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稅制的改革

華碩電腦有限公司技術長 吳欽智

  台灣的稅法稅制,已繁瑣複雜到即令是專家,很多時候也是看的瞪眼瞠目。因為除了基本稅法外,我們還有很多的行政法,任何稅務人員,只要從這些多到數不盡的條文中,找出一條,就夠專業人員忙個大半年,一般人就更不用說了。打行政訴訟時,即使國稅局敗訴了,換個數字,或再找一個條文,就可重新再來,真的是沒完沒了,徒然浪費國家資源及人民的心血與時間。有識之士長久以來就想改革,基本原則是稅法稅制要清清楚楚,公平合理,不偏袒一方,讓政府收稅依法有據,納稅的人心平氣和。

  政府的稅法稅制,還得跟上時代潮流,一些不合時宜的,早就該汰換,免得造成扭曲,妨害經濟的發展。我以個人本身最近遭遇的事,來說明一些目前稅法不合理的地方。我個人是揚智科技的創辦人之一,在揚智服務長達17年,也任職總經理多年,並在93年時,兼任了董事長約半年。在93年中時,因法人大股東轉讓其股權,經營團隊也因而大幅變動。我在93年中辭讓總經理及董事長後,於年底離開揚智,並在94年初轉到一家電腦大廠任職至今。今年(99年)因故向國稅局申請完稅證明時,才發現在紀錄上我有一筆五百多萬元的稅金及罰款未繳,而狀態是仍在申訴中。深入了解後,才知道那是揚智於94年申報93年的稅時,對該筆稅金與罰款與國稅局有爭議,因此仍在申訴中。

  弗論誰是誰非,整個事件的不合理處是,94年報稅時,我在揚智並無任何實質的影響力去檢查或指導報稅的方向及細節,事實上,我並無任何揚智報稅的資訊,但因我是93年揚智的負責人,所以稅款及罰金就掛在我個人名義上。而這個爭議只要持續不解決,我個人就無法拿到國稅局的完稅證明,嚴重時甚至會影響到個人的信用紀錄及出入境。揚智目前還是一個正常營運的上市公司,因揚智過去或目前的會計人員所選擇的報稅方式,與國稅局的觀點不同,再怎麼說,也不應該把稅務責任加在一個目前跟揚智已毫不相干的個人身上吧。

  事實上,這個被扭曲的現象主要來自不合時宜的稅法精神,也是本文想探討的主題。我們的稅法以及其他的相關法令,在過去為了防範個人遍設空頭公司,蓄意詐欺,因而把責任加在公司負責人身上。這種防弊的作法,在過去也許曾收到一些嚇阻的效用,但在今天確實已不合時宜。現在的公司,尤其是營運及制度皆已上軌道的公司,董事長是由董事會裡的董事互選出來,而董事又由股東選出,要是公司營運真的因個人因素出了大紕漏,公司、董事會、或股東都可以控告董事長,要是罪名成立,董事長要負一切刑事及民事的責任。很多董事長只是被選出來的經營者,其所佔股份的比例甚至微乎其微(我自己過去經營揚智時的情況就是如此)。在董事長因瀆職而被相關人士提告,且罪名成立之前,不應無限上綱的承擔所有營運及財務的責任。公司本身應該是唯一要負全責的,不論是來往的公司,甚至國稅局,也應以公司為唯一對象,風險的評估,也應以公司為唯一依據。我們可曾看過,在先進國家中,任何公司倒閉後,債權人要董事長負擔所有財務責任的,國稅局更不可能要董事長去負擔公司未繳的稅金及罰款。當然,出了弊端,而被股東,甚至政府主動提告,董事長負起刑責,甚至下獄的都有,而這也是最好的制衡的方法。這個由董事長負全責的稅法精神如果不改,當社會變遷,公司規模越來越大,所有當過董事長的,一輩子都不得安睡。如果美國也用我們的制度,萬一那天微軟帝國跨了,即使富可敵國的比爾蓋茲,也會撐不起。我們的立法諸公,真的該好好檢討這些不合時宜的稅法,建立合理的稅制,讓台灣經濟的發展更繁榮,社會更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