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諱之傷─性騷擾受害者創傷與求助歷程探討

現代婦女基金會承辦臺北市大直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主任 吳毓婷

壹、前言

一般認為,性騷擾是相較於性攻擊、性要脅,對受害者造成的創傷較為輕微的一種性傷害。然而,性騷擾既是一種個人主觀的認知感受,對於每個受害者的影響也各異。許多受害者在求助歷程中所承受的壓力與創傷,也就如人飲水,常常不足為外人道。檢閱目前性騷擾相關之文獻多探討相關法規的競合,或是性騷擾背後之性別歧視意涵。本文乃實務經驗的整理,除了為受害者發聲之外,希望也能幫助專業人員更了解性騷擾受害者之創傷與需求,做為未來服務之參考。

 

貳、何謂性騷擾?

一般所稱「性騷擾」是指用明示或暗示方法,表現出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語或行為,而損害到他人的人格尊嚴,或不當影響他人的學習、工作機會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但未達性侵害程度,就可以稱為性騷擾。

一、法律上的定義則分別為 :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條:

1.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 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

(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 正常生活 之進行。

 

二、性騷擾類型

張錦麗 (1999 )將性騷擾行為被騷擾者所接觸到型態而區分為三大類:

1.言詞騷擾:如各種黃色笑話、性要求、就業方的生活或容貌有關的質問或評論等。亦包括以眼神示意。

2.視覺騷擾(文書方面):如閱讀、展示、寄送各種色情圖書、畫刊、影片、照片,或在書信中做出性方面的描述等。

3.肢體騷擾:包括各種不必要的身體接觸,如摸腿、磨蹭胸部、摟肩等。

 

參、性騷擾事件對受害者之影響

筆者訪問了 11位曾經,或正在為自己遭遇的性騷擾事件採取正式申訴或司法訴訟行動的性騷擾受害者。發現性騷擾事件對於他們的影響包括了:

 

一、身心影響

受害者普遍表示遭受性騷擾事件之後,其身心狀態產生或多或少的負面影響,例如失眠、睡眠狀況不佳是最常有的反應,其他如食慾不佳,以及心情低落沮喪也是共同的身心反應。

1.失眠、睡眠障礙 :睡眠狀況不佳,甚至必須服用藥物才能入睡,睡眠品質也普遍不佳,會一直想到處理性騷擾事件的相關人、事,甚到夢到加害人。

2. 心情抑鬱沮喪 :有些人事情一開始發生時就開始,有些受害者則是事件發生過一段時間之後才開始有抑鬱沮喪的感受。想到該事件時都覺得噁心、不舒服,而面對處理單位時則感到焦慮與心理壓力。多數等到事件處理到一個段落之後,情緒才有所好轉。

3. 對人與環境的焦慮與憤怒 :除了對於加害人的行為感到憤怒之外,經過事發的場所、有可能會與加害人再次相遇的地點,那些氛圍跟時空環境也會讓受害者感受到畫面重現的焦慮,而加害者的恐嚇,也讓受害者草木皆兵。

4.自責 :對於自己在遭受性騷擾的第一時間無法及時反應,感到十分懊惱,自責為何沒有立刻抗拒與舉發,尤其當加害者是熟識者時,性騷擾動作發生的當下無法及時反應。

5.其他身心影響 :包括:因情緒低落或面對加害者的壓力所導致的食慾不佳,不斷消瘦、內分泌失調、不自覺的拔頭髮、對男女親密畫面感到不舒服等,有人會藉由改變外觀來保護自己。甚至連家人的身心狀態都隨著受害者而有所影響。

 

二、 生活影響

對性騷擾受害者而言,生活上最大的影響是時間與精神的耗費,她們為了因應司法訴訟或行政申訴,而平白多了很多無謂的忙碌與困擾,而且有一段時間處在負面的情緒中,整個生活步調被打亂。除此之外,額外的金錢支出當然也是在所難免的代價。

 

三、工作影響

性騷擾事件發生後,受害者普遍身心狀態不佳,心神不寧故無法專注於工作或課業上,而影響原本的表現水準。而遭遇職場性騷擾的受害者,如果仍與加害人一起辦公,在工作方面的影響則更是劇烈。公司主管可能基於保護或是刁難的心態,減少受害者參與工作的機會;有些受害者則是在申訴過程中遭受不公平的對待,因而失去對工作的企圖心以及投入感。

 

四、 人際關係的影響

受害者由於身心創傷的關係影響其自信,以及對人的信任,也可能因為不想讓太多人知道,或是在處理事件的過程中引發週遭環境的輿論話題,使得受害者成為大家眼中的「麻煩製造者」,因而造成與同事、同學關係的衝突或疏離,尤其在兩性關係方面,如果遇到異性的接近與關心時,會特別提高警覺,或是冷漠保持距離。

