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兒童人權

內政部兒童局專員 余紅柑
  探討兒童人權議題,深深體會到人類因覺知而進化,人類社會組織從「君權神授」發展到「天賦人權」約經歷1700年。盧梭開啟「人生而自由、平等」的思潮,開啟人類理性主義之先河,此後200年理性覺知的運動開始蓬勃發展,建構人權思潮的雛型,初期人權理念著力於消極的防衛國家政府侵犯人民之自由與權;隨後,在二十世紀社會主義思潮的衝擊下,人權觀念推移到積極地要求國家政府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即維護自由權、生存權、平等權及福利權等。自由、民主及平等成為現代社會福利國家的主要核心,政府有義務為其國民提供促成每一個人自我實現的各種條件、能力或機會等。

  一般而言,人權(Human Rights)泛指人的普遍性權利,又稱基本權利(Grundrechte),指作一個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而國家依法負有保障維護之責任,且不得非法干涉或剝奪侵犯與限制,人權意識的發展,凸顯出人因覺知到自我個體存在的價值與尊嚴所奮鬥的歷程。兒童人權的發展脈絡隨著國際人權的發展而被重視,更經由人權的覺醒而呼籲國際社會重視弱勢兒童的權利保護,得以維護兒童的成長環境。

一、從歷史軌跡解讀兒童人權發展脈絡

  國際人權規約的制定,開啟世人對兒童人權的重視,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更建構全球兒童人權保障規範。該公約起源於1924年國際聯盟所通過的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並經由1959年完成的兒童權利宣言的檢視而更具完備,國際兒童權利公約發展歷程約可分為下列階段:

(一)茗芽期:1924年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   哀格蘭亭.傑普(E.Jebb)等人鑒於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多數身心受到創傷的兒童,在身體上、心理上與道德上都沒有獲得適當的成長與發展,這些身體上、心理上的缺陷將影響到好幾代,並且會阻礙人類的進步和幸福,因此,如何使兒童在身體上、心理上、道德上與精神上,能夠得到健全的發展,成為國家社會的課題。此種保障兒童生存和成長權利的認知,就成為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的基本精神。呼籲所有國家的男女應該提供兒童最好的事物,父母以及所有的成年男女,均應負起保護與照顧兒童的義務,政府行政部門要進最大的努力協助不足的地方。

  該階段兒童人權的議函以保障兒童權利,成為人類共同得認知,除覺醒於成人們感受到一次大戰對兒童殘酷傷害的自我反省的結果外,同時也察覺到不應該把兒童視為博愛主義下的受惠對象,應該進一步認為兒童是人類繼起的生命,是擔當將來社會進步的中堅,因此,開始主張必須超越國界,共同確保兒童的生存與成長的權利。

(二)發展期:1959年兒童權利宣言   兒童權利宣言自1946年開始起草,於1959年11月20日正式宣佈完成,歷經十三年,該宣言是根據聯合和國憲章及世界人權宣言的原則與精神制定。聯合國於1948年世界人權通過後,第二屆社會委員會開始以人權問題為中心,研擬兒童權利宣言的架構,將屬於兒童的權利正式納入,兒童權利約可分為:1.家庭環境權2.生活保障權3.健康權4.教育權5.殘障兒童的權利等。

  1948年起草後,因人權委員會自1949年開始專心致力國際人權規約的起草,同時許多國家認為認為世界人權宣言的普遍性效力已涵蓋兒童,不需再單獨制定兒童權利法案,對兒童權利宣言的起草未獲得共識。直到1957年第十三屆人權委員會開始首次實質審議時,各國與會代表才發現「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人權規約」並沒有特別強調「兒童」這個特殊團體的利益,對兒童的保護也不盡周全,尤其視兒童雖名為法律上的主體,卻不能直接行使權利,因此,各國代表認為有必要制定「兒童權利的宣言」。

