親因父親眼睛受傷後已不再受到父親暴力的威脅,且能參與社會活動而擁有較多自主的時間及空間,因此少與父親互動。她一方面對母親能找到自己的生活感到欣慰,但另一方面又希望母親能扮演妻子的角色照顧父親,顯示於母親的角色及定位的矛盾。

3.暴力對阿麗婚姻的影響

   母親因遭受婚姻暴力而受苦,故常對她訴說婚姻的不幸福,及在有意無意間訴說著男人的不是,她曾在大學時有談感情的機會,但都被母親的話語,以及覺得好不容易才與母親同住,因不想拂逆母親而打消了念頭。而父親受傷後已無法再對母親施暴,母親有了獨立的空間,手足亦有自己的生活,她也完成了自己對家(要擁有一個屬於自己的房子)及自己的承諾(向父親證明自己存在的價值),也有了進入親密關係的機會。雖曾懷疑自己是否真得值得別人愛?值不值得被重視?但在看清楚過去的生命與自己的聯結後,她反而有了面對的勇氣,接受了這一份感情,去學習及付出,有了進入婚姻的準備,追求屬於自己的幸福。

4.阿麗的心理發展

   自我犧牲,保護母親及弟妹是自己的責任,努力「對抗」父親,為了證明自己存在的價值。但在父親不再對母親施暴後,家中成員亦有了自己的生活歸屬,她也擁有了自己的房子、考上研究所。生命中有了平衡,她開始去關照自己的內在需求及需要,傾聽自己的內在聲音,以及透過過去生命與未來生命的關聯,勇敢接受及面對未來的親密關係,願意嚐試接納自己並學習被愛及愛人,追求屬於自己的幸福。

  小傑:31歲,男性,已婚,大學畢。自國小一年級起至大學二年級目睹父母的婚姻暴力,並同時遭到父母的暴力。

1.與施暴父親關係的發展

   父親喜好喝酒,與大伯父感情甚佳,且會與大伯父一樣對母親施暴,對其亦有暴力行為。與父親關係疏離及衝突,並對父親感到憤怒及生氣。但因父親於工作上除生病外從未請假,亦很少外出,假日多半在家,對父親工作的態度及對家庭的貢獻予以認同。且認為父親沒有什麼嗜好,所以可以接受父親喝一點酒,與前期對父親的觀感有很大的不同,且能與父親「如兄弟」般相處。另因對照自己及小妹的待遇,以及過去擔負照顧妹妹的角色,認為父母需要他時即會召喚他,不要時就把他踢開,開始會抱怨父母對待自己的不公。

2.與受虐母親關係的發展

   母親遭受大伯父及父親的前後施暴,他對母親感到心疼,並挺身護衛母親,與父親抗衡。但另一方面母親因遭受父親暴力對待,於情緒不佳時亦會遷怒於他,於言語上予以苛責,以及在身體上施以責罰,故他亦對母親感到害怕。但在他結婚後,因為母親有重男輕女的觀念及傳統的思想,對他的婚姻多少干涉,且母親對媳婦及女兒明顯有差別的待遇,亦令他無法接受,更萌生想搬離家的念頭,但無奈母親不同意,讓他內心亦感不平。

3.暴力對小傑婚姻的影響

   雖然沒有因為父母間的婚姻暴力而對婚姻感到怯步,但他仍受到過去暴力經驗的影響,不斷提醒自己不能對妻子動手。但因兩人意見不同時,於情緒處理上迥異,他屬於需先行冷靜者,她則屬於須立即溝通清楚者,故雙方於互動上有所衝突時,他曾有想「扁」她的衝動,但因為不斷地提醒自己不能失控,所以都還在自己的控制中。但他除了不斷地自我提醒外,亦尋求自我探索及諮商,期能協助自己面對暴力的影響,以及增進夫妻間良好溝通之關係。但由於自我控制亦帶來相對地壓力及壓抑,使得他首先對所飼養的狗情緒失控,接著再對妻子情緒失控。