無力制止公司與校園中的傳言,讓受害者承受很大的壓力,不願也不知如何向所有的人解釋與澄清,尤其是如果又在公司的要求之下簽署保密協定,對於流言的心理壓力更大,會一直擔心身邊的蜚短流長對自己有不利的影響,更不敢與身邊同事主管互動,因與他人疏離,疏離的結果也使得他們對公司的忠誠度遭受主管與同事懷疑。

 

肆、性騷擾受害者的求助困境

一、來自周遭的敵意

提出申訴 /告訴之後,便開啟了與性騷擾防制體制工作的開關,在過程中不斷挑戰各組織的申訴機制以及相關人員的專業素養,以至於被職場同事與主管的不諒解,而被視為麻煩的問題人物,各種敵意的對待也就從四面八方接蹱而來。

 

二、二度傷害的嚴重性

張錦麗 (1999)曾發現,性騷擾受害者除了面對事件本身所帶來的創傷與事件未獲公平處理外,尚需忍受週遭相關與不相關人士的責難、奚落、嘲諷等反應,導致他們缺乏勇氣出面揭發求助。經過十多年之後,性騷擾受害者遭受二度傷害的處境並沒有改善,近日來的受者者仍認為求助歷程中所遭受的傷害,遠遠大過於性騷擾事件本身的創傷。周遭人士的異樣眼光、排擠,或其他相關權利的被剝奪等不愉快經驗,對其生理、心理會產生影響比最初的騷擾行為更加巨大而深遠的。受害者想起騷擾者以及其騷擾行為,多數還是覺得不舒服,但是大部分的身心反應,如失眠、情緒起伏、心理壓力,都是因為申訴過程中所面對的人事物,而不是最初的那件「性騷擾」事件。

性騷擾受害者在整個事件處理過程,可以說是身心俱疲,她們除了付出時間、金錢之外,也在整個處理過程中完全失去了原本自在愉快的心情。她們所付出最大的代價,是對人性,對體制,還有對公平正義價值的信任,原本關係良好的同事,在事件過程中疏離了;原本公正可靠的高層主管,成為了鄉愿、而且刁難受害者的壓力來源;受人尊敬的醫師專業,也成為了令人質疑害怕的性騷擾加害人。她們對公部門的仰望期待,也在求助過程中被一一打破。把原本的既有價值打碎重組,對性騷擾受害者來說,是很大的衝擊,也讓她們小心翼翼、草木皆兵。而人與人之間信任感的消失,對整體的社會資本來說也是莫大的折損。

 

三、非正式資源力量薄弱

在性騷擾申訴過程中,正式資源並未提供太多支持,有些受害者的家人並不知情,知情者多半扮演陪伴、情緒支持的角色,而他們基於保護受害者的立場,在申訴 /告訴過程中多有明示或暗示的「勸退」行為,希望受害者「不要再跟他們鬥了」而撤回申訴/告訴。同事與友人部分,向曾有類似經驗的人(曾經受害,或是處理過相關事)求助較能獲得同理,以及所需的資訊。此外,除了部分受害者同事主管提供安全保護、協助發聲之外,較少有實質的協助。由此可以了解,遭遇性騷擾之後,受害者在工作與生活中,多數時間是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

 

四、行政系統的專業性不足

多數性騷擾受害者並不了解如何與正式體系互動,因此在求助歷程中一開始必須自力救濟尋找處理的管道,而從聯絡 113性騷擾諮詢專線、警局報案、向所屬機關申訴、與主管機關行政聯繫,或是向法院提起告訴,一路以來她們與正式支持系統求助的經驗都普遍不佳。提出刑事告訴時,有的受害者被具有性騷擾迷思的法官質疑其告訴動機,因而在法庭上受到不友善、戲謔言語的傷害。也有受害者歷經一年多的訴訟,更換了三個法官卻仍在重複陳述案情,花費許多時間金錢,也在訴訟過程遭受了很多挫折。

 

五、無所不在的性騷擾迷思

社會上普遍存在「性騷擾迷思」,許多加害者表示自己「情不自禁」所以才對女性有「不當行為」;有些受害者以為漂亮的女生才會被性騷擾;性騷擾調查委員認為過度追求的性騷擾並不構成法律中的性騷擾要件,因此調查事件不成立;受害者的同事家人,勸她們「事情沒那麼嚴重,就算了,不要告了吧 !」;受害者的同事認為她們自作多情,以為加害者對其有意追求,才會誤解對方的行為是性騷擾;外人質疑受害者為什麼沒有一開始就採取行動提出申訴,連受害者自己對此都感到自責;有些法官認為受害者提出告訴的目的是為了錢…。