  1957-1959年期針對兒童權利宣言的內容廣泛討論,在審議過程中,將波蘭所提「制定法律時,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以法律賦與兒童長掌瘩機會和無障礙的環境」以及「社會及公家機關對無家可歸的兒童負起特別保護的義務」等提案都獲得通過,有關兒童社會權的保障獲得國際認同。

  該階段兒童人權的只要宗旨是如何使兒童能夠過著幸福的生活,獲得社會各項福利的權利,權利宣言將日內瓦宣言時期視兒童為保護對象觀點,進一步提昇到把兒童定位為權利的主體者,呼籲世界各國維護兒童主要的權益為:1.強調基本人權和人性尊嚴的重要性。2.每一個人都不應該受到各種差別待遇,有一切平等的權利與自由。3.兒童由於身心均未臻成熟的階段,因此,有必要給予法律上的適當保護和特別關懷。4.強調兒童福利的專門機構和國際組織規章的重要性,特別指出人類應有給予兒童至善的義務。5.要求父母和每一個男女、民間團體、政府機關應透過立法或其他行政措施,維護兒童權利。

(三)成熟期: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   國際權利典章的規約化,帶動將原來不具法律效力的「兒童權利宣言」提昇具有強制效力公約的工作,1978年波蘭等七個國家支持將1959年的兒童權利宣言,修正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公約,但遭國際婦女審議會、反奴隸協會等二十一個非政府組織反對,認為公約的制定,雖然對實現兒童權利有幫助,但仍應由非政府組織進行,有關兒童權利及實現兒童權利宣言理念的相關研究有具體之成果後,參考其成果後再去考慮公約化,更能增強兒童權利公約之價值。

  該提案於為能於1979年聯合國大會獲得通過,於聯合國第三十五屆人權委員會,開始設置無限期的作業部門從事制定兒童權利公約草案的起草工作,主要起草成員為人權委員會的成員國及其他各國的代表(中華民國台灣為起草國之一),公推波蘭代表亞當。羅巴克為會長。

  1979年波蘭於首都華沙召開「有關保護兒童權利的華沙會議」,並將該會議所作之聲明與決議納入公約草案中。1981-1988年每年召開會議,逐條進行審議完成第一讀會草案,全文五十一條;1988年11月28日進行第二讀討論,1989年3月8日通過第二讀會草案,全文54條。1989年5月20日聯合國經濟理事會決議,將通過之公約草案送交第四十四屆聯合國大會審議,於11月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並將每年11月20日訂為「兒童人權日」。

  兒童權利公約主要呼籲1.國家必須透過家庭援助以保障兒童權利。2.兒童有能力表達自己權利的意見時,國家和父母應尊重兒童,接受他們提出商議的權利。3.給全體兒童和平與幸福的未來,要求各國政府致力於維持世界和平,保護兒童避免受到任何不平等的待遇,共同負起促進世界經濟新秩序的責任。

  1989年通過之兒童權利公約,前言十三項,本文五十四條。主要行動可分為三大議題: 1.家庭制度、家庭關係、父母親權、移民與難民政策等級兒童定義是否涵蓋胎兒及宗教等相關議題,意見相當分歧。 2.將以兒童為權利享有主題的兒童觀,轉變為權利行使的主題,使兒童觀朝向更積極的方向邁進。並將有關兒童的思想、宗教、意志自由等條款,以及兒童接觸大眾媒體的權利等都被納入公約。 3.對簽約國提出應考量第三世界及開發中國家的需求,將公約全球化、具體化,同時承認人民的傳統及文化價值的重要性;要求各國必須為改善開發中國家兒童的生活狀況共同協力。

二、兒童人權的意義

  1989年聯合國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後,各項的國際兒童權利典章,均強調基本權利與特殊兒童的保障。我國兒童福利的發展早期以問題取向(problem orientation)為主,針對有特殊需求的兒童,如貧困失依兒童、受虐兒童、行為偏差或情緒困擾兒童、身心障礙兒童等,所施予之救助、保護、矯正、輔導、或養護等措施,順應國際兒童福利發展潮流,以整體兒童以發展取向(development orientation)為主的兒童福利。

