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高級中學德行評量之變革談校園學生人權之進步

國立楊梅高中代理校長 林裕豐

  自民國73年12月14日教育部(73)台參字第 5255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0 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高級中學之教師對於學生之德育評量,長久以來即以「等第」做「分級」,究其原因,當與獎懲有關。然學生之德育表現,除獎懲外,諸如:日常生活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服務學習及誠信、禮節、活動參與等層面亦相當重要。從事教職之人員亦有相當之體認,單以「等第」加一句「評語」為之,是對學子「簡單分級化」的處理,在評量意義之顯現上較為缺乏定性觀察之陳述。學生在成績單上對於德育的表現總習慣「分數」定之,優、甲、乙…等第概念深刻。

   這現象政府觀察到了,在民國97年6月26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70115274C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3 條;除第 2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 項、第 1 7 條、第 19 條至第 21 條規定,自97年8月1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民國98年10月26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80177193C 號令修正發布第 4、7、8、10、12、13、17、19、22 條條文;除第 7 條、第10 條及第 19 條規定,自99年8月1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說明教育部頒佈修正「高級中學成績考查辦法」,其中第二條第二項、德育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分分數與等第;其項目如下:(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習慣、禮節、班級服務、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三)獎懲紀錄。(四)出缺席紀錄。(五)具體建議。

  上述條文之頒布證實教育界不分政府與民間,皆有共識:高中學生德育的評量邁向新的里程碑,不再評分分數與等第,唯有重視學生各個層面的綜合表現,展現人格特質及對生命的尊重,透過實踐、服務與責任,養成良好的公民意識。亦為呼應聯合國1948年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闡明人類之基本人權的尊重與保障。各校也透過民主程序(如:校務會議)修訂「成績考查補充規定」、「德行評量要點」。這些後續的規定修改與1976年1月3日生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各級學校完備之制度應予積極發展之意涵相同。

   綜言之,高級中學德行評量之變革亦造就校園學生人權之進步,教師能顧及學生在德育評量總體考量下,廢除「等第」分級化之迷思,且給予「具體之建議」,對於全人教育的精神符應與實際落實上,創造政府與校園的雙贏政策。

   台灣身為國際的一份子,遵循普世之人權規範,經由民國 98 年3月31日立院三讀通過, 4 月 22 日 總統頒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藉由德育評量的變革,在校園的制度面上有了良好的改變根據與未來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