4.小傑的心理發展

   保護母親並認同父母的管教,認為被父母管教是天經地義的事,且即使被長輩打,也不能對長輩動手。但因受到父親暴力的影響,他擔心自己會跟父親一樣有暴力的行為,所以努力控制自己不失控,且重視他與妻子的關係。透過成長課程能協助其可能失控的行為,以及協助其與妻子達到良好之溝通協調;另一方面因意識到父母對自己的苛待,以及自己一直都是個照顧者,而開始去關照自己的內在需求,並且嘗試進行表達自己的想法。在對照他自己及小妹的待遇後,開始為自己發出不平之鳴,雖然還未能到達行動之層次,但已是相當的突破。

研究問題的回應

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成年子女的心理經驗

   婚姻暴力對目睹暴力兒童心理經驗的影響,於文獻中述及除有創傷反應外,相較於非暴力家庭的兒童會有較多的行為問題,如過動、侵略、反抗及行為不良、低成就,或有語言發展、沮喪、恐懼及強迫性、自我傷害情緒問題等等。

   但由故事主角的敘說中,有關故事主角身心發展方面,其並無語言、過動,或行為不良等問題,教育程度亦皆大學以上,在社會行為方面亦符合社會規範,並未有脫序或脫節之情形;另於情緒方面雖有壓抑之情形,但尚能坦誠自己的情緒及行為;人際關係方面,則雖有人際關係上的困擾,但尚能與同事相處,故以故事主角之行為或反應與文獻相對照則不盡相符,但因故事主角已成年,已無法追溯其兒童時期是否亦有符合之情形。

   阿麗在成長的過程中,其心理經驗到自卑、羞恥、憤怒、害怕、恐懼、痛苦、受傷、難過、怨恨、同情、不忍、憐憫、被侵犯、罪惡感等等感受。而小傑則在成長的過程中,其心理經驗到受寵愛、無奈、痛心、生氣、罪惡感、不忍、憤怒、害怕、恐懼、難過、掙扎等感受。由研究結果來看,有關婚姻暴力對目睹暴力成年子女心理影響部份,因目睹暴力子女成長過程中,不單只與原生家庭接觸,尚與其他親屬家庭、鄰里、學校、朋友、同事等接觸,且目睹暴力的經驗會影響其內在的心理經驗,包括自我形象及自我價值、家庭形象,以及鄰里的互動、親屬間的往來,並受到社會文化的影響,所以目睹暴力對目睹暴力成年子女心理經驗的影響是無法切割的。

婚姻暴力中目睹暴力成年子女的心理調適

   在婚姻暴力及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兒童相關文獻探討中,婚姻暴力與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兒童關係相當密切,且婚姻暴力合併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兒童之比例若綜合各相關研究視之亦有五~六成左右,暴力會對未來親密關係有所影響,以及男孩與女孩對於目睹父母婚姻暴力的行為反應是有差異性的,男孩容易學習父親暴力的行為,並視為是親密關係的一部份,女孩則容易學習到犧牲,以及男人可以使用暴力的程度。