  民國八十二年更以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配合修正兒童福利法,從法制面的建構完備兒童福利保障,整合以兒童為關懷核心的兒童福利,其主要服務領域包括含蓋各種面向,服務目標為維護兒童權益、滿足兒童發展需求、保障兒童健康成長的機會。

  公約條文與其精神除成為世界各國兒童福利的策進與整合的指標外,在國際上更促進全球共同決心尊重所有兒童的尊嚴並保障他們的福利,其主要義意計有:

(一)明定兒童的定義。(二)明定簽約國的義務。 1.一般義務 2.對生命的權利 3.有關登錄姓名、國籍的權利 4.不受與家庭分離的權利等 5.表達意見的權利 6.有關自由的權利 7.思想、意志與宗教自由的權利 8.結社與集會的權利 9.保護兒童不受到任何干擾或不當之侵害 10.資訊與資料運用之權利 11.保護家庭環境下的兒童 12.對難民兒童的保護與協助 13.保障兒童在醫療與福利領域方面的權利 14.保障兒童在教育及文化領域方面的權利 15.保護兒童免受壓榨 16.保護喪失自由、觸犯刑法及捲入武裝紛爭的兒童(三)在國際間形成一套保護兒童和保障其福利的全面國際標準的準則。(四)強調致力於創造一個適合兒童生長的世界,考慮到兒童的最高利益,在民主、平等、不歧視、和平與社會正義等原則,以及包括發展權在內的所有人權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相互依存性和相互關聯性的基礎上,實現人類的持續發展。(五)兒童主要應由父母和家庭或按情況由法定監護人照料,我們支持他們並將加強他們給予最佳照料、撫養和保護的能力。 (六)世界各國領導人在世界兒童高峰會議上作出共同承諾並提出?所有兒童創造較美好的未來。

三、臺灣兒童及少年人權現況

  我國兒童及少年人權之推動與維護,除依據法規落實兒童福利政策外,兒少福利政策的規劃參考學者提出之(一)兒童與家庭生活環境生態。(二)兒童最低限環境安全標準。(三)兒童權利與家庭利益兼顧。(四)尊重兒童有獨立社會人格。(五)兒童身心健全保障等原則(馮燕,1997;萬育維,1998),制定最能反映當代社會對兒童照顧理念與認同政府、社會與家庭分工角色定位的政策。從經濟安全、托育服務、福利服務、保護服務、教育休閒及醫療保健等面向積極推動。

  次外,行政院人權推動委員會於民國90年成立後,積極推動各項人權研討與宣導活動,並專章討論兒少人權推動事宜,積極推動有關兒少權益維護之業務如:統整十八歲以下兒童一體之權益保障措施,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法,配合研修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保障兒童少年權益。輔導地方政府建構保護網絡,辦理家庭寄養、機構委託安置服務、保護個案之心理輔導、追蹤輔導訪視、緊急個案處遇等保護服務。委託民間單位設立113婦幼保護專線,提供廿四小時電話諮詢及救援服務。建置並整合兒少保護個案管理資訊系統等,呼籲國人重視兒童權益,91年以「關懷與尊重」為主軸,加強宣導兒童人權,以保障兒童權益,辦理各項福利服務,以維護兒童權益。

  兒童福利服務以保障兒童人權,滿足兒童成長需求為宗旨,跨越眾多不同的專業及行政領域。因此,在兒童業務推展過程中,無論是保護性或倡導性服務,都必須在幾個不同面向,運用協調整合的原則,以維繫各種相關資源及單位對兒童福利服務方案的支持與執行,針對我國工商社會發展後,家庭結構及功能的隨之變遷,嬰幼童照顧、托育服務;學齡期之兒童教育、休閒及課後安親服務,其他諸如兒童保護、安置、醫療保健、單親家庭與發展遲緩兒童之照顧等議題都是兒童權利重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