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人權

慶豐銀行前副總經理 王福來

  民主法治國家所謂天賦人權不外乎指人人生而自由,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而法律又是保障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因此憲法明文規定保障人民的言論著作、集會結社、居住遷徒等自由的權利,以及對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的公平,平等的對等。

  法治社會要維持社會秩序,讓人民能過自由平等的生活,則人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規範,更重要的是執法的公務人員,在執法之際,要考慮到法律背後所代表社會公平之意義,更要以「以民為本,以法為規」的理念,徹底公平、正義的去執行始可,倘若僅憑主觀意識,無限利用「自由裁量權」,違法濫權去侵犯人權,勢必造成民怨,冤獄而危害國家、社會的安寧。諸如:

一、憲政上恣意駁回人民集會遊行申請,任意侵入民家、店鋪、搜索車輛、封鎖道路,甚至沒收、折毀國旗,透過各種方式讓人民禁聲,剝奪憲法言論自由的人權保障。藐視民意,一意孤行,執意簽署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拒絕交付人民公投,侵犯憲法所賦予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的保障。

二、司法上檢察官明知刑事訴訟法採「無罪推定原則」對被告必須負擔證明有犯罪事實存在的舉證責任,卻在無任何確實的證據下憑空臆測、拘押、逼供屈打成招,濫權起訴造成無數冤獄。司法官明知刑法採「罪刑法定主義」卻不按法定程序依法審判而造成曾經發生的所謂「白色恐怖」犧牲無辜的生命,釀成無法挽回的冤獄。

  凡此種種倒行逆施均非民主法治國家所應容許的,為了保障人權讓人民活得自由、平等,執法者必須本著公平、正義的善心,依法行政才是。每一公務人員若能本著良知,遵守法律,依法行政則將屬人民之福,國家之幸矣。