本文訪談之性騷擾受害者皆為高學歷,向外求助、連結資源能力強之女性,她們的求助過程歷經了那麼多性騷擾迷思,以及隨之應運而生的重重壓力,仍然靠著堅強的意志繼續申訴行動。可以想見,有許多對自己的權益較不了解,尋求資源更不容易的性騷擾被害人,可能很容易就在漫漫的求助過程裡提早中途退場了。

 

伍、建議

一、建立性騷擾直接服務機制並加強宣導

本研究發現,性騷擾受害者的非正式系統普遍薄弱,她們並不希望家人擔心,也認為親友、同事無法提供太多實際協助,因此正式資源對受害者來說也就更形重要。同時,受害者期待求助時有單一窗口的服務提供,並且能有更多服務單位以協助更多的受害者。但目前針對性騷擾受害者提供普遍服務的,只有 113諮詢專線,提供社工直接服務的單位目前很少。本研究發現性騷擾受害者耗費許多心力在尋覓相關資訊,而社工、心理諮商、與法律諮詢為性騷擾受害者認為最有幫助的資源。且性騷擾法規與申訴流程十分複雜,並非一般性的服務單位可以勝任。因此建議各地應設立性騷擾專責服務機構,透過受過專業訓練的社工提供服務,可以協助受害者在求助初期即可獲得完整的資訊以及適切的協助,避免求助過程走許多冤枉路,也減少後續的身心影響及人身安全的擔憂。同時,有固定的個管社工員陪伴與討論,連結所需的法律諮詢、心理輔導資源,亦可以滿足性騷擾受害者的需求,避免其在各服務系統中需不斷重述受害過程。當然,亦需強力宣導該服務機制,以幫助社會大眾遭遇性騷擾時可以及時求助。

 

二、加強相關人員之專業訓練與同理心

由於目前國內性騷擾相關法律複雜,各地第一線的社政、警政人員、輔導人員需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以提供受害者正確而實用的資訊,尤其是 113性騷擾諮詢專線人員,更應具備專業敏感度,幫助性騷擾受害者在第一時間獲得情緒支持以及可行之後續求助管道與相關資源,避免受害者因資訊缺乏而打退堂鼓。

目前各單位已持續辦理性騷擾防治、性別主流化訓練,但實務上看來,目前的訓練時數與方式並不符需求,學校輔導人員以及各主管機關行政人員仍然無法提供被害人有效的協助。建議未來持續辦理專業訓練課程,但訓練方式必須更符合實務的需求,除了增加時數之外,建議受訓者需要通過認證,課程內容除了法規解析之外,則增加個案研討,可幫助實務工作者更了解性騷擾受害者的身心創傷,亦可加強專業人員的法規應用能力。期待可以幫助行政人員在多了解受害者之後,未來在依法行政之外,對性騷擾受害者多一份理解與同理心。

 

三、將反性騷擾政策落實於企業 /組織文化中

許多職場性騷擾事件都是長期發生的,加害人很明白自己的行為越線,但一般企業對於性騷擾事件的處理並不積極,多半在公司內部的會議中要求加害人道歉和解,或是透過非專業的調查程序,或是完全不經調查便結案。本研究中申訴成功的受害者,皆為越級上報「告御狀」,透過更高層的壓力才獲得處理。因此建議企業將「反性騷擾」守則如 「保密條款」一般,列入員工需簽署之工作守則,加強對員工的行為約束。同時,亦建議勞政單位由上而下,將性別平等與性騷擾防治相關訓練列入員工每年必修課程,長期下來才能逐步建立起企業的反性騷擾文化。

 

四、加強性騷擾迷思再教育

在性騷擾受害者的求助歷程中,性騷擾迷思是一項很主要的傷害來源,無論是被害者的同事親友、申訴機制、司法人員,甚至是受害者本身,都難以跳脫迷思的束縛。因此建議持續推行社會大眾與專業人員的宣導,破除性騷擾迷思。幫助受害者可以更勇於求助,也減少在求助歷程可能遭遇的二度傷害。

同時,也需持續針對性騷擾之因應方法進行社會大眾宣導,幫助受害者遭遇性騷擾事件時可以及時回應,減少事後的自責懊悔。

 

(本文著作權屬於財團法人現代婦女基金會所有,未經同意請勿轉載、引用)。

 

《參考文獻》

張錦麗( 1999)。性騷擾對被害人傷害及防治之道。 社區發展季刊,86 ,216-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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