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權與人權

國立台灣大學獸醫學院教授 費昌勇

  從人類開始有文明以來,知識份子就一直注意道德的議題,因為人類文明的持續提升端賴道德的深度思考。長久以來人類一直認為動物不會思考,不懂感情,沒有理性。但事實證明錯誤:一九九六年夏,美國伊利諾州布魯克動物園一個幼兒掉入狒狒園區;眾人慌張之際,一隻母狒狒斥走其他狒狒,將小孩子抱起交給動物管理員…;這個故事轟動了全美。類似的動物行為學與腦神經科學的研究,均已證實了「動物不是野蠻的野獸,而是有感知的生命」的事實。然而為何動物仍舊被人類活剝皮做皮草,或是大批屠殺(海獅)謀利、或用來博鬥供人類賭博等。主要原因就是:「人類不了解人權的真正內涵,無法將人權的生命意義,擴延至其他與人類具有相似生命價值的非人類動物。」大部分人對動物們無辜承受各種酷刑,直覺上都會不忍。如果人類的道德原則是正義與公平,那麼我們目前對待動物的做法是否合乎我們自己的道德原則?反之,如果剝削弱勢是合理的,那麼婦女、殘障、盲人、兒童、窮人是否也可以合情合理的剝削?這樣的覺醒,在人權觀念先進的歐盟、瑞士、北美等國家都已經以強烈的且有系統性的法律介入,例如歐盟第125號條約(European Treaty Series No. 125)即已明示動物是有感知的,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陸生動物法規第七章(Section 7, the Terrestrial Animal Health Code of OIE)亦明示人類應如何對待動物之做法。

  聖哲甘地曾說:「一個國家的強盛與道德程度,可以從其對動物的態度來判斷之(Mahatma Gandhi: The greatness of a nation and its moral progress can be judged by the way its animals are treated.)」。聖哲甘地應該是從思考印度人權的被剝削,擴延到同樣被剝削的受虐動物。

  解放黑奴的美國第16任總統林肯也曾說:「我對於動物權的議題和人權議題的動力是一樣的,這是才是一個全人的格局。Abraham Lincoln (16th U.S. President: I am in favor of animal rights as well as human rights. That is the way of a whole human being.」林肯那個時代沒有動物權思想,應該也是從思考黑奴的人權擴延到有感知的動物。

  美國動物權教授湯姆雷根也曾說:「動物權運動是人權運動的一部分,二者有相同的基礎,因此動物權的運動者也是人權的運動者(Tom Regan: The theory that rationally grounds the rights of animals also grounds the rights of humans. Thus those involved in the animal rights movement are partners in the struggle to secure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the rights of women, for example, or minorities, or workers.)」

  動物權思想在誕生的初期,曾受到極大的打壓,因為阻擋了人類的既得利益,這跟當年林肯總統解放黑奴受阻的原因一樣。但近年來,動物權思想在西方國家已經發生了影響:截至2010年5月3日,全美國有180所法律學院中已經有116個法律學院開設動物法律課程。美國的三百多所醫學院,目前也已經有一百多所醫學系廢除藥理學實驗,理由是醫師不需要藥學研究的訓練,不要無辜犧牲動物;美國如愛荷華州立大學獸醫學院等已陸續廢除動物藥理學實驗。至於歐洲議會更早在一九八七年即已通過法案,確立「人有尊重一切生靈之義務…(歐盟125號條約)」。以上事實證明全球人權的道德與正義已經擴延到對動物。

  動物權利的道德基礎並不複雜,就是牠們跟人類一樣具有感受「痛」的能力,凡具有這樣能力的生靈,自然就具有與生俱來的權利。動物權與人權是一體的兩面,愛動物與愛人也是一體的兩面。生命教育的對象除了人類之外,也包括了弱勢的動物。如果人類能夠放下自己去體會動物的苦,將更能反觀到人權的內在價值。所謂人權,並非僅是法律的作業程序,還應該要有同理心的擴延內涵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