   而由故事主角的敘說中,阿麗認同母親在受暴後,並未拋棄家庭且仍心繫子女,故她亦犧牲自己的需求並為家庭扛起一肩的責任,但她因自身之努力而擁有高學歷、房子,以及擁有親密關係後,在生命中已達成她自己對家庭的願望及承諾,似亦有了補償之心理,並在生命中獲得了平衡。且因父親受傷後已無法再對母親施暴,反而對父親心生憐憫及愧疚,期待能再為父親多做什麼,雖然她還是維持自己對父母的照顧承諾,但已能漸漸放下對父母、手足間責任的重擔,而能多思考她自己的需要,並開始感受到有愛的能力,已有進入另一段親密關係及婚姻家庭的準備。但她對自己的負面感受及在人際關係上所遭遇之困難能有所知覺乃受到過去生命經驗之影響,且因來自於暴力家庭,在有了親密關係之後,對原生家庭存有羞恥感,所以初始會擔心對方是否能接納她及她的原生家庭,及對是否應如實坦露原生家庭的樣貌顯得猶豫,亦擔心對方會對她的父母有負向的觀感,且因她堅持於婚後仍要持續照顧原生家庭,因對方對此有不同看法及意見,而無法達成共識,且因此引發她對對方是否會與其父親同樣有暴力行為之疑慮,此亦顯示出目睹父母婚姻暴力使她在面對親密關係時仍存在不信任的心理,受到暴力相當之影響,並害怕複製過去的生命經驗。

   而小傑雖然對父親施暴母親感到憤怒,對母親過去的教導,即要其以後不能對妻子施暴,男人應該要尊重女人而予以認同,他亦能認知到自身受到暴力影響,對可能會失控對妻子或未來的孩子造成傷害感到恐懼,他不斷地提醒自己不能動手,亦極力控制自己不能與父親同樣有暴力的行為,但他與妻子出現爭執時又有想打她的衝動,雖然他會努力自我控制,並尋求不同的方式以避免失控,包括藉由宗教的信仰、參與成長課程、沈默、暫時離開現場等等,不想複製父親暴力的行為,但仍在飼養的狗及妻子身上失控了,顯然他受到父親暴力相當之影響,並未能避免地複製了暴力的行為。

討論

故事與研究預設間的反觀對照

   作者從事婚姻暴力受虐婦女服務多年,在經過專業的訓練及實務經驗的累積,已將「暴力沒有任何藉口」之信念內化,故對於施虐者之立場非常清楚,無論施虐者是否有理由,皆不應以暴力作為因應之方式。早期對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成年子女與受虐婦女的關係及互動,及與施虐者相處、互動所呈現之不同樣貌,令作者難以理解。原本以為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成年子女長期與受虐婦女相處,且同在暴力情境中生活可以長達一、二十年之久,這一路走來應該是最能夠瞭解受虐婦女處境的人,所以作者以為目睹父母婚姻暴力的成年子女,會與受虐婦女同盟以對抗施虐者,並對施虐者感到憤怒、生氣、痛恨,並希望施虐者獲得懲罰。作者帶著這樣的立場進入研究場域,但研究的結果卻與作者原先的預設有所差異。

1.故事主角深受及無法抗拒暴力的影響

   由故事主角的反應與文獻相對照是相符合的,阿麗為目睹暴力但未直接受傷害,小傑則目睹暴力但直接受傷害,其有關婚姻暴力合併兒童虐待的比例亦與文獻相近。雖故事中的主角有一致性的作為,即期待藉由整理自己過去的生命經驗而期能降低或解除過去生命經驗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及困擾,但從故事主角的敘說中是無法確認切割影響來源,且故事主角受到暴力影響的層面遠大於暴力事件或行為本身,它還包括暴力關係及目睹暴力帶來的內在經驗、自我形象、家庭形象,以及鄰里間的互動,甚至奮鬥的對象還包括社會文化的壓力,換言之故事主角許多內在自我奮鬥或爭戰的目標有極大地成份在為避免暴力、爭取安全而努力;以及對抗暴力經驗或文化社會價值所帶來的情緒,也因此耗去許許多多外在看不見的巨大能量,而故事主角可能終其一生每一天都在與暴力所帶來的影響奮戰。且因兒童發展階段需求與問題的顯現方式與成年期不同,成年期的人生任務是工作、婚姻、家庭,所以即使故事主角外在社會適應良好,但卻也無法免除在調適無暴力生活上所付出的龐大心力。

2.故事主角認同傳統文化及男性的價值

   原本作者以為在暴力家庭中成長的孩子,對於家庭的破壞者會有高度不滿地情緒表現,會對施暴者感到憤怒、生氣、害怕、恐懼,或與母親共同對抗施暴者,或擔心受到施暴者的威脅及報復,或以逃避的情緒或行為作為因應,但故事完成後,作者與研究前所做之預設進行對照,發現對於目睹暴力成年子女之樣貌,於兩者間差異甚大,作者看到研究對象雖然在這個生命的歷程中飽受暴力帶來的傷害,期間雖然他們對父親感到痛恨,但現在的他們對於父親的反應卻與作者原本所預設的腳本迥異。

   阿麗因為父親並不會對子女施暴,主要是針對母親,且從小母親即予以教導,無論如何父親就是父親,且母親對長輩亦採取同樣的態度,故她對父親對母親施暴雖感到氣憤,但亦因父親對子女的不重視,反而對父親是有期待的,期待父親能認可她的努力,後來父親因為受傷眼盲,已無法再對他人造成傷害,且多數時間孤獨一人,此時她覺得父親已經得到他所應得的,她也無須再說什麼,並對父親產生同情,亦期待自己能為父親做些什麼,並希望父親也能參與她以後的生命。

   小傑則認為過去父母管教嚴格,會罵會打,雖然很受傷,但在他自己跟他小妹的對照下,至少覺得自己沒有走上偏差的道路,他認為父母對他還是有關心的,而且他從小即接受傳統教育觀念,對長輩要尊敬,孩子被父母打是天經地義的事,所以面對父母的責打,他都是接受、不會反抗,但在內心是渴求能得到父母的疼愛,尤其在看到自己與小妹的差別待遇,這種感覺更是強烈,但過去長期壓抑及受到傳統觀念影響,他仍只能表達而尚無法為自己展開行動,他並不怨恨父母,但會告訴自己以後不可以這樣對待自己的太太及孩子,而這也使得我們看見暴力文化代間傳承的現象,且其傳遞之深度及廣度可能比我們想像中還要更有力量。

3.故事主角並未與受虐母親發展依附關係

  兒童身心發展與照顧者之間有很大的關係,兒童應在照顧者提供足夠的關愛及教育中成長。但由故事中可見主角因父母婚姻失和、衝突不斷,從小即擔負起照顧、保護母親及家人的角色,其間也顯示故事主角長期被疏忽照顧之事實。阿麗與小傑的父親有施暴行為,且於家庭角色及功能上皆有相當之缺損,甚至父親僅是虛位一職或半職。阿麗的母親因阿麗父親的施暴行為,除必須躲避外甚至有輕生的想法,反使阿麗對母親更加擔心。小傑的母親則因小傑父親的施暴行為,於子女教養上亦因情緒壓力對小傑嚴厲管教責打,顯示故事主角與母親之間並未發展依附關係。

   而這也反映了受虐婦女處境的艱難,即一方面必須要面對配偶的暴力威脅,另一方面又被賦予照顧家庭、子女的當然任務,這對受虐婦女而言其壓力之沈重不可言喻。受虐婦女承受如此高度之壓力下,又如何能發揮母職之角色與任務?這對受虐婦女來說不僅是蠟蠋兩頭燒的問題,也是對受虐婦女的剝削,所以如何提供身處於暴力中婦女的支持與協助,以及提供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子女社會支持系統,顯得更加迫切及重要。

4.施虐父親反成生命中努力的「重要他人」

  阿麗及小傑雖對母親受到父親暴力歷歷在目,也心疼母親,當時對父親亦感到憤怒,但從敘說的過程,可以發現阿麗及小傑對父親的觀感因成長階段不同而改變,現在他們在回溯過去生命經驗時,仍會述及對父親當時暴力行為的憤怒,但現在與父親的實際相處則有了不同以往的觀感。故事主角不約而同聚焦於父親,他的眼光、話語及態度,無論於心理上或成就上,對故事的主角影響甚大。而故事主角對母親的描述或在意程度,則相對地甚少,母親僅以扶育角色為主,雖對故事主角亦有所鼓勵,但故事主角一切努力,皆為了想獲得父親的肯定。父親反而成為對目睹暴力成年子女成長過程中努力,有鉅大影響力的「重要他人」,且這個影響與原先研究者預設之立場,即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成年子女會與受虐婦女關係緊密、並對施虐者採取反抗的立場是相異的。

   除了呼應文獻中所述及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子女,對父親會有矛盾的情結,亦反映出施虐者在子女心中仍佔有一定的份量,要對抗它可能比我們想像中還要困難。它提醒我們不要認為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子女對抗施虐者是理所當然,這或許對他們是不合理的期待;而協助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子女從父母的權威中分化出來,能更自由地成為自己,方是當務之急。

5.華人傳統文化鞏固了「父親」地位

   我國的文化中一向以儒家思想為主,且於論語、孟子、大學、孝經等古代典籍中,無論是開宗明義或其中之章節,「孝」被談論很多,亦是我國文化的主軸,也是社會從小教育孩子的主要價值觀念,但事實上,在這些古文典籍中亦述及「父慈」之相對性,如大學中述及「......為人子,止於孝;為人父,止於慈;......。」,簡單的說,就是子女對父母應盡孝道,但父母對子女亦應慈悲,但在我國的文化教育中,卻只見對孝道的闡述及鼓吹,卻未見對父母慈悲的強調,且甚至「無不是的父母!」觀念為大多數人所接受,並認為即使父母有錯,也是父母,子女不應因此即對父母不孝順或者有拂逆父母的意思及行為,作者並不想在這裡就子女是否應對施虐的父母孝順進行討論,因它所涉及挑戰的乃是數千年的文化傳統。

   本研究開始之初,作者帶著過去實務中與受虐婦女及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成年子女接觸之經驗,並以海德格詮釋之「先設」觀點進行了研究的預設,但研究結果的呈現與作者原先之預設亦有差異。作者認為主要應有兩個原因:一是作者從受虐婦女的角度,來看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成年子女,所以作者會較關注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成年子女如何與受虐婦女互動,及他們可以提供受虐婦女什麼樣的幫忙。另一則是作者以暴力的影響觀點在看待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成年子女。即暴力對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成年子女會有鉅大的影響,所以他們對施虐者應該感到憤怒、恐懼及害怕,即使不害怕及恐懼,亦會想逃避與施虐者之接觸,甚至擔心施虐者對其有所報復。但研究結果雖然呈現他們受到暴力的影響,但更重要的是,他們仍願意與施虐者相處,甚至能發展出「原諒」施虐者的能力,以及能以「寬容」、「憐憫」的心來看待施虐者,更以能與施虐者以朋友相待而感到高興及滿意。此與作者原先所做預設,忽略了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成年子女的「主體性」、「人有自癒之能力」,以及華人文化中「尊敬長輩」、「孝道」教育的影響性,即數千年文化及世代間的價值觀強力傳遞的結果,並帶來鉅大的影響。

目睹暴力子女的多元面貌

   從故事的內容及研究結果分析來看,原來作者對於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成年子女的四種預設可能出現在同一個人的不同狀態或不同階段,而無法斷然畫分的,原因可能與會施暴母親的父親不一定會施暴子女,以及施暴的父親反成為故事主角生命中的「重要他人」、受暴的母親並未與故事主角發展良好之依附關係、故事的主角認同傳統文化及男性的價值、傳統文化為「父親」維持了權力與地位有關。
施暴的父親應該為暴力負責

   家庭中的暴力一向很難被看見,即使被看見也很難被介入,「清官難斷家務事」的觀念深植人心,即使到現在,對於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仍然有許多人存有這樣的觀念,何況有許多人因這其間存在的似是而非、傳統文化所內化的價值,以及家人間情感與血緣的關係,而對家庭內的暴力認定很難辨別,當事人往往也會因傳統及情感的枷鎖亦於認知上有承認的兩難,或予以淡化,甚至難以掙脫,除使暴力可以儘情展現它的舞台外,亦容易模糊了焦點,即暴力本身的責任歸屬。

   寫完故事後,心情其實是悲傷的,在寫故事的過程彷佛再次經歷了主角們過去的那段辛苦歲月,也為主角們獨自走在飽受暴力對待及傷害的道路感到心疼;在那個原本應該愛著他們,也讓他們摯愛著的「父親」卻是一手造成他們傷痛的人,而傷害他們的父親並沒有因此而付出代價,反而獲得他們的同情及憐憫,甚至尊敬,並在他們的內心深處期盼能獲得父親的青睞及關愛,但他們卻因此仍然得受著苦、受著傷,而施暴的父親是應該為暴力負責的。

研究的反思

堅持對「暴力沒有任何藉口」立場的認同

   阿麗因自小即目睹母親受到父親暴力而心疼母親,並痛恨父親破壞了這個家,自小即許下要擁有一個沒有父親,只有自己、媽媽及弟妹的家,且因父親對子女的貶抑,而使她自我要求努力上大學、研究所,並不斷地追求及競爭,想向父親證明自己沒有讓父親白養,這一路走來很明顯地其目的皆為了要獲得父親的肯定及接受;她雖會因回顧過去生命歷程而對父親感到憤怒及生氣,但由其敘說的過程,卻看到她對父親非常地在意,且現在對父親的觀感與以往不同,反而因父親眼睛受傷看不見,而對父親感到憐憫、同情、甚至有愧疚感,而認為自己應該再為父親多做些什麼,且因父親並未曾對子女有施暴行為,故不願再對父親有任何負面的評價。

   小傑因從小除目睹母親遭受大伯父及父親的暴力外,自己也曾遭受大伯父與父親的暴力對待,小時候對喝酒的父親及施暴的行為感到痛恨,但因父親並非為唯一的施暴者,母親也是施暴者之一,現在的他述及父親,則能認同父親經濟性的角色功能,且父親工作亦辛苦,並沒有什麼嗜好,只喜歡喝點酒,所以現在是可以接受父親喝酒的行為,此與他是小男孩時看待父親的眼光與長大以後看待父親的眼光是迥異不同的;另他受到父母暴力及言語貶抑及不信任的方式對待,一方面內化子女被父母管教是正當的價值,但另一方面又一再告訴及提醒自己不應該以同樣的方式對待妻子及子女,其顯示著其內在價值之矛盾。

   從故事主角敘說的角度呈現,阿麗認為父親並未對其有施暴行為,而小傑則認為被父母打是天經地義的事,雖然如此,但實際上他們目睹父母暴力的經驗已融入了他們對自我認同的一部份,當他們面對真正的自己時也不斷地與暴力發生關連並不斷地掙扎,如同愛與恨,控制與失控。

   作者從事家庭暴力保護性工作多年,早期在從事婚姻暴力專業訓練及實務經驗中,除受到女性自我意識倡導,以及在男性主導的社會中,父權思想對於女性的壓制思想之啟蒙外,在後期亦參與老人保護、其他親屬虐待及兒童少年保護之工作,使得家庭暴力的圖像愈發完整,作者於研究初始,亦帶著暴力沒有任何藉口這樣的立場進入研究的場域;而在本研究完成後,作者看到故事中的主角雖然對於過去目睹暴力的生命經驗,努力地尋求各種方法想擺脫暴力對他們現在及未來生活的影響,但即使他們如此努力地及有知覺暴力對他們的影響,但仍發現他們尚未能完全脫離暴力對他們生活及生命的控制,而且可能再次引發同樣的危機,以及複製父母婚姻暴力的經驗,這真的令作者感到擔心,而且從故事主角的身上已能清楚看見暴力於其心理及行為的影響,而他們能做的,只是一次再一次地去經驗過去生命所帶來的擔心及這個控制與失控的過程,且這樣的影響力可能長達數年,或數十年,甚至更久,終其一生都會受到干擾或困擾。這使作者堅信家庭中的暴力對任何人將造成鉅大的的影響,而作者對家庭暴力服務的信念價值「暴力沒有任何藉口」的立場亦愈發堅定及認同。

研究者的反思

   研究結果與作者原先研究預設間之差異讓作者有許多的省思,作者持著對受虐婦女的工作信念:「暴力沒有任何藉口」進入研究的場域,所以當作者發現故事的主角目睹及遭受到暴力,但卻對暴力予以迴避及正當化時,於認知上作者無法真正理解並感到疑惑,並對故事主角未正視受到暴力對待感到心疼及著急,心疼故事主角在復原道路的孤單,著急故事主角曾身陷暴力氛圍及受到暴力的荼毒,郤又輕描淡寫以對,作者因此將焦點轉移關注故事主角對受暴經驗的忽視,及傳統教育、文化及暴力對故事主角造成的鉅大影響,以及故事主角對受暴的自我覺察、對暴力的回應等,而未思考到故事主角的立場,但故事主角對暴力的認定與其過去生命的脈絡有密切之關係,兩者間看似存在差異性,但實際並未衝突,而這也是反映了生命本身的多元性,以及關係本身的複雜性,從來都不是單一的過程,而每一個生命都是充滿著豐富的旅程,都應該被理解、接納及尊重。

   而這樣的省思也使得作者重新對現有之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有了不同的覺察及體會,現有之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中合併有父母婚姻暴力議題者不在少數,但也往往常須面臨諸多的倫理考驗及抉擇,究竟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子女同時遭受暴力傷害或因長期目睹暴力而身心受創而有予以保護安置之必要時,究竟是要依其意願?抑或由專業判斷決定?雖然在作者的專業優先順序中無庸置疑,必是以兒童及少年的安全及權益為優先,但由故事主角的心理經驗,及反觀作者實務經驗中,仍有被保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明知曉在安置處所可以免除受暴及目睹父母婚姻暴力的恐懼,並有著安全及穩定的生活,但其內在實存著返回原生家庭的強烈渴望,甚至有些不惜一再逃離安置處所、抗拒被保護,為的是對受虐母親的疼惜與擔心,且不願獨享安穩的生活,而寧可與受虐母親共存;而有些被保護安置的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兒童成年後展開「尋根之旅」,其皆顯示即使在專業的判斷中,兒童及少年仍應被保護安置,但實際上卻無法對其施以保護安置之措施,這顯示兒童及少年的生命與父母生命脈絡相連結而無法切割,而其所受的影響長達數年、數十年,甚至一生,且即使離開原生家庭仍深深受到召喚,這的確是一個值得深思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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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ental Experience with Adults
Who Witness Domestic Violence in Childhood

Chin-Yin Chiang
Domestic Violence and Sexual Assault Prevention Center
Taipei County Government

   Working on the family violence protection service for a long period of time, the researcher has the chance to contact abused children and children who witnessed domestic violence. These practical experiences reflect the children who witness violence are damaged physically or mentally. How did these children witnessing domestic violence grow up? What are the mental experiences of these adults ? The research wants to explore how the domestic violence influences the children's growth, and how these adults adapted mentally.

   The research adopts the standpoint of view and The Story Research. The research result embrace the mental experience process of the interviewees and the research response of problem.

   Discussion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A)Recounting the story and research fore-sight. (B)The interviewee is of various features.(C)The father should be responsible for the domestic violence. The researcher should introspect to the position of"the violence has no excuse" by persistence.

  Key words: domestic violence, children who witnessed domestic violence, adult who witnessed domestic violence in childhood